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记者 马昌盛
解析“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
文/本刊记者 马昌盛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手段,是实行排污许可的基础。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根据一个流域、地区或区域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水体自净能力,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控制污染源的排污总量,把污染物负荷总量控制在自然环境承受能力内。总量控制是制定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承受极限内的合理治污方案的依据,是实施容量总量控制、目标总量控制和行业总量控制的前提。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可有效克服污染物浓度控制的弊端,从宏观上把握水污染形势,确保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和提高.总量控制可以有效地防止污染源稀释排放,从总体上将水体中的污染物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并且通过对纳污能力进行区域性动态实时分配,避免区域因新增污染源而对水体造成突发污染.总量控制的提出和逐步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水环境管理工作正由定性管理向定性管理与定量管理相结合的方向转变。
我国水环境管理是以对污染源排污口排出的污染物进行浓度控制开始的。随着环境管理工作的深入,环保部门逐步认识到仅对污染源实行排放浓度控制,很难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在对污染物实行排放浓度控制的同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才能有效地控制和消除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