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金娜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有清一代直隶水患十分频繁,几乎每年都有大片地区发生洪涝灾害。更为严重的是,直隶水患还直接威胁着漕运以及京师的安全。根据史料统计,明清两代北京城西南诸门和近郊曾六次以上遭到洪水袭击。为确保漕运的畅通和京师的安全,加强对直隶水患的治理始终是清王朝的一项要务。现代学者多关注直隶水利营田研究,而对于直隶河务官的研究尚少。本文通过梳理史料,弄清了直隶河务官的发展演变,总结其设官特点,并探讨河务官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弊端。
清朝在顺治元年定鼎北京后,随即设河道总督,时称“总河”,是专门负责河务的最高军政长官。清代河道总督的管理对象为黄河、运河、淮河、洪泽湖以及其他主要河道与湖泊;其管理范围涉及江南、山东、河南、直隶四省,有时甚至也延及到江防、海防、地方泉湖治理以及水利灌溉等事宜。仅从管辖范围就可看出,河道总督很难统摄其辖区内河流及湖泊的治理。清初河道总督一人,很难统筹全河,在其实际工作中,主要侧重江南河工的治理。因此,河道总督很少直接处理直隶地区的河务。
为了叙述清楚,以下简单介绍河务官系统内部的人事结构。清代河务官系统最高长官称河道总督,又称“总河”,“河帅”,“河台”,驻山东济宁州,康熙十六年(1677),因江南河工紧要,河道总督移驻清江浦。雍正二年(1724),因河南堤工紧要,设副总河一人,管理河南河务,驻山东济宁州,以总河兼理南北两河,副总河专管北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