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晓铭
(黄淮学院 社会管理系,河南驻马店463000)
作为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以对自由主义哲学体系进行无与伦比的逻辑推理而闻名于世。然而,作为其自由主义哲学构造中的财产权利理论却被相对地忽略了。本文旨在论述霍布斯的财产权利理论,特别是财产权利与自然法、合法性、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之间的内在逻辑,进而揭示霍布斯财产权利理论的价值。
在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架构之中,财产权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建构是以自然法为逻辑前提。财产权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建构以自然法为论证路径与理论依据是古典自由主义财产权利理论的本有特征。确定自然法的基本内涵并以自然法作为理论依据来诠释社会基本规范与秩序的合理性源于斯多葛学派。西塞罗将自然法从原初的理论状态确定为普适性的政治理念和法律规范,其基本内容和理念被视为普适的理性以及公正和正义的原则。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等经院哲学家认为,自然法来源于上帝意志,而不是客观自然,是对以永恒法为代表的上帝指令的确认,从而给自然法披上了神学外衣。总之,中古时期的哲学家和思想家所表达和阐述的自然法是外在的、客观的确定性规范,即自然法则或者上帝意志。
与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然法强调外在的、客观的确定性规则不同,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然法哲学开始构建以个人的基本需求和自然权利为核心的概念结构与论证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