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

2013-08-15 00:47肖小虹
天府新论 2013年1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契约产业链

肖小虹

构建农业产业链的目的是通过农业、工业、服务业三次产业的联动发展来增强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和提高农产品的比较利益,从而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产业链上分布着多元的经济主体,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是各主体进入产业链条的原始动因,各主体间利益既有一致性又有对立性,建立和谐的利益协调机制是农业产业链健康平稳运行的基础,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应遵循利益共享、保护农民、集体谈判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构建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的基本框架包括目标、工具、主体、客体四个方面,各主体通过表达利益诉求、实施利益分配、协调利益矛盾来实现农业产业链各主体的利益和谐。

一、构建中国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的重要性

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等不同的市场主体,依托农业产业链结成了经济联盟和利益联盟,这个联盟的特征是对外要追求产业链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对内追求经济个体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个联盟的经营绩效取决于农业产业链能否平稳健康运行。而农业产业链能否健康平稳运行,则取决于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和紧密程度,取决于是否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驱动是一般的经济规律。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通过产业链发生经济关联,其目标是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龙头企业获得较稳定的原材料来源,农户获得较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他们之间形成较稳固的供销关系,其本质上就是形成一个利益联盟。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农业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被人为地割裂,农产品的绝大部分增值收益被加工和销售环节占有。在农业产业链条上,龙头企业是强势集团,处于优势地位;农户是弱势群体,处于劣势地位。龙头企业势力强大,并且控制着加工销售环节,直接面对市场完成农产品最后的价值实现,他们获得农产品增值利益的巨大部分。农户弱小和分散,与龙头企业价格谈判的能力低下,只能被动地接受合约和价格,他们的利益诉求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应对。在农业产业链条中,农户提供的初级农产品只是中间产品,而中间产品的定价权基本掌控在收购方即龙头企业手中。虽说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并受供求关系影响,但是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规模小,以及农产品的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龙头企业占据绝对谈判优势,掌控着实际的定价权。龙头企业为了降低原材料成本,在收购时常常会压质压价,导致农户利益受损。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户为了获得公平利益,也会调整其行为,如主动违约将初级农产品销售给出价更高的其他收购商,导致龙头企业失去稳定的原材料来源。龙头企业不承诺保护农户利益,农户也不承担对龙头企业的责任,结果是导致双方信任缺失。双方违约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但是,违约导致的信任缺失会增加交易成本,破坏农业产业链运行的稳定性,甚至有可能导致产业链条断裂。这样,各主体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所以,农业产业链平稳运行的基础是要有一个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对链条上各主体既激励又约束,促使他们共同完成价值创造,共同承担产业链风险,共同分享产业链利益。

二、中国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的原则

中国农业产业链的利益协调要在利益共享原则、保护农民利益原则、集体谈判原则和统筹兼顾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1、利益协调的利益共享原则。利益共享是中国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的首要原则。农业产业链是多元经济主体合作博弈的系统,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合作则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如前所述,农业产业链各主体在通过关联与协同实现整链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各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之间存在利益的对立性。如果产业链各主体不能公平地分享农业产业链利益,各主体之间就会引发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从而影响产业链条的运行。农业产业链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主体共同创造了产业链价值,各环节主体就应该有权共享产业链利益。这是农业产业链健康稳定运行的前提条件。

2、利益协调的保护农民原则。保护农民利益是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的基本原则。培育农业产业链的目的有两个层次,一是通过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增强农业的竞争力,二是通过产业关联把生产、加工、流通主体结为一个经济联盟与利益联盟,让农民分享加工与流通环节的价值增值来实现持续增收。即,农业产业链培育的目标之一是促进农民增收。在农业产业链各主体中,由于实力的悬殊、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等原因导致农民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农民们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护。通过农业产业链培育,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农产品价值增值,既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也是促进龙头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中,充分而倾斜地保护农民利益是农业产业链自身发展的需要。

3、利益协调的集体谈判原则。集体谈判是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的有效途径。农民由于组织化程度低,长期以来只能被动地接受利益的分配,影响利益分配的能力低,甚至在面对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时,农民少有抗争的手段。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由于分散,没有形成强大的集体谈判力量。而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链上的强势集团,拥有很强的谈判能力,因而能在产业链利益分配中获得较大的份额。要改变这样的情况,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以集体谈判的形式与产业链其他主体谈判,这是保障农民自身利益的最有效的途径。

4、利益协调的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兼顾是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在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中必须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综合考虑,统一安排,兼顾各方。按照利益协调理论,各方利益需求是可以实现均衡协调的,但是在现实中这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因而,在协调利益矛盾时需要统筹兼顾,把握农业产业链全局,协调好各主体的利益关系。农业产业链培育的目的是实现各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农业产业链上各主体的利益需求都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农业产业链上各主体的利益要求也要有各自的边界,任何个体的利益都不能凌驾于产业链整体利益之上。农业产业链培育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链条利益协调的效率和效果直接影响产业链培育的进程和结果,在协调各方利益时,一定要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筹考虑。

三、中国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的内容

利益协调机制是通过利益分配实现的。中国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就是在农业产业链各主体之间建立通畅的利益诉求通道,公平合理的进行利益分配,最终实现和谐利益。

1、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框架。农业产业链上各主体的利益既有一致性又有对立性,利益冲突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能实施有效的协调,必然会破坏农业产业链的运行和发展,也会使各主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构建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是为了促使各主体结成牢固联盟,对外实现产业链整链利益最大化,对内实现各主体利益和谐。

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的基本框架包括:实现目标、操作工具、实施主体、作用客体。其中,实现目标是各主体通过表达利益诉求、实施利益分配、协调利益矛盾来实现农业产业链各主体的利益和谐;操作工具是组织协调和政府协调;实施主体是政府、协调小组和链条上各主体;作用客体是农业产业链条上各主体的利益。

2、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的实施主体和作用客体。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的实施主体是指政府、协调小组及各经济主体。政府的职能是公共服务,为了社会的公平公正,通过法律法规、经济政策和行政干预进行协调。协调小组是指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派出代表组成的专职处理利益纠纷的临时机构。这种临时机构由各主体代表组成,能较公平的兼顾各方利益,协调的效率会比较高,协调的效果会比较好。各经济主体也会就利益问题与其他主体进行协调,如农户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农户与龙头企业等,但是,这种协调由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称等原因,往往是效率低成本高的不对称协调。

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的作用客体是指链条上农户利益和龙头企业利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利益的代言人,不以逐利为为目的。

3、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的操作工具。农业产业链上利益协调机制的操作工具是指组织协调和政府协调。组织协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在利益矛盾出现时,由协调小组组织矛盾各方进行协商与谈判,从而达成一致。这种协调是临时性协调,关键是各方要认识到他们是一个利益联盟,他们之间的博弈不是零和博弈而是正和博弈,树立共赢的思想是协调成功基础。二是指通过设立契约来实施协调。以契约的形式规定各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从而清晰合作流程,明确个体目标与总体目标的关系,明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保证农业产业链利益分配的和谐,从而达到既规范农业产业链运行秩序,又激发农业产业链活力的目的。这种协调是制度性协调,关键是要达成公平公正的契约,并自觉严格遵守契约规定。政府协调的手段主要是指法律协调、经济协调和行政协调。

4、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的目标。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的目标是各主体通过表达利益诉求、实施利益分配、协调利益矛盾来实现农业产业链各主体的利益和谐。公平是和谐的基础,实现农业产业链的利益公平要保证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竞争的条件和机会均等,因此,利益协调机制的要与主体结构及其利益关系相适应,要严格规范各主体的利益实现行为,防止强势集团掠夺弱势群体利益,确立公平的利益格局。

5、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的构成。农业产业链的正常运行,需要在各主体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以保障利益在各主体之间公平分配,保障各主体利益不受其他主体的侵害,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农业产业链的利益协调机制包括利益调节机制、利益约束机制与利益诉求机制。

农业产业链的利益调节主要是通过政府与企业来实现的,主要手段是价格调节,目标是保护农民利益。

农业产业链利益的政府调节主要是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来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如,政府通过财政贴息对龙头企业或农户进行生产经营的扶持;设立奖励基金鼓励龙头企业扶持农户等。政府的调节在保护各主体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制定政策使其他环节的利益部分返还给农民,把不同产业环节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与整个区域农业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把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与农民的持续增收统一起来。政府行为的利益调节是农业产业链利益调节的主要手段。

农业产业链利益的企业调节主要是通过价格调节来实现的,包括要素供应价格调节和农产品销售价格调节。为避免市场波动引发农业产业链运行的不稳定,龙头企业一般会对其签约农户统一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一般价格是略低于市场价格;农产品销售的价格调节一般是通过保护价收购来实现的。当市场价格高于契约价格时,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当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按照契约价格收购,以保护价格来保护农民的利益,降低农民的市场风

农业产业链的利益约束机制是指约束各主体获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以不正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机制,主要包括契约约束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契约约束是根本,监督约束是补充。

在农业产业链组织中,农户与龙头企业通过契约联结,规定双方的责权利。首先,由于受利益的驱动及机会主义、有限理性的存在,农户与龙头企业都存在违约的可能,并且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对违约的追偿往往是得不偿失的,由此带来了农业产业链契约约束的脆弱性问题。其次,由于农业产业链中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地位悬殊,信息不对称,龙头企业往往给农户提供的是格式化合同,单方面规定契约的条款和内容,农户只得接受或放弃,根本不能与之谈判,这样不完全的契约会导致违约率的提高,增大产业链运行的不稳定性。再者,农业产业链的成本优势是通过稳定的联结关系来获得交易费用的降低而实现的,农业产业链培育就是要在各主体间建立长期的稳定的联结关系,保障持有成本优势。在农业产业链的培育中,为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产业链的竞争力,需要通过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从而以集体谈判的形式与龙头企业进行契约谈判,寻求合适的契约价格、契约条件并详细规定违约责任,这样通过双方谈判形成的契约就容易被签约双方接受,会使得契约的外在约束转化为双方的内在约束,从而促使履约率的提高,增强产业链的稳定性。还要确立必要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惩罚制度,使各主体严格按照规则行事,减少因契约不稳定和不全面导致的利益的损失。

农业产业链各主体的利益协调需要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有社会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利益协调小组监督。农业产业链上的龙头企业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必须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生产经营;同样,农户作为进行农业生产的个体也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下活动,作为社会成员他们都必须接受社会、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在相关规定下进行。农业产业链的利益协调小组,除负责协调农业产业链上的利益关系、处理农业产业链上各种事务外,还肩有监督农业产业链运行的职责。在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和利益小组的监督下,农业产业链的利益协调得到制度上的保障。

在农业产业链各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条件下,各主体,尤其是弱势主体,能否获得适当的利益诉求通道,是能否实现农业产业链利益和谐的前提。在此,利益诉求是指农业产业链各主体有表达其利益需求的通道并得到关注并予以处理的过程。在实际的运行中,一般这样的诉求通道形式上是有的。但是,在利益表达的过程中,会出现信息过滤及噪音干扰,符合强势集团的利益诉求会被关注及处理,而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往往会被过滤。基于这样的原因,农业产业链的利益诉求机制是要在农业产业链内设计一个通道,让处于弱势的农民有表达其利益需求的有效通道,确保农户与龙头企业能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下进行博弈,实现对农业产业链上农户利益的保护。

四、完善中国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的政策建议

通过表达利益诉求、实施利益分配、协调利益矛盾来实现农业产业链各主体的利益和谐是构建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的目标。在现阶段农业产业链的运行过程中,进一步确立主体的平等地位,建立灵活多样的利益联结方式,强化农业产业链的利益联盟和建立健全契约机制,是完善农业产业链利益协调机制的途径。

1、进一步确立农业产业链主体的平等地位。农业产业链上的各经济主体,应该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彻底改变强势集团掠夺弱势群体利益状况。产业链上的每一个主体,都要真正的尊重对方,诚信合作,公平公正的分割利益,只有这样,双方的合作才能长久。只有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合作机制,才能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也才能创造更多的增值利益。

2、构建灵活多样的农业产业链利益联结方式。每一种利益联结方式,都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也都有适合的对象。一是根据各地农业产业链发育程度的不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不同、以及农产品市场成熟度的不同,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市场连接、契约联结、一体化联结和股份联结的方式。并且,每一种联结方式也不是一层不变的,它可以随着农业产业链的不断发展、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农产品市场的不断成熟而递次推进发展。二是农产品种类繁多,可以针对不同的农产品特点,采用不同的利益联结方式。比如,针对进入流通终端的供大众消费的鲜活农产品,采用市场连接机制,其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较大;对于供求关系紧密,用途较单一,一般作为龙头企业的原材料的农产品,如烟叶、甘蔗等,采用契约联结方式,提供优惠的农技服务,以保护价收购;对于有特殊用途,并且再加工后利润增值空间较大的农产品,如药材等,采用一体化联结方式,则数量、质量易于控制。

3、强化农业产业链利益联盟。对利益的追逐是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农户、龙头企业都在各自的空间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环境、制度、市场等的制约,农户、龙头企业很难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梦想。农业产业链培育最原始的动力就是各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农户、龙头企业通过利益联结缔结经济合作关系使利益最大化成为可能。通过产业链的联结,外部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费用,各主体之间紧密协作,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综合竞争力,从而实现农业产业链整链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每个主体都有机会主义的倾向,往往会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链条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各主体的机会主义损失。因而,使各主体从一个经济联盟变成一个真正的利益联盟是必须的,构建一个和谐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各主体的利益趋同。在农业产业链上,一个公平合理的利益返还机制是链条稳定的基础。龙头企业通过加工、流通最终完成农产品的价值实现,而农产品的增值利益的绝大部分是在这个环节产生,龙头企业应该将价值增值中的一部分返还给为其提供初级农产品的农户,让农户也分享到农产品的价值增值,真正地对农业进行反哺,使得农户通过与龙头企业的合作实现脱贫致富。龙头企业获得稳定的生产原材料、农户成为第一车间,双方实现“共赢”

4、建立健全农业产业链契约机制。契约是双方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规定的是双方的责权利。一是要建立契约双方的协商机制,对契约的内容、条件及违约进行充分沟通,尽量取得契约双方对契约的认同;二是要向龙头企业、农户进行法制教育,宣传组织学习合同法,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合同的习惯;三是执法机构要严格执法,对于违法任何一方都要严肃处理,营造一个以遵守合同为荣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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