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棋梓?林金墉?柯雅萍
摘 要:我国是一个四个法域的国家,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可以根据本身实际情况制定经济、金融、文化、体育、文教等方面的法律,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对待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同时,四个法域地区会有不同的规定,它们之间的冲突自然也就会产生。本文针对这个现象通过分析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阐述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理论途径,最终提出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理论途径;解决模式
1 我国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现实困难
根据我国现行做法,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分别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但这在实践中难度较大。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香港法律,因此香港法应作为处理本案的准据法。但适用香港法解决实体问题,对法院来说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因为:
1、中国香港的法律制度属英美法系,其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衡平法、习惯法等,对我们了解香港法律制度造成一定困难。而两地语言文字的差异则给互相了解造成巨大的障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