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发展中的问题

2013-04-13 00:20杨庆冠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7期
关键词:借方借贷贷款

□文/杨庆冠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 安徽·合肥)

一、网络贷款概述

(一)什么是网络贷款。资金是经济的血液,高效而便捷的信贷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借助于互联网的技术优势,网络贷款应运而生。网络贷款就是在互联网上完成贷款申请的各项步骤,资金融出者对于借款方的信息审核主要是通过网络进行,借贷双方主要是在网上相互联系、甚至不必相互见面。而作为网络贷款的组织者,网上贷款平台为网上贷款的普及与推广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网上贷款平台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可以信赖的借贷平台,其本身并不吸收存款,也不发放贷款,只是通过促成交易收取佣金来获得收入。

自我国第一家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于2007年7月在上海成立以来,网络贷款业务发展十分迅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上规模的网贷公司已有200多

家。

网络贷款对于出借方来说,可以获得比定期存款、理财产品更高的年化收益率,因此盘活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对于借款方来说,尤其对于缺乏正规银行融资渠道的普通个人以及中小企业而言,提供了很好的融资机会。

(二)网络贷款分类。网络贷款一般包括两种模式,即P2P模式和B2C模式。

P2P模式即个人对个人借款。具体来说,就是出借方通过第三方平台,像网购一样自由选择想借出资金的对象,利率、期限等由借贷双方自主决定,这种模式通常不会收到地域的限制。

P2P模式2005年起源于英国的Zopa,目前名气最大的个人借贷网站是2006年上线的Prospe。目前,国内P2P借贷网站有较大影响力的如红岭、易贷365、人人聚财、人人贷、搜搜贷、拍拍贷、齐放网等。拍拍贷是中国第一个P2P借贷网站。齐放网是第一个通过网络借贷专为学生提供贷款的平台。

B2C模式即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对个人借款。这种模式下,需要依托网络贷款平台完成贷前工作,根据规则不同,有些还需要申请人去银行线下办理。这种模式目前有地域限制,而且有较为严格繁琐的程序。

B2C模式网络贷款平台有很多,例如建设银行的e贷通,工商银行的“网贷通”产品等。“数银在线”背靠大型金融机构,和多家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只扮演着银行前台的角色,向银行收取佣金,不需对贷款发生后的纠纷负责。其他著名的B2C平台有融道网、易贷网,等等。

二、存在的问题

网络贷款是新生事物,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因素,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信用风险。首先,由于在多数情况下,借贷双方是通过网络间接接触,借款方提供的资料可能不真实,这会导致无法准确认定资信状况,出借方和借款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易滋生欺诈现象;其次,贷款用途难以核实,借款者有可能将借入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一旦借款方经营不善倒闭,出借方将血本无归;再次,网络贷款通常无抵押。因此,网络贷款容易滋生信用风险,逾期还款容易发生,严重的甚至会出现欠款不还和经济诈骗等现象。

(二)法律风险。首先,P2P网络贷款平台法律主体地位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国内尚未出台关于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法规,由于立法滞后,没有法律规范,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运行面临许多潜在风险,如果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管理人发生道德风险,那么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其次,网络贷款平台发布的大量出借方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以及个人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等金融业务,没有经过批准的都是不正规的。

(三)借款方的信息安全问题。充分而有用的信息更有利于借贷双方达成交易,而有用的信息必然包括大量借款方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信息等重要信息,这些重要信息都留存在网络上。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管理人出现道德风险,泄露这些重要信息,或者是出借方泄露自身看到的借款方信息,或者是网络黑客破解网络贷款平台的保密技术,那么借款方的许多重要信息将泄露,这不仅对借款方造成危害,而且对网络借贷的长远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四)监管问题。目前,中国多数P2P网络贷款平台不是金融机构,甚至没有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批登记,更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这为网络贷款的发展埋下了安全隐患,如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贷款从事洗黑钱、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三、对策

信用风险是网络贷款发展中应予以重点解决的问题,为减少信用风险,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引入联保贷款,多方联合担保可以大大减少违约的现象;(2)中国人民银行分享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出借方通过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方的过往信用记录,从而可以更有效地作出是否出借资金的决定;(3)网络贷款平台注意提取具有拖欠贷款可能性的借款方的特征,一方面要重点注意,另一方面要与出借方共享信息;(4)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协作力度,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诚信教育,普及诚信信用意识。

化解法律风险是网络贷款发展的关键。首先要出台法律,明确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定位,比如可以将网络贷款平台界定为借贷中介组织,网络贷款平台成立时要进行资质审查,达到要求后才能开业经营,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还要对网络借贷的性质进行确定,对经营范围予以界定。其次,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出借方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即要界定具备哪些条件的个人或者机构可以作为网络贷款中的出借方,只有做出明确的界定,才会使得现阶段许多出借方不至于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

信息安全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牵涉到的方面实在太多。要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离不开下列措施:(1)技术措施,网络贷款平台应该持续不断地进行技术的更新完善,尤其是对于信息加密技术的完善,确保信息不会被网络黑客盗取;(2)法律措施,以立法的形式打击泄露信息者,泄露网络贷款信息的行为要被列为危害金融秩序罪,并从重量刑,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泄露信息者的犯罪成本;(3)道德措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大力倡导遵守金融秩序的社会风气,网络贷款平台也要加强自身道德教育。

有效的监管会使得网络贷款规范化的发展,因此网络贷款应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应该指定央行和银监会为监管机构,明确监管机构、网络贷款平台、出借方和借款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出台法规明确网络贷款平台的是金融机构,受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一方面要对网络贷款的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对网络贷款的范围进行界定;另一方面建立网络贷款监测指标体系,包括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及偿还情况等,以利于对网络贷款进行实时的掌握与监控。

四、展望

在贷款市场中,银行的非网络贷款是占有主要地位的,但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网络贷款成为借贷市场中的新兴朝阳业务,前景广阔。

虽然在网络借贷蓬勃发展的同时,很多问题也随之产生,但是我们要认识到,网络贷款带来了信贷理念和模式的变化,是现有银行体系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也为构建我国多层次融资平台提供了新的途径。只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齐心协力,采取有效的措施,相信网络贷款这一新兴业务会取得长远的发展。

[1]王艳,陈小辉,刑增艺.网络借贷中的监管空白及完善[J].当代经济,2009.24.

[2]秦天,姚立新.银行网络贷款方兴未艾[N].中国城乡金融报,2011.10.20.

[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民间借贷中介亟待引导和规范——对湖南省民间借贷中介的调查[J].武汉金融,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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