对“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新审视

2013-03-31 20:46蔡向东
关键词:创造条件财产性财产

蔡向东

(吉林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长春 130117)

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未来五年要使“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并具体指出要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以及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2020年比2010年翻一番的新要求作为我们党在未来一段时期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必须全方位地加以理解。如何认识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标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差距这一矛盾?我国的所有制性质与财产性收入之间是什么关系?这种所有制下提供的财产性收入能否消除当下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合理状况?究竟“创造”哪些“条件”?“更多群众”做何指向?在物价房价节节攀升、股市震荡、资本流动性持续过剩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下,“十二五”期间,如何在“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同时,避免拉大业已存在的收入差距,恶化宏观经济运行环境?所有这些,都需要重新审视和正确解读。

一、我国的所有制性质和结构与财产性收入之间的关系

(一)“财产性收入”的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观点,财产性收入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均可支配收入”由4部分构成,即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所谓“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或将其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他人支配,作为回报而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目前在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70%,而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较小,大约在2%左右。正是因为现阶段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还比较小,有进一步发掘的空间,“十七大”报告才提出今后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二)财产性收入是现阶段我国多种所有制结构决定的分配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

从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经历了由新民主主义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到社会主义单一公有制的历史性转变,之后经过改革开放,我们党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围绕所有制结构进行大胆探索,最终突破原所有制理论的束缚,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与所有制结构变革相适应,伴随着单一公有制向多元化所有制结构的转变,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创新与发展,由原来单一的按劳分配、不允许其他分配方式存在,到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再到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使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初步形成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格局。其间对居民凭借其本人持有的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权(房屋、股票、债券及银行存款等)所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租金、红利、利息等)也走过了从合法承认到大胆鼓励的历程。因此,“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我国现阶段多种所有制结构所决定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结果,也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必然要求。

(三)现阶段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和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的财产性收入存在本质不同

我国现阶段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和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的财产性收入存在根本性的不同,体现着不同的分配关系。资本家的财产性收入是通过对劳动者的剥削从而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获得的,这一点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已做了经典阐释。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性质,学术界从上个世纪就开始讨论,有的学者认为是要素收入[1],有的认为是非劳收入[2]、非剥削收入[3];还有学者认为,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把它说成要素收入、非劳收入或非剥削收入都毫无科学意义[4]。比较认同的观点是,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是通过让普通劳动者主动参与剩余价值分配和收入公平分配,成为有产者,从而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这不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是对马克思财产性收入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5]。

(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决定了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不会加速两极分化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其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根本不同的。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财产的私人占有性必然导致私人资本的无限扩张,最终导致社会两极分化。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也存在私人资本和收入差距,但一方面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性质会使私人资本的膨胀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凭借私人资本参与分配会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避免私人资本的扩张。另一方面,政府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会通过各种宏观调控手段,防止和纠正收入差距扩大化,避免两极分化,从而保证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再有,从总体上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仍然是大多数居民所拥有的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和获取收入的主要手段,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成熟,按劳分配原则得以充分贯彻实施,就会逐渐减少非劳动因素造成的个人收入差距。因此,现阶段“创造条件让居民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不会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化,相反,其目的是让更多群众增加收入,从而缩小收入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二、“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内涵解读

(一)拥有 “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拥有剩余财产”

在国家统计局关于“财产性收入”的解释基础上,笔者认为,“十七大”报告中的“拥有财产”应是指“拥有剩余财产”,否则,中国现时绝大多数老百姓应该都算“有产者”了。因为即使低收入者一般也会有点儿所谓的“动产”——银行存款(可能留做应急之需,也可能出于防盗目的,当然也可能为获得一些财产性收入——利息),即使他们没有动产也可能还拥有所谓的“不动产”——房屋(尽管也许是用于自己居住,甚至房屋已很破旧)。而实际情况是,目前绝大多数低收入的、既有所谓“动产”也有所谓“不动产”的普通老百姓,他们的“动产”或“不动产”却无法为他们取得财产性收入,因为他们的所谓“财产”也许仅能维持其及家庭生存所用;若用于投资,获取财产性收入,则自己及家人就可能会无处安身,无法立命。因此,笔者认为,十七大报告当中所说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中的“拥有财产”,应是指除了维持其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所需之外的“剩余财产”。

(二)让“更多群众”而不是“少数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既然“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先“拥有剩余财产”,那么哪些人可能拥有剩余财产呢?“对财产性收入的理解,要放在“十七大”报告的语境中来理解,放在中国当前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来理解”[6]。根据前面专家们的一般解读,拥有财产性收入的人群目前主要应是中等收入及中等以上收入的群体,这部分人收入相对稳定,其收入在满足正常生活需要之外可能会有一定剩余,从而形成可能产生财产性收入的“财产”,并以动产或不动产的形式表现出来。中等收入者的概念应是与拥有一定规模的家庭财产密不可分的。因此,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而不是“少数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还应“创造条件”扩大中等收入者在社会中的比重。

(三)“拥有财产者”将是这一理念指导下的社会政策的最大受益者

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需先拥有剩余财产,然后存到银行可赚利息,购买股票可获红利,房屋出租可得租金,从而获得财产性收入。如前所述,既然中等收入及其以上群体是现时剩余财产的主要拥有者,那么他们就将是有关这一政策的最大受益者。他们不仅在就业期间会有比较高的工资性收入,或者较高的经营性收入,到退休时还会有待遇不菲的养老金,一生当中还有机会凭借其财产及国家政策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从而实现收入多元化和良性循环,以至累积更多财富。而现时未拥有、将来也不可能拥有“剩余财产”的一部分群体有可能将被排斥在这一惠民政策之外。

(四)“创造条件”是关键

让居民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关键还需国家和社会给“创造条件”。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目前才占到全部收入的2%。如果不给“创造条件”,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靠自然速度增长仍会很慢。“创造条件”包括创造稳定发展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提供组合政策加以正确引导,让“更多居民”能够先拥有“剩余财产”,在明确私人产权的基础上,还要创造条件让居民通过各种投资理财渠道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最后还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政策巩固财产性收入的成果。至于如何创造条件、创造什么样的条件,在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的同时,避免收入差距扩大化,从而打破富者恒富的怪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慎重抉择。

三、“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

科学的发展应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国民福利。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是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保障。国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是一个国家市场化程度和其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志。在我国正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的过程中,家庭会有越来越多的节余,金融工具和投资渠道也会越来越多,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潜力很大。“十七大”适时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表面上是创造条件并鼓励更多群众将其拥有的财产进行投资,将财产变成“资产”,以获得财产性收入,实质上这是国家在财富伦理上由“藏富于国”向“藏富于民”思想的重要转变,是保护群众物权和私产的集中体现,是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有效拉动和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是经济保持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世界上如果没有‘交换’,就很少有财富。这种原生的自由市场交换制度,对财富的创造力是很多人无法想象的。这更加促进了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完善”[7]。

(二)是关注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收入分配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目前基尼系数已达到0.47,超过了国际警戒线。为有效缩小收入差距,除了报告中提到的“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外,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成为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从而实现“橄榄型”社会目标的有效方式。因此,在“十七大”报告中被作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不仅仅是要创造条件加大个人投资,其终极目的是关注社会公平。同时,从改革开放以来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当前的“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思想转变,也体现出国家鼓励群众财富多元化的特点,目标是共同富裕。

四、“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现实举措

(一)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先“拥有财产”

“更多群众”指的应是更多的低收入群体,而劳动收入是当前我国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要想“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就要使更多群众的“劳动收入”得以稳步提高。对于老百姓而言,当前财产的积累比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显得更为迫切。

1.建立和完善就业保障机制,提高劳动要素分配系数

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其收入低的原因主要是他们既无资本也无技术,主要靠劳动力来谋生,劳动收入是他们的主要或者说是唯一的收入来源。因此,要想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切实提高劳动生产要素的分配系数。根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H=0.75较为适宜。而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在初次分配中主要注重效率,工资水平很低,再加上当前劳动力又严重过剩等因素,致使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还达不到0.5,这是相当不公平的。

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收入,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保障机制,使每位劳动者有工作,从而获得能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收入。其二,通过国家对最低工资保障的强有力干预,加大经济发展成果向个人倾斜的力度。其三,需要国家在宏观政策方面,在初次分配过程中通过减税等方式加大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系数。通过分配制度更加注重公平,改变目前这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在参与分配中的价格机制的扭曲,让绝大多数人都能分享到更多的改革成果,提高靠劳动取得收入的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

2.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在欧美尤其是北欧等发达国家,劳动者除了工资性收入之外,还可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尤其是管理和技术人员,这不仅大大缓解了劳资矛盾,而且使中产阶级成为社会结构的主体和中坚力量。在我国,要想“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必须对作为社会结构主体的企业职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是员工工资的增长要与企业收入增长保持同步,分享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二是员工货币工资要与物价指数挂钩,工资调节要钉住价格的变动,保证国民收入不缩水。三是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在初次分配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报酬和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切实保障劳动者收入不断增长,共同分享利润,从而保证劳动者有剩余的财产可理,才谈得上增加财产性收入。

3.通过社会保障等配套措施巩固收入成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性收入的提高是有一定限度的,而市场经济带来的风险却是不可预知的。要想巩固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成果,不至于让他们一有个风吹草动就又陷入贫困境地,还必须采取和实施相应的社会政策,如住房的宏观调控政策、物价稳定政策、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完善的社会保障政策,使他们在教育、培训、工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没有后顾之忧,使他们的收入具有可持续性,继而凭借其剩余财产获得可持续性的财产性收入,从而使他们进入中等收入者行列,并使他们的下一代受到良好的教育,做到“贫困不传代”,从而从根本上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使有产者由少数变为多数,从而使中国进入多数有产者时代。

(二)明晰个人产权,保护私有财产

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还需要先明确私人产权,并制定严格、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使个人不仅要拥有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还要有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目前我国在个人财产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缺陷和漏洞还很多,比如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问题目前还不明确,村民住宅还不能用于抵押和上市流转,个人财产中哪些是合法、哪些是非法也没有明确规范。正因如此,各地在城市化过程中才不断上演农民土地被强占、住房被强制拆迁等恶性事件。私有财产产权界定不清,是导致这些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要做到保护私有财产,必须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居民存量财产保护制度,使百姓的资产成为可以在市场上用于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广泛交易流动的金融资产,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增收创收创造条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和财富的增值权不受侵犯。

(三)“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没有财产,就不会有财产性收入;但有了财产,却不一定就能有财产性收入。中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目前也只占其全部可支配收入的近2%左右。要想通过财产获得财产性收入,还需要“创造条件”。

1.创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要增加群众的财产性收入,首先就要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一要保持物价的长期稳定。历史经验表明,通货膨胀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是掠夺群众财产的最主要手段。二要保持资产价格的长期稳定,防止其在短期内大起大落,否则,更多群众的资产会在大起大落中湮没,最终获利的只能是少数人。三要保持汇率稳步升值的趋势。汇率的大幅涨落只会使少数投机者洗劫财富,避免汇率大幅度波动,才是对百姓财富的保护。四是提供和创造一个安全、公平的市场环境与社会环境,让群众能够安心、踏实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如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率,保持银行存款利息率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等。只有创建稳定的经济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才能提高人民群众收入特别是财产性收入。

2.完善市场,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

要实现财产性收入,还需要有多元化的、良好的投资工具。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原生金融产品的投资工具主要包括债券、股票、商品、信托、房地产等;衍生金融商品的投资工具主要包括期权、期货、远期、互换以及结构化产品。但我国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目前还比较窄,主要是通过房屋出租、股息与红利所得。因此,必须不断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大力发展证券市场、信息市场、技术市场等,拓宽居民的财产投资和财富积累渠道,为更多群众实现财产的积聚、保值和升值创造更多的平台;进一步鼓励金融创新,降低投资门槛,推出更多适合没有任何金融投资经验的普通投资者的理财产品,为他们提供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的投资品种;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可通过发行建设债券来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等筹集资金,从而为更多群众投资并分享优质资产的收益创造条件。

3.加强理财教育,提高居民的投资理财水平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只靠劳动工资收入迅速致富是不够的,如果劳动收入不能转化为资本并升值,不能参与社会财富的其他分配方式,则低收入的普通劳动者与高收入者的财富差距会越来越大。在更多群众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手中有了“剩余财产”之后,就需要通过理财购置其他资产,从而获得财产性收入。目前我国居民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已超过20万亿,投在股市里的资金也相当可观,“股民”、“基民”已过亿,但获得财产收入的比例还比较低。如何用好“剩余财产”,使这些财产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除了政府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投资环境外,还需要政府加以正确引导,对居民加强理财教育、风险教育,尽力提高居民的投资理财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使其根据个人的风险收益偏好、家庭结构、生命周期进行选择和安排,充分发挥群众投资主体的主动性、创造性,使居民财产获得更多收益,从而使“更多群众”能够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五、余论

如前所述,“十七大”报告中“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的是使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将越来越多的中低收入群体输送到中等收入群体的行列,但这句话的提出并不是孤立的,其前提是“在初次分配过程中也要注重公平”,“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因此,在解读“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同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审慎把握政策取向,坚决避免收入差距扩大化

在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格局下,作为收入累积结果的财产的差距比收入的差距还要大,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远大于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低收入者在总人口中占绝大多数,虽然他们中确实有些人依靠投资理财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个人财富的增长,进而成为中等收入者,但对于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来说,由于无财可理,让其拥有财产性收入也只是美好愿望。这种格局不改变,“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或许不但不会缩小贫富差距,反而还会成为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的放大器。所以,在具体制定和落实有关这一思想的社会政策、经济政策时,不能孤立行事,否则,政策取向就容易片面化。

(二)提高贫困救助标准,实现和谐发展和共同富裕

在当前提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前提下,根据补偿原理,应该适当提高贫困群体的救助标准,使受助者也能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的公民生活。早在1919年的德国《魏玛共和国宪法》就已将让国民有尊严地活下去的权利写进了宪法;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的宪法中也体现了这一内容。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日益增强的情况下,提高受助群体的救助标准,使每一个国民都能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的社会成员的生活,一方面是社会共同责任的体现,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所求,同时也更能增加社会认同感,体现和谐社会的价值观,避免因其他更多群众拥有了财产性收入而使这一部分群体心理失衡。只有这样才会使这一新的社会政策或主张得以顺畅实施,体现社会和谐发展的真谛。如何能让我国的贫困人口也能成为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更多群众的一分子,还有赖于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度创新。

(三)加速城镇化进程,确保城乡协调发展

我国现在有13亿人口,但多半是农民。要想“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其中就应该也包括“让更多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否则,即使所有城镇居民都拥有财产,且都能拥有财产性收入,“橄榄型”社会恐怕也无法形成。而要让广大农民也能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必须加快城镇化步伐,在农转非过程中加大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力度,让这部分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拥有财产和各方面保障,然后通过财产性收入解决未来生活问题。同时还要大力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加大财政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力度,保护农产品价格,让广大农民能在经营土地上有收益、有剩余。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积极探索通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分红、收取租金等土地流转形式,使农民的财产价值得以体现,让更多农民群众获得集体土地的增值收益,并最终通过进一步投资获得财产性收入。

(四)规避流动性过剩,避免恶化宏观经济环境

从我国目前的投资渠道来看,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最便捷方式,还是购买股票、基金和各种理财产品。但是,没有永远上涨或永远下跌的市场。股票投资最终还是要靠价值投资才能获得稳定利润,盲目跟风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当过多的资金被集中到较少的投资渠道或目标后,其结果便是资产估值很可能出现泡沫,财产性收入最终有可能只是一个负值。显然,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会使流动性的持续扩张成为必然。因此,政府在鼓励和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同时,也要注意规避流动性过剩、资产价格上涨、通货膨胀等问题,避免恶化宏观经济运行环境;要用长远发展的眼光对待“财产性收入”的新提法,不能急功近利,避免使普通百姓承担资产泡沫的风险。

[1]谷书堂,蔡继明.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J].经济学家,1989,(2):100-128.

[2]卫兴华.当前经济研究几个热点问题辨析[N].北京日报,2003-07-21.

[3]胡培兆.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论[J].学术月刊,2001,(11):31-36.

[4]关柏春.财产性收入的性质问题辨析[J].经济纵横,2010,(8):8-12.

[5]陈晓枫.新中国成立60年来居民财产性收入思想沿革[J].经济研究参考,2009,(63):52.

[6]易宪容.关于财产性收入的两个重要背景[J].人民论坛,2007,(23):14-15.

[7]茅于轼.宏观不均衡酝酿着巨大经济风险[J].现代企业教育,2007,(12):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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