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法中的扒窃行为

2013-10-21 10:58:30谢菲菲
卷宗 2013年12期

谢菲菲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扒窃行为区别于一般盗窃行为的特征: 一是发生在公共场所; 二是窃取的是“随身携带”的财物。这两个特征使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超出了普通盗窃行为,而有了单独入罪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關键词:扒窃;随身携带;既、未遂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做了修改,其中扒窃首次被明文写入刑法,这意味着它正式成为刑法术语,也以为着以往学术界有关盗窃罪成立要件的理解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1 扒窃的定义

目前,刑法学界对“扒窃”的定义较多,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如下几种:

第一,扒窃是指“采用割包、掏包的方式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第二,扒窃是指“违法犯罪行为人在公众场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采取不同的掩护手法,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第三,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车站、码头或其他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第四,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其中,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可以进入、停留的场所,以及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随身携带指的是他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

就上述观点而言,在对扒窃的认定上存在着各方面的分歧,在这里笔者重点论述下列几个问题。

1.1 扒窃是否仅指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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