闾刚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系,江苏 南京210023)
侦查认识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
——兼论侦查认识与其他诉讼认识的区别和联系
闾刚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侦查系,江苏 南京210023)
侦查认识论是侦查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诉讼法学也研究如何认识案件事实,但侦查学所研究的认识与之相比较有诸多的本质不同。作为侦查学科的基础性研究,侦查认识论的研究有必要厘清侦查认识在性质、途径、方法等方面的特性,把握侦查认识与其他诉讼认识,尤其是审判认识的区别和联系。
侦查认识;诉讼认识;侦查思维;认识途径;认识依据
发现案件事实、查明真像是侦查存在的主要理由之一,如何认识案件事实自然是侦查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诉讼法学也研究认识问题,但侦查学领域的专家认为,“在很大程度上,侦查的确是一门科学,不能将全部罪犯绳之以法的客观现实并没有减少侦查活动的科学属性。”[1]与诉讼法学上的对案件事实规范性认识相比较,侦查学上的侦查认识在诸多方面有本质的不同。厘清侦查认识的性质、认识的对象和途径,分析侦查认识的特点,属于侦查学科的基础性研究。虽然诉讼法学和侦查学同以侦查为研究对象,但为避免两者“没有学术上的交流和交锋,甚至不存在进行交流的共同语言”,[2]也有必要对侦查认识与其他诉讼认识,尤其是审判认识的区别和联系有清晰的把握。
(一)绝对的回溯性认识——作为诉讼证明的侦查认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