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我国死刑存废问题

2013-08-15 00:52胡凯基
关键词:生命权维克犯罪

胡凯基

(蚌埠学院 人文社科部,安徽 蚌埠 233030)

一、废除死刑的提出和实践

2012年8月24日,挪威奥斯陆地方法院宣布,恐怖主义和蓄意谋杀罪名成立,布雷维克被判处21年徒刑。布雷维克于去年杀害77名平民,此案证据确凿,他本人也供认不讳,但挪威法庭仍花费大量时间鉴定布雷维克是否患有精神病,以维护无罪推定原则。残杀77人的布雷维克被判21年徒刑,恐怕除了挪威人,谁也不能接受。对此,一名血案幸存者认为,“如果21年后,他不再对社会有危害,他应该被释放。这才遵从我们的原则,也是他没有改变社会的最佳证据。”根据挪威法律,21年监禁是挪威最高的刑罚。如果刑期已满布雷维克仍被认为具有危险性,监狱可以延长监禁5年,以此类推,直到布雷维克不再对社会有威胁性。早在1920年,挪威就取消了绝大多数死刑,到了1979年,死刑彻底废除。在挪威人眼中,正义的实现不是以刑罚轻重来衡量的,因为刑罚的目的是要让犯人学会靠理智抑制犯罪意图,最终得以重新回归社会。对此,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松健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虽然罪犯已经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但不能使用合法手段剥夺罪犯的生命权”。[1]

挪威爆炸案的审判结果再次引发了世人对死刑存废问题的关注和思考。随后又有媒体报道,韩国近来接连发生诸如7岁女童遭性侵等性犯罪事件,韩国社会呼吁执行死刑的声音渐起。由于出现不少反对者,双方为此展开激烈争论。韩国民主党国会领袖朴智元表示,是否用死刑不能操之过急,必须慎重讨论执行死刑的问题。自1997年12月30日对23名罪犯执行死刑后,韩国已经15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因此被大赦国际列为废除死刑的国家。[2]

二、废除死刑的原因

(一)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

生命对人甚至生物只有一次,是最宝贵的。生命权是人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2003年7月1日《欧洲人权公约》有关全面废除死刑的第十三条款正式生效。欧洲理事会主席施埃戴尔今天在斯特拉斯堡欧洲议员大会上表示:“死刑是对人权的最大侵犯。今天,我们率先将废除死刑扩大到战争时期。我为各成员国政府积极签署这项条款而深感高兴,它显示成员国政府明确的表明他们视生命权为高于一切的权利。它同时表明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必将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个七月一号,对于欧洲捍卫人的尊严、尊重人权是一个历史性的日子。”

(二)对犯罪原因复杂性的考虑

1.犯罪的多重社会原因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必然和其家庭、社区、学校、社会没能给予及时有力足够的关爱、教育、引导、帮助,反而对其施与不利影响有关。中国古语说的“子不教,父之过”、“染于苍,染于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都是这方面的反映。现代社会有所谓犯罪的社会学派,对此更是进行了精细的研究。莫顿《社会结构和反常状态》指出犯罪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社会地位和财富而产生的沮丧和气愤的结果。莫顿认为,当物质奢华在某些社会成为时尚的专利的时候,便形成了社会的反常状态。那些未获得实际物质复兴的成员会认为,他们通过正常的方式得不到社会的认可或奖励,因此那些社会规则不适用于他们。于是他们的所作所为既不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也不需要受社会准则的制约,从而便可以发生违背社会规范的行为。绝大多数的社会学家都同意这样的观点,即社会的不公正导致犯罪行为的增加,或犯罪率上升。正是在此意义上有人说死刑犯只是“公共秩序的替罪羊”。

2.犯罪的生理遗传原因

奥地利犯罪学家阿道夫·伦茨指出,人格的生物学和心理学特质存在于一种 “动态内聚结构”(dynamically coherent structure)中,遗传因素和身体异常往往强烈地影响个人的人格和反社会倾向。当遗传因素使个人人格中具有进行犯罪行为的倾向,而这些倾向又与环境发生冲突时,就会产生犯罪行为。美国犯罪学家威廉·钱布里斯在《探索犯罪学》一书中概括了性染色体异常与犯罪的研究。一些学者的研究发现:内分泌腺功能异常与犯罪具有一定的关系。美国哈佛大学犯罪学家谢尔登·格卢克和埃利诺·格卢克夫妇的研究,体型与犯罪的关系表现为,少年犯罪人中具有中胚层体型的人最多。[3]此外,还有用先天低能、脑电波异常等生理因素来解释犯罪原因的学派。

(三)防止错杀无辜

俗话说:“人命关天!”因而判处死刑理应慎之又慎。美国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中主人公安迪因被法官错误认定为杀妻而判处终身监禁。试想若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又该如何“救赎”?我国近年来不断爆出的死刑冤案更是让人震惊,因被判死刑者的嫌疑情节远远轻于安迪。无辜者被判处执行死刑,按我国传统说法是会上干天怒而造成天灾频发的。唯物主义者不相信此说法,但不能不承认会对社会心理发生严重不利影响,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极大地损伤司法的公信力,对国家法制造成的伤害是难以估算的。[4]

三、废除死刑的积极影响

(一)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罪犯也是同胞,也是人,“使用合法手段剥夺罪犯的生命权”是严重违背“友爱”原则的。正如著名伦理学家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何怀宏指出的,死刑可能使人们对生命掉以轻心乃至麻木不仁,甚至有可能推动暴戾和残忍的积习,强化以消灭肉身来一劳永逸解决问题的思维和行为定势。马克思告诉我们:“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就“安定有序”来说,长远和全面地看来,准确、及时和适度地惩罚犯罪,要远比一味加重刑罚的残酷性更为有效地遏制犯罪,而不当的矫正手段,还有可能反过来腐化使用这些手段的人们。[5]

(二)有利于提升我国国家形象

据《纽约时报》报道,中国2007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是3900人,被执行死刑的至少有1770人,这占全世界执行死刑人数的80%;中国2006有3400人被判处死刑,而全世界记录在案的死刑犯只有3797人。每年执行世界上最高人数和最高比例的死刑,无论如何是和标榜宣称“仁爱”的文明古国、拥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大国形象不相符的。我国传统王朝时期的人们把重典和乱世相连。秦始皇、隋炀帝滥用刑罚而亡,而作为盛世典范的贞观之治则以“岁断死刑二十九人,几致刑措”为人称道。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指出,“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为支配立法者双手的残暴精神,恰恰操纵着杀人者和刺客们的双手”。现在世界上有几个国家死刑率明显高于别国。若我国一方面和这几个国家维持非一般的友好关系,一方面死刑率居高不下、坚持不废除死刑,那就极易给我国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废除死刑可能的消极影响

(一)废除死刑与社会治安恶化

1.国外的正面经验

截至2004年10月,共有81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国家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即至少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8个国家。也就是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和中止了死刑,而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实际上很少执行死刑。[6]多数国家在废除死刑之后,暴力犯罪率并没有上升反而下降。

2.我国的反面经验

2012年5月,《炎黄春秋》杂志发表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崔敏的文章《反思八十年代“严打”》。文章对“严打”进行了绩效评估:“严打”期间高潮迭起,在全社会引起巨大震动,一度产生了明显的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严打”的成效逐渐减退,犯罪高发的势头并没有压下去,治安形势依然严峻……震慑犯罪的效果反而逐渐减弱……严重的刑事犯罪并没有被压下去,反而急剧增长。近些年发生的恶性案件,较之“严打”前有过之而无不及,情节也更为恶劣。实践证明:坚持死刑、加大以死刑为代表的刑罚力度尽管可以收到一时之效,但并不能够遏制刑事犯罪,还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有损法制的尊严。[7]

(二)社会大众不接受

一些坚持死刑的人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中国群众不会接受废除死刑,说废除死刑后会带来群众思想混乱。要知道现在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群众最初也是反对废除死刑的,但都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改变了自己的观念。中国人民的思想从根本上说不可能比其他国家人民的思想更顽固不化、残忍嗜血,也是随着社会进步而改变的。严谨的民意调查更是驳斥了一些人对中国人民的污蔑。

五、我国当今废除死刑的有利条件

(一)近年大幅减少死刑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从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20年来我国对死刑所做的最重大的改革。这一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在死刑适用上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认为这凸显了我国逐步减少死刑的刑法改革方向。”自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我国的死刑判决大幅减少,而效果案件发案率并未显著上升,绝大多数群众对此持肯定态度。这也为进一步废除死刑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社会舆论好转

近年来,《南方周末》、《新京报》刊发了熊培云、何怀宏等知名学者、评论家主张废除死刑的文章,虽引起一些顽固坚持死刑的人对其动机的质疑,但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而既然废除死刑是人类文明趋势,又有其他国家的成功实践,相信更多人开始关注和思考废除死刑问题,本身就有利于社会舆论更趋向支持废除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电视台评出的2010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有一位是“警界保尔”孙炎明。孙炎明是浙江省东阳市看守所监管民警,从警以来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人员。在颁奖典礼上介绍获奖人事迹时提到,2008年,孙炎明所在的看守所住进一位死刑犯,情绪暴躁,屡次闹事。孙炎明仔细问案情、看卷宗,主动要求将叶某调到自己负责管理的监室。经过一段时间的耐心工作,犯人平复下来,并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被执行死刑的那天,犯人要求见孙炎明最后一面。他说:“孙管教,这些日子给你添麻烦了。谢谢你,你的恩情来生再报。”看到此情此景,谁能不感动流泪?既感动于孙炎明的恪尽职守、人格魅力、大爱无疆,又对这样一位经教育感化已经完全认罪服法、悔过的人没有机会赎罪从善报恩却要走向刑场而唏嘘感叹。

[1]储信艳.挪威如何审判77人命案凶手[N].新京报,2012-09-02.

[2]陆南希,詹德斌.韩国接连发生儿童遭性侵案件,争议是否重启死刑[N].环球时报,2012-09-06.

[3]舒洪水.现代犯罪生理学理论与青少年犯罪防控[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2).

[4][7]崔敏.反思八十年代“严打”[J].炎黄春秋,2012,(5).

[5]何怀宏.死刑对犯罪的威慑有多大?[N].新京报,2006-11-20.

[6]何怀宏.死刑究竟意味着什么[N].新京报,20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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