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虚假诉讼的面纱

2013-04-18 11:57何马根尹海萍
法庭内外 2013年9期
关键词:串通张某诚信

文/何马根 尹海萍

揭开虚假诉讼的面纱

文/何马根 尹海萍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规避法律政策、规避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为目的,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调解或裁定的行为。那么,虚假诉讼有哪些法律后果,实践中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如何防范和制止,案外人的权利如何得到救济等,是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都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只有全社会都提高警惕,共同杜绝和遏制虚假诉讼,才能为构建诚信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赔了夫人又折兵”——从一则案例看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张某和王某是夫妻,为将王某的户口迁移到即将拆迁的某村,二人与张某的父母串通,由张某和王某起诉张某的父母,要求分割某宅基地上的几间房屋,在诉讼中,双方无实际争议,很快达成了关于房屋分割的调解协议。然而,张某的父亲虽然持有分割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红本,但实际上张某的父亲曾和其叔叔就宅基地进行过置换,所分割房屋正是张某叔叔在置换后的宅基地上新建并长期居住的房屋,原告、被告双方隐瞒了这一事实,实际分割了其叔叔的房屋。张某等4人利用虚假诉讼骗取法院的调解书,并利用法院调解书将王某的户口进行了迁移。事后,张某的叔叔向法院提起申诉,法院裁定对原调解案件进行再审。再审中,尽管原审原告撤回了起诉,某法院仍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对张某等原告、被告4人恶意串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罚。

关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在审理中发现是虚假诉讼的,法院还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案件已经审结,即使通过虚假诉讼骗取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法院仍可以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审裁判,并根据情节对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处罚。

当然,由于虚假诉讼当事人侵犯了案外人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案件正在审理中,案外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如果案件已经审结,法律文书已生效,第三人还可以通过申诉,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裁判进行纠正;而且根据修订后的民诉法第56条,第三人还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揭开虚假诉讼的面纱”——多元表现下的统一特点

除了上述案例,虚假诉讼还存在其他几种典型的表现形式:

一是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部分当事人为规避执行,与案外人互相串通,伪造赠与或买卖合同进行虚假诉讼,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第三人名下,而且往往选择到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不符合房屋限购资格的买受人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过户。根据房地产调控新政,因法院判决调解裁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受限购政策的限制,因此,一些不符合购房资格的买受人与出卖人互相串通,伪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或抵押担保关系,并在诉讼中达成以房产抵债的调解协议,进而达到房屋过户的目的。

三是离婚一方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一方为获得更多的婚内共同财产,在起诉离婚过程中或起诉之前,与亲戚或朋友互相串通,伪造证据编造债务,向其他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如果法院认定该债务存在,势必会对夫妻中的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害。

四是以另案提起虚假诉讼来达到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一些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不愿意继续履行过户手续,于是与他人串通另案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分家析产诉讼、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等,同时隐瞒已存在买卖合同的事实,通过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获得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文书,并将房屋过户给他人,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

此外,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还有很多,例如,违法行为人通过胁迫他人书写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将高利贷等不合法债务合法化,提起虚假诉讼主张债权等等。

但是在纷繁复杂的表现形式之外,虚假诉讼还存在一些共性的特点,是进行甄别的主要因素,主要表现在:

诉讼主体方面,双方当事人之间多存在特殊关系。在虚假诉讼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夫妻、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为双方进行恶意串通提供便利条件,真实的诉讼目的不容易被外部发现。

诉讼目的方面,以规避法律政策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意图。虚假诉讼的真实目的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规避法律政策,尤其是规避限购政策、拆迁政策等,例如,2010年国务院及北京市出台了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而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的不受政策限制,所以一些虚假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政策进行房屋过户;另一种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例如,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虚假诉讼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规避执行等。

诉讼程序方面,当事人本人出庭率低,庭审中缺乏实质对抗,且案件审理时间短,多以调解方式结案。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本人的到庭率极低,多数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导致法官无法通过当庭询问或者观察当事人本人的表情及陈述逻辑等方式辅助查清案件事实。且当事人双方一般不存在实质对抗,被告对于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有关证据表示自认,双方很容易达成调解协议,有的甚至已经提前拟好调解协议,只请求法院予以确认。为尽快达到目的,双方还普遍配合庭审,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较短,多数情况下当庭即能达成调解协议。

诉讼背景方面,一方当事人往往另有诉讼纠纷,但刻意隐瞒。有的虚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与他人存在真实的纠纷,所以在虚假诉讼之外往往与他人有针对同一标的物的关联诉讼,例如另有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而虚假诉讼当事人希望利用本诉的判决或调解结果来对抗关联诉讼,所以往往选择在不同法院起诉,以防止关联诉讼的受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察觉。在虚假诉讼中,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审判结果,态度积极配合,促进审判进程;而在另一个诉讼中,却消极回避,拖累诉讼进程。一旦虚假诉讼的裁判先于关联诉讼做出,就产生既判力,有的甚至已经通过行政机关履行了过户等手续,导致关联诉讼的裁判或执行受到影响,往往在案外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时,才能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

诚信诉讼保障机制的“三维体系构架”——规制防范之思考

虚假诉讼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具有突出的社会危害性。对此,除了要依法进行制裁以外,还应当构建起系统的诚信诉讼保障机制,从根本上遏制虚假诉讼,提升司法公信力。因此,法官建议:

一是在社会体系层面,应当加快构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并实现其与司法体系的对接。在通过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加强公民诚信守法意识和道德自律意识的基础上,把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框架中,由法院建立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备案、通报和公示机制,即将虚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及时向银行、税务、工商、保险、律协等单位进行通报,将诉讼信用和融资贷款、行业自律等社会信用机制相对接,并定期在网络媒体等平台公布虚假诉讼行为人、策划虚假诉讼行为的律师、律所等信息,增加不诚信诉讼的成本,引导普通公众树立诚信理念。

二是在社会公众层面,要正确认识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以诚信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是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会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只有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诉讼,才能实现法治社会、诚信社会的目标。

三是立法和司法层面,要进一步完善实体法方面的立法,将虚假诉讼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责任,允许第三人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损害赔偿;同时,法院应当加大立案审查,强化虚假诉讼甄别技能,并与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建立起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关联主体的身份信息审查,如当事人是否刻意隐瞒已婚事实,双方是否刻意隐瞒其亲属、投资控股等关系等,从而全面防范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和法律权威。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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