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白鸽成为卤“乳鸽”

2013-04-18 11:57邓光扬胡光俭
法庭内外 2013年9期
关键词:乳鸽著作权人被告

文/邓光扬 胡光俭

当小白鸽成为卤“乳鸽”

文/邓光扬 胡光俭

自己画的白鸽竟不明不白地用到食用乳鸽外包装上,著名国画家将食品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5万元。因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网上下载的图片,食品公司成了被告,赔偿原告8万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著作权保护路在何方?企业又该如何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呢?近日,笔者从南京市的一起著作权纠纷中逐一找到了答案。

工笔画“白鸽”竟成“食用卤鸽”

江苏国画院一名画家外出采风回到南京,给喻继高老师捎回两盒食品——“老侯乳鸽”,却不同寻常地送上发票。

喻继高看了看发票金额,哈哈大笑:“大老远回来能想着我,谢谢了,可别多收我钱哦!”

那位画家连连摆手,拒绝喻老师递上的钱。

“你个精明鬼,嫌钱少,想赚我老头子的钱不成?”

那位画家躬身作揖,退出门外:“老师别误会,这两盒东西是从高速公路某服务区买的,乳鸽不是送给您吃的,发票也不是用作报销的。”

“不吃,只看啊?!”喻继高不解地问。

“是的,老师好好看看。”那位画家意味深长地一笑。

“你葫芦里面卖什么药?我老头子脑子可转不过来呀。”在门口嗔怒送别同事,喻继高一头雾水回了屋,细细端详这两份食品。

这一端详不打紧,他惊异地发现,眼前这两盒食品袋外包装纸袋上,两只白鸽优雅栖落在巨石上,一只散开尾巴以嘴理羽,另一只对之深情眷顾……鸽子上方印上了“老侯乳鸽”,下方印着“江苏老侯XX食品有限公司”。

这不是我的“蕉荫白鸽”画作吗?

这里需要介绍一下喻继高老师的背景:喻继高,1932年出生,我国著名工笔花鸟画大师。1957年参与筹备江苏国画院,专事工笔花鸟画的创作和研究。国家一级美术师。历任江苏省国画院副院长、江苏省美术协会副主席、中国画研究院院务委员、中国工笔画学会副会长、徐悲鸿奖学金委员会委员等职,国务院和江苏省政府表彰的对我国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专家。代表作品有《梨花春雨》《玉兰锦雉》《香远溢清》等。曾为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中南海接待大厅等重要场所创作巨幅工笔花鸟画数十张。其单页画作品的印刷出版达8000余万张之巨,深受大众喜爱。

“蕉荫白鸽”不明不白变作“老侯乳鸽”,80岁高龄的喻继高心中十分不爽。按食品包装依所印地址、电话,向这家食品公司提出交涉。

这是江苏省一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江苏省放心消费食品生产优秀企业。其运用侯氏家族传承制造珍禽野味配方相继开发出的60多个品种,因口味独特、品牌形象姣好,每年销售量都大幅增加,被广大消费者称为“珍禽食品的一朵奇葩”。

这家食品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喻继高的要求十分重视,但认为自己并无侵权的故意,喻继高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画鸽人与卤鸽人对簿公堂

喻继高与对方交涉无果,无奈之下,于2012年5月,一纸诉状将老侯公司以及销售“老侯乳鸽”的江苏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一并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他在诉状中称:《焦荫白鸽》这幅画作是自己上世纪90年代创作的国画,最初在2007年的《中国近现代名家画集——喻继高》一书中公开发表过,2009年天津杨柳画社出版的《喻继高花鸟画法》中也收录了该画,此后再也没有公开发表过。老侯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乳鸽食品包装袋上印制该画,且将原作中的芭蕉、紫菊和青竹全都裁切,原作右侧的署名和红印也被裁切。此举侵犯了画家的复制权、署名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退而言之,即使包装袋所用图案是广告设计单位从网上下载的,老侯公司也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不能推卸侵权责任。

喻继高同时还在起诉状中指出,销售该款乳鸽产品的江苏某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同样构成侵权。

基于上述理由,喻继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登报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2012年8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喻继高代理律师拿出了老侯乳鸽的包装盒,并与原作对比,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盒子的大包装里有两个小包装,在大盒子和小盒子的前后两面,一共6次使用了涉案的美术作品。经过比对,包装上的两只鸽子与喻继高画作上的两只鸽子完全一样。”

笔者查阅案卷发现,乳鸽外包装上的鸽子和喻继高作品中的鸽子的确很像:一只鸽子用嘴认真梳理羽毛,另一只则深情眷顾着同伴……

对于原告方的这番说辞,老侯公司觉得很委屈:我们老侯公司于2011年1月联系当地的广告公司设计产品包装,图片是广告公司从图库网站上下载而来,设计时,设计方曾试图通过网站找到上传作者,但无法找到。设计者当时选择这幅图,正是考虑没有作者没有署名,只有两只鸽子。当时,我们也无法判定这幅图和喻继高的画作有多大联系。

老侯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老侯公司收到原告方的律师函后,就立即安排了人员回函,以双方协调过程中,公司也给原告律师道歉了,在法庭上,这位律师再次代表老侯公司向画家表示道歉。

不过,道歉归道歉,这位律师话锋一转:老侯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印有喻继高画作中白鸽图案的“老侯乳鸽”产品于2012年3月投放市场,几个月后,老侯公司便接到了喻继高方面发来的律师函,该公司随即安排人员回函,并向喻继高表达了歉意,这同样说明我们没有侵权的恶意。

紧接着这名律师转而用专业化的“法言法语”侃侃而辩:一是老侯公司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恶意;二是老侯公司的产品包装袋上的图案与喻继高出示的画作上的图案有所区别;三是该画作艺术造诣与喻继高主张的15万元赔偿数额之间并无关联……综上,我方不认可喻继高的请求。

另一被告——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则答辩说,他们与老侯公司签有《商品供销合同》,老侯公司按约向他们供应各种乳鸽产品,双方在合同中写有老侯公司的产品无侵权纠纷的条款。当他们获悉老侯公司的产品存在侵权纠纷时,已向各分公司和各部门下发关于下架涉讼乳鸽商品的通知,并在通知中告知,因该款产品包装袋的乳鸽图案涉著作权纠纷,要求各分公司超市停止销售该产品。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老侯公司侵权,他们今后也不会再销售这款产品。

法官画家调和“冤家”再合作

鼓楼区法院庭审结束后,喻继高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并可将赔偿额降至8万元。老侯公司也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但至多只能拿出2万元进行补偿。

由于当事各方对有无侵权、补偿数额等方面存在争议,鼓楼区法院此后又进行数次调解,依然没能使双方达成协议。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于2012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老侯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通过将原告喻继高《蕉荫白鸽》图中的背景、署名进行裁切,剪取鸽子的方式,制作涉案产品的内外包装盒,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当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被告江苏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亦侵犯著作权人对绘画作品的发行权,应当承当停止侵权的责任。同时,法院综合考量原告喻继高画作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为维权付出的成本以及受到的其他损害后果,充分考虑被告老侯公司的企业规模、侵权产品销售收入利润、侵权时间、性质,酌有判令被告老侯公司向原告赔偿8万元,在当地党报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令另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一审宣判后,老侯公司认为自己虽然侵权,但并无主观侵权的故意,产品销售数额也不大,不应登报道歉并赔上一大笔钱。在法院给定的15天上诉期内,以一纸上诉状,将官司打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画家本想歇事宁人,主动将赔偿款额降了一半,没想到老侯公司居然以这么激烈的言辞将自己推到了被上诉人席,心中极为不满:既然不愿赔,那就把官司打到底!

二审尚未开庭,原告、被告间的关系重又回到当初剑拔弩张的状态。

“一方是80岁高龄的我国知名工笔花鸟画美术大师,一方是当地知名食品加工企业。双方矛盾尖锐、对抗激烈,法院既要尊重大师,也要保护企业,想让两者握手言和确实是道大难题。”谈起接手化解本案的棘手程序,二审承办法官程堂发至今仍禁不住两手一摊,深深地“唉”了一声。

作为书画爱好者的程堂发深知,对于书画大师而言,只要不造成恶劣影响,并不会过多计较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而登门道歉并且消除影响,大师们往往都会网开一面。程堂发亲自到喻继高门上,先从讨教国画艺术开始,慢慢把话题引到纠纷上来。通过说事实、讲法律、析利害,摆对方的难处,程堂发敏锐地察觉眼前这位老人并不想让案情严重化,如果促成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就很可能实现案件和解。

程法官摸清国画大师的“底牌”后,又立即对老侯公司进行劝导。最初,老侯公司董事长坚称公司并未侵权,画作中两只鸽子与他们包装盒上的两只鸽子相比,有不同之处。

“要说不同也是有的,就是他的画作中有芭蕉、紫菊、青竹还有署名、红印,而你的包装袋图案将这些都裁切了,作了大面积‘留白’。”兼具书画爱好者、法官双重身份的程堂发谈画作、说法律,显然胜人一筹。

董事长听后,微微一怔,很快察觉了法官的弦外之音,脸上有些挂不住,赶紧端起茶杯掩饰窘态。

“事实明白无误地摆着,你们是知名企业,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上佳的商誉。现在调解对你们有利,应该抓住时机。法院也会考虑实际情况,不让案件对公司造成太多负面影响。”程堂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经耐心反复劝导,董事长终于意识到自己的确侵权,并且有了和解的意向。

事先做通了双方当事人工作,为庭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开庭时,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终于平和地坐下来接受调解。最终,在二审法官和当事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喻继高作出让步,不要求老侯公司登报消除影响;而老侯公司对喻继高的经济损失一次性补偿6万元,同时,产品包装可以继续使用。

“最好的、最有效的,并且最容易服用的药方,就是朋友的劝说。”法官耐心地析法明理,设身处地为双方着想,让剑拔弩张的双方终于握手言和。看到盖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鲜红印章的“民事调解书”的那一刻,原告、被告双方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喻继高因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颇感满意,画作被认可的成就感也令他心情大好。老侯公司的董事长更是如释重负:“虽然交了笔不菲的‘学费’,可也算好好上了一课。以后从网上下载图片可要小心了,不要一不留神就成了被告!”

法官说法:著作权领域没有免费“午餐”

本案被告老侯公司在诉讼期间多次声称,公司请广告公司设计产品包装,广告公司从网上下载并使用图片,设计方曾试图通过网站找到上传作者,但无法找到,老侯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画家的画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老侯公司的行为算不算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案件审结了,但围绕本案的种种思量并未结束。本案二审法官、南京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程堂发接受笔者采访。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在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该行为为法律所许可。

我国1990年出台的《著作权法》及2001年对该法的修正中,对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以列举的方式一一列出,其中包括个人使用、教学使用、免费表演、公务使用、公共场所陈列作品的使用、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使用等。老侯公司的行为显然不在12种合理使用情形之列。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断产生,合理使用制度受网络技术挑战的程度越来越深。常有著作权纠纷中的被告会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程堂发解释说,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著作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智力创造,促进文学、艺术、科学的繁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难于涵盖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为了充分实现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各方利益的最大化,程堂发法官解释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4个基本原则: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在网络中使用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那么对它们进行数字化传输、拷贝要受到严格审查。

(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会构成侵权。

(4)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潍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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