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曙霞,张 鑫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海洋强国概念在报告中首次被提出,这在当今的国际形势下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这一概念的确立也使海洋事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给海洋资源利用和海洋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然而海洋经济的发展史也是人们与海洋灾害抗争的历史。自古以来,海洋灾害就时刻伴随着各项海洋活动的开展,对其进行干扰和破坏。而海洋灾害灾民既是海洋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又是海洋灾害的最直接受害者,一方面享受着海洋带来的各种资源恩惠,另一方面又时刻遭受着被海洋灾害夺去一切的风险。在这种特殊的区位条件和生存方式下,海洋灾害灾民的权益保护也有其特殊性。
海洋灾害是由于特定海洋过程的强度超过一定限度,或者局部海洋自然环境出现异常而在海洋上或沿岸区域出现的灾害,主要包括风暴潮灾害、海浪灾害、海冰灾害、海啸灾害、赤潮灾害、海平面上升、海岸侵蚀等。我国海洋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发生频率高、影响范围大,所辖海域从南到北均有海洋灾害发生,每年的受灾人口少则几百万,多则几千万。
海洋灾害灾民权益是指海洋灾害灾民作为权利主体的利益,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和人身的各种利益。海洋灾害灾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其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知情权、受助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