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评估制度优化研究

2013-08-15 00:49杨继龙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办学评估院校

杨继龙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091)

高等教育评估是国家或社会对高校实施监督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高职院校评估始于2003年,自2004年起建立了5年为一周期的高职院校评估制度。然而,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评估制度还不尽规范、科学与合理。因此,亟需对高职院校评估制度进行优化,以促进高职院校评估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与专业化。

一、高职院校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2008年教育部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新方案》)起,我国高职院校经过《新方案》一轮评估。回顾这一轮评估,发现高职院校评估制度存在以下六大问题:

(一)评估主体不合理

目前,在我国高职院校评估中,政府是评估的主体。这样虽然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评估的权威性,有利于高职院校评估工作的开展,但是缺少了其他力量的参与,相对来说就缺少了全面性、客观性,难以反映社会各方面对高职院校的要求和评价。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各种类型的适用人才,这就决定了要有多种力量来参与这种评估,而我国高职院校评估主体单一,评估主体不尽合理。

(二)评估内容不科学

仔细研读《新方案》可以发现在评估内容上还有些不足与需要改进的地方。如在主要指标条目上,一是缺少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生学习与学生服务”条目内容。而在如何为“学生学习与学生服务”这个中心问题上,我国高职院校还普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大力改进。因此,高职院校评估指标体系不但应该坚持“以生为本”的理念,强化为学生全面服务的导向,而且还应该通过评估指标体系和实际评估工作,引导高职院校逐步建立起以“学生学习和学生服务”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二是缺少“办学经费”条目内容,这恰恰是我国高职院校的软肋。在我国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今天,更应该加重“办学经费”方面的分量,在现场考察评估工作中应强化对该条目的考察力度。[1]

(三)评估信息不可靠

信息及其采集时影响高职院校评估质量与效益、改进和发展高职院校评估技术与方法的关键因素。美国教育评估专家肯尼思在《大学教学评价》中提出多渠道的信息来源有利于提高评价的准确性。[2]而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评估信息不可靠,信息来源渠道狭窄单一。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依靠被评院校提供,评估专家只是在此基础上作一些验证工作,因此,其可靠性与真实性都被大大削弱。

(四)评估机制不完善

高等教育在办学、管理和投资体制上,政府仍居中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这就决定了高职教育评估中政府行为的集权模式。[3]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也不例外。目前,在高职院校评估活动中,评估制度的运行的主要特征仍是行政机制,社会中介评估为受到应有的重视。政府职能部门把高职院校评估看作是一种既定利益而不愿意委托给社会评估机构。社会评估机构也未曾有机会参与到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评估工作中去。这种以政府利益目标为依归的政府主导性评估忽视了社会评估机构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4]

(五)评估法规不完备

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将高等教育评估活动置于法制框架之内是现代高等教育评估发展的共同趋势。[4]我国目前除了1990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外,其余只是零星的评估法规条款。而且《暂行规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中关于评估主体、评估机构等有关规定,显然不符合《纲要》中“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精神,也不利于《决定》中提出的“进一步发挥非政府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另一方面,学校要进行内部评估,加强教育质量的自我保障,以及社会要对高等学校办学进行必要评估监督,都缺乏应有的规章依据和坚实的法律支撑。

(六)评估结果不公开

准确、科学、权威的教育评估具有反馈调控、决策咨询、激励竞争等作用。[5]通过高职评估,可以使高职院校了解在办学过程中应该保持什么,加强什么,改进什么,从而进一步完善过程,提高教育质量。同时,通过高职评估为领导提供资料及决策依据,使高职教育工作全面、持续地保持良性循环。但是目前高职院校评估呈现单一、分散和封闭,价值评估的结果不公开,由此高职评估的作用不明显,在学校和教师心目中评估“砝码”份量尚不重要,即使参与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二、高职院校评估制度的优化构建

高职院校评估制度的优化与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整个评估工作的方方面面。根据高职院校评估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就高职院校评估评估主体、评估内容、信息采集、评估机制、评估法规以及评估结果利用等方面对其进行优化构建。

(一)优化评估主体

高职教育是以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与管理一线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技术型人才为主要目标。当前,高职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是高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方向。开展高职院校评估是促进高职教育适应社会需要的重要手段,同时高职人才培养的社会实践效果是检验、评估高职院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标准。而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评估活动中,政府是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单一,难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与公正。因此,应该优化评估主体,建立与发挥社会对高职教育的监督作用,允许社会用人单位、民间组织、新闻媒体、学生(或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参与评估,这样高职院校评估结果更加客观与公正,才能促使高职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优化评估内容

从现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来看,我国高职院校评估的内容还有一些不足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优化评估内容。如前所述,在主要评价指标上,一是缺少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生学习与学生服务”的评价指标;二是缺少“办学经费”评价指标;三是未将专业建设评估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将专业建设评估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不仅增加其可比性,使评估结果更具说服力,同时,还引导高职院校走内涵发展道路,办好自己的优势专业,进一步维护评估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对办学基础较弱的高职院校也能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

(三)优化信息采集

教育评估并非单一性的活动,它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是由确定的目标、获得资料、分析资料、形成判断、指导决策等项组成。[5]在高职教育中,影响教育质量因素及其影响方式和影响力度是极为复杂。为此,高职院校评估应该充分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开展评价,扩展信息来源,缩短信息传输链条,减少数据截留与失真,实现与高职教育运行状态同步的教育质量跟踪和评价,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减少盲目性,增加主动性,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四)优化评估机制

在我国,高职评估主要是教育主管部门对高职院校实行监督的一种形式,这种评估活动的推动力量是政府的行政指令。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机制具有较强的行政特色,需进一步优化评估机制。需建立一种学校、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评估机制。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不仅高职院校自己评估,不仅要上级和政府评估,更要社会评估,要将高职院校自评、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和社会评估有机结合起来,以高职院校自评为主。在评估主体上要实行教育行政部门主体与社会主体相结合,以社会主体为主。政府则通过立法支持鼓励(包括拨款)建立独立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机构。该机构与评估院校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因而更加独立、公平、公正与超脱,其评估结论也将更具有权威性,必将成为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推动力。

(五)优化评估法规

当前,我国高职教育正处于重大变革时期,高职教育规模正呈现跨越式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加强高等教育评估的政策法规建设已成当务之急。为此,我国应以《高等教育法》、《工会法》、《教师法》等为法律依据,借鉴国外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评估的法规经验,结合我国高职教育评估的理论与实践,对《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进行修订,重新确定国家、社会、学校的相互关系,对评价项目合理分类,对不同类型高等教育评估的目的、组织、程序、周期、结果公布、专业与教师奖惩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要尽快出台高等学校评估和社会中介组织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法规建设。

(六)优化结果使用

评估专家的报告是保密的,但评估的结果应是公开的。评估结果公开既是对国家、学校、受教育者、家庭、地方政府及其他基金组织负责;也是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信息,以帮助学生选择学校、进行教育投资等;还有利于全社会对教育系统的监督。[6]同时,要将评估的结果与国家拨款、教师晋职、招生名额分配等挂钩。将评估结果与高职院校的办学绩效挂钩,这样才能充分调动被评高职院校的积极性,增加高职院校竞争压力,尽快改善办学水平,提高办学质量。

高职院校评估制度是当前我国深化高职教育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但高职院校评估制度的建设与优化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因此,我们必须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创新,一方面积极总结高职院校评估的经验与教训,另一方面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高职院校评估理念,力争早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职院校评估制度。

[1] 杨应崧,范唯,等.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务与点评[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 徐强. 浅议高等教育评估多元化[J]. 江苏高教,1997,(4).

[3] 董常生. 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思考[J]. 高等农业教育,2007,(11).

[4] 康宏.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回顾与展望[J]. 高教探索,2006,(4).

[5] 徐金平,李锦. 从国外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比较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趋势[J]. 高等建筑教育,2005,(3).

[6] 戴庆洲. 析法国现行高等教育评估制度[J]. 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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