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证矫正视野下内观矫正方法阐释

2014-02-03 11:52安文霞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中国司法 2014年3期
关键词:内观观者罪犯

■安文霞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内观矫正法是指将内观心理治疗方法进行适当改造后运用于罪犯改造的一种矫正方法。内观矫正法与循证矫正有着较高的契合度,但就目前监狱适用情况看,内观矫正法距离实质意义上的循证矫正还有一定差距。监狱干警无论是在理念还是制度操作层面都存在不少误区。本文以循证矫正为视角剖析内观矫正在矫正改造罪犯中的优势与不足,并在反思其不足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

一、内观矫正法源流考

内观本意是指“观内”,通过自我反省方式“了解自己”。内观一词最早来源于佛家术语“观察自我内心”。内观要求反省者以超常的精神意志克服生理上的痛苦,即不饮食、不睡眠去感悟生死无常。日本学者吉本伊信在经历至亲离世痛苦后,数次不饮、不眠以求大彻大悟、实现精神超脱。吉本伊信在感受到内观给自己带来心灵纯化的巨大力量同时,将此只限于宗教团体和少数人的修行方法推及社会一般人员。此后,吉本伊信将此修行之法进一步改造后引入心理学领域,冠其名曰:内观疗法,并于1937年首次系统性提出内观疗法理论①李为忠:《内观疗法在罪犯改造中的本土化应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第22页。。

内观疗法下的人生观认为心中不光明者都是病人。内心不光明来源于佛家用语中的“无明”。“无明”意指人之欲望太大,并执迷于欲望,从而形成神经质或者某些方面的偏执狂。因此,偏执性格根源于欲望,而欲望来源于“无明”。内观疗法旨在同内省消除无明,将欲望转换为欲生,其偏执性格即可得以治愈。内观疗法的欲望根源论与现代精神病学的理念不谋而合。为此,内观疗法很快被引入精神病学领域,并广泛运用于精神障碍治疗、酒精依赖、精神分裂症、抑郁症、适应障碍、睡眠障碍、网络成瘾障碍等②毛富强:《内观认知疗法应用研究进展》,《国际中华应用心理学研究会第十届学术年会论文集》,国际华人医学家心里学家联合会2013年版,第15~25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内观疗法虽出自日本,但与中国儒家、道家文化有着更为紧密的关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心理学家肖慧明结合我国传统的佛家道家文化,创立了本土化的哲学心理治疗方法——内观整合治疗。内观整合治疗法认为,通过内观冥想,可快速到达症状根源,化解自我执着心、比较心与妄想心,从而整合内心分裂与矛盾,解脱心理痛苦。时程短,见效快③http://baike.baidu.com/link?url=Usd4Vxi_eBTL-I3xv9T904HTY06f4J_jCAvSRNfyt88qsZIhY-0jbJgC7KPJhlmfHeuQcDyHxNkbZdoV6l5jda.。

内观疗法中的心理治疗作用与矫正领域中的罪犯心理矫正改造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犯罪行为是对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双重违反。犯罪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客观法律的违反,其深层原因在于对社会常规道德规范产生错误认知,即其犯罪行为是在偏执性人格认知引发下产生的。矫正罪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矫正其内在的偏执性的人格认知系统。又或言,疾病型精神障碍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如有研究发现,在加拿大两个监狱中,39%的罪犯符合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标准,边缘型人格障碍、自恋型人格障碍在有反社会行为的人中也很普遍④[英]Ronald Blackburn著,吴宗宪、刘邦惠译:《犯罪行为心理学》,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内观疗法无论是在正常人人格修正还是对精神障碍者治疗行为中都显示出较好的效果。犯罪人作为人格偏差与精神障碍可能的双重复合体,理论上属于内观疗法的适格对象。有鉴于此,北京市监狱与新疆第三监狱借助循证矫正试点契机将内观疗法引入矫正改造罪犯领域,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必要指出的是,在循证矫正视野下,本源意义上的内观疗法并不完全契合矫正领域。我们需要在发挥其心理治疗优势基础上,引入矫正证据理论,以实现内观循证矫正的本土化改造。

二、内观矫正法与循证矫正之契合

循证矫正意指根据证据进行矫正。根据证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主观类证据与客观类证据。主观类证据是指服刑人员通过自我认知、自我感受等方式形成的证据。客观类证据是指通过量表工具进行各种测试获得的数据及文献研究系统分析等形成的证据。循证矫正旨在根据上述证据制定个案矫正计划,有的放矢地实现矫正改造目的。内观矫正法是试点监狱引入的一种具体循证矫正方法,它与循证矫正理念在适用前提与适用方法中有着较高的契合度。

(一)适用前提之契合:服刑人员的自愿性

在循证矫正视野内,合理有用的证据必须在自然、自愿的环境中方能生成。尤其是主观类证据主要表现为犯罪人的陈述、认知与说明。任何在压力下形成的口述都有可能使证据带有片面性。作为一种方法论,循证矫正要求适用对象必须是自愿的,任何带有强迫、压制性质的矫正手段都将违背循证矫正基本理念。开展内观矫正法的监狱,充分尊重服刑人员的自主、自愿性。在监狱干警向罪犯充分说明内观治疗方法过程、效果及可能的痛苦后,尊重服刑人员意愿,由他们自愿选择是否适用该方法进行心理治疗。如新疆第三监狱在试点内观矫正法过程中确保两个自愿:一是监狱干警参与的自愿性。监狱在试点内观矫正法之前,在民警中进行积极宣传动员。向民警介绍内观矫治的主要内容、操作方法,先期试验的对象条件。让罪犯的主管民警认识到内观矫治方法的作用和价值,鼓励主管民警积极推荐符合内观试验条件的罪犯,协助开展内观矫治;二是向罪犯介绍内观矫治的目的、价值,调动罪犯参加内观的意愿,鼓励罪犯主动报名⑤朱志杰、李卫平、谭艳梅:《新疆第三监狱尝试内观矫治方法循证改造罪犯》,《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科研项目专刊》第30期。。

但需要明确的是,服刑人员的自愿参与是适用内观矫治法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易言之,自愿参加该矫正方法者不一定能被纳入内观矫正法范围。这是由内观治疗的本源特点决定的。内观疗法是通过被治疗者的内省达到驱除自我偏执的方式达到治疗目的。要驱除偏执,在内观上需要先察觉自己的偏执。这要求内观矫正对象必须是具有相应的反思能力且有一定的罪恶感的人。对于不具有反思能力者或者毫无罪恶感者适用内观矫正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反而有可能会增加其偏执。内观疗法旨在通过“爱的重新体认”唤醒其潜在的“同理心”。而感受最强烈的莫过于他人对被治疗者的爱与关心,被治疗者通过反思自己对“爱”与“关心”的反叛接受内心的“羞耻”洗礼,从而达到宽恕别人、消除仇恨、净化自我心灵之目的。对于失去家庭、朋友、亲友等关爱甚至是其家人对其实施伤害行为而导致其犯罪的罪犯而言,因缺乏“内观”情感基础,很难达到内观矫治效果。原则上,上述群体应排除于内观矫正法之外。

(二)适用方法之契合:矫正手段的集中性

循证矫正适用对象是具有严重危险的罪犯,其回归社会的障碍在于其缺乏亲社会行为。循证矫正方法论要求矫正人员利用密集的矫正方案对罪犯实施集中式干预,人为增加其亲社会行为。具有严重再犯危险的罪犯,其认知问题严重于较轻或没有再犯危险的罪犯。轻缓、间断式的矫正无法保证疗效持续发挥作用。在循证矫正视野下,高强度密集式干预方案具有两层含义:一是矫正方法的多管齐下;二是单一矫正方法的连续不间断。内观疗法具体实施方式是集中内观。内观者在连续时间内进行“面壁思过”。如根据《北京市监狱内观罪犯管理规定》,参加“内观”活动的罪犯实行集中封闭式管理,在“内观”活动期间未经监狱批准,不得参与其他任何活动,也不得随意回原分监区。新疆第三监狱在适用内观矫正法中,采取单独关押方式,内观者在内观室面壁而坐,允许躺卧,可以睁眼、也可闭眼,除吃饭、喝水、上厕所外,禁止一切娱乐、阅读、交谈、走动,让内观者安静地反省自己的过去。内观周期为7天,每天不少于15个小时进行内观回忆⑥同⑤。。该方法要求罪犯在连续时间内进行集中自我反省,矫治效果良好,契合了循证矫正手段的集中性特点。

(三)适用根据之契合:犯因性需求

循证矫正理念指导下的个案矫正计划制定根据是犯因性需求。传统矫正以未经检验的矫正方法强制性地施行于罪犯,个案矫正计划并非源于矫正改造罪犯需求,而是基于行政的惯性推动。循证矫正则以罪犯个体为出发点,矫正方案源于犯罪原因,而非统一的、普世性的矫正哲学理论。相较于传统矫正,循证矫正指导下的矫正改造方案更为具体。内观矫正法借助内观疗法中的“三观”反省并深究引发犯罪的原因从而修正内在认知。一是“问题观”。服刑人员首先以“自省”方式探求“自执”引发的问题,在其认识到问题后通过改善思考方式,纠正其认知偏差。二是“内观观”。在该阶段,服刑人员要通过具体的反思载体,不断地对自己进行提问。她 (他)为我做了什么(占回顾时间的20%)?我为她 (他)做了什么 (占回顾时间的20%)?我给她 (他)找了哪些麻烦 (占回顾时间的60%)?回忆与自己有关人的关系,要求只回忆具体事实,而不回忆感觉。三是“变化观”。通过前述“两观”,服刑人员内心感受会有所变化,当其反思感受到自己的问题与存在的障碍时,他就会对自己的行为与思考模式进行调整,从而实现心理矫正改造。

任何一个犯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大致相似,但引起犯罪行为的事实与原因及其犯罪前后的心理变化却因人而异。内观矫正法以前后连续“三观”法让服刑人员在持续时间内集中就一定范围内的事项进行主动再现,通过高强度的正面心理刺激使其反思以往行为,并内在地强制性地接受正确的心理选择,从而改善其认知与行为。内观矫正法契合了犯罪的内因性特点,将“要我改”转变为“我要改”,在增加罪犯自愿矫正改造的同时,能够提供给监狱干警更多有针对性的个案矫正信息,提升了整体个案矫正计划的有效性,完全契合循证矫正中的犯因性需求。

三、循证矫正视野下内观矫正法之完善

内观矫正法来源于其他学科下的内观疗法。两者虽然有其相似之处,但因其适用对象有别,笔者认为,在矫正改造领域中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内观矫正法有针对性地完善性改造。

(一)加强内观矫正法的监狱化改造

当前国内某些监狱所开展的内观体验活动尚处于初始阶段,其所适用的理念、程序与方案均为比照内观疗法而设定的。包括监狱内观指导师也均是由“内观”疗法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而监狱这一特殊的封闭性环境、矫正人员这一矫正主体以及罪犯这一特殊人群实际上均与内观疗法所处的开放式社会环境、内观指导师以及内观对象具有很大不同。且罪犯过往的犯罪历史以及目前身在大墙、与社会封闭的现状,往往使其沉浸于消极的情绪之中,同时服刑生活受监狱亚文化影响时刻产生着各种情绪波动,这要求在监狱开展内观体验活动应探索契合于监狱环境和罪犯人群的内观矫正方法。因此,应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监狱罪犯内观矫正实施方案》与《监狱内观罪犯管理规定》,以真正使内观疗法转变为适于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内观矫正。

(二)规范内观矫正对象的选择

国外实证研究表明,监管与矫正资源集中于高风险罪犯能够较大幅度地降低其再犯风险,并增加社会公众安全⑦Gendreau,P.(1996).The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intervention with offenders.In A.Harland’s(ed.)Choosing Correctional Options that Work:Defining the Demand and Evaluating the Supply(pp.117-130).Thousand Oaks,CA:Sage.。因为相较于低风险罪犯,高风险罪犯需要更多的亲社会行为支持。反之,将过多的监管与治疗资源运用于低风险罪犯其效果并不明显。美国学者安德鲁斯、辛格尔和霍格等人在1990年研究调查了85项矫正项目干预效果。研究结果显示,当矫正项目运用于较高风险罪犯时,更为有效。针对高风险罪犯实施的项目再犯减少11%,而针对低风险和中度风险罪犯实施的项目再犯减少2%⑧Andrews,D.A. & Bonta,J.(1998).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Cincinnati,OH:Anderson Publishing Co.。当然,为集中矫正资源,矫正机构与相关人员需要制定高效的矫正方案,针对被矫正人员的犯因性需求,实施密集的认知干预行为⑨A.T.Harland,Choosing Correctional Options that Work:Defining the Demand and Evaluating the Supply(Thousand Oaks,CA:Sage,1996);J.McGuire,“What works in correctional intervention?Evidence and practical implications,”Offender rehabilitation in practice:Implementing and evaluating effective programs(2001):25~43.。根据风险原则要求,循证矫正对象只能是服刑人员中的一部分,该矫正模式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罪犯。基于此,矫正人员不能将低风险罪犯进行密集式的矫正改造,更不能将具有亲社会行为的低风险罪犯放在高度结构化的矫正项目中,否则无异于人为增加其风险因素。

但从实践情况看,内观矫治对象选择并未遵循循证矫正中的风险性原则。根据《北京市监狱罪犯内观自我体验实施方案》的规定,参加内观的人员为全体罪犯,即只要具有良好的自我觉察能力和主动参加“内观体验”意愿的罪犯均可体验内观。新疆第三监狱在试点内观矫正法过程中与北京某监狱类似,首期试验确定了6人,其中一般刑事犯3人、职务类罪犯2人、危安犯1人;第2期选择了8名罪犯,其中1名危安犯、7名“伊吉拉特”罪犯;第3期选择了8名罪犯,均为“伊吉拉特”罪犯⑩同⑤。。上述内观对象既有再犯风险较高者,也有风险较低者。开展内观矫正的监狱虽然对内观对象也做了类型化选择,但其根据并不是循证矫正中的风险原则。如此不但会浪费稀缺的矫正资源,风险较低的内观者还可能因密集的干预治疗阻断其原有的亲社会行为,不利于其回归社会。基于此,内观矫正对象必须是根据风险原则确定为风险性较高的罪犯。

(三)完善内观矫正效果的评估

开展循证矫正项目的目的在于运用最佳证据为矫正机构提供更为客观、准确、有效的矫正方法矫正罪犯,减少再犯,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循证矫正项目是否有效及其效果大小问题。内观矫正法作为循证矫正试点项目亦必然涉及项目效果评估方式问题。北京市监狱与新疆第三监狱在适用内观矫正法过程中评估其效果的主要依据是内观者的自我感受。如新疆第三监狱根据内观疗法将内观矫治划分为初期、中期和最后三个阶段。监狱干警通过观察上述三个阶段内观者感受,来评判矫治效果。

具体而言,在第一阶段内观者表现出较大的困惑性。在该阶段内观者被要求回忆看似与矫正改造无关的特定时期内的事件,并以逆向思维模式反思以往行为选择的正确性。受空间狭窄局限与具体复杂系统的回忆性思考影响,内观者可能承受较大的生理与精神方面的痛苦。第二阶段为痛苦后的自省状态。内观者通过连续的内省反思,逐步改变以往的思考方式与认知态度,通过逐一击破固有偏执概念方式重新建立认知观念、重构其人生观与价值观,实现了否定之否定后的人生转变。第三阶段为内观结束后的成长阶段。在该阶段内观者通过回忆他人给予自己的关心与自己给他人带来的麻烦实现自我内心的重整羞耻,从而重建自我形象、重新认知自己与他人的社会关系。

笔者认为,内观者在内观过程中表现出的各种感受只是评估内观效果的依据之一。内观感受证据属于典型的主观类证据。循证矫正理念下的证据范围包括主观类证据与客观类证据,且倾向于使用客观类证据。这要求证明内观矫治效果的证据必须包括主观与客观两类证据,且以客观类证据为主。开展内观矫正的监狱已然认识到这一问题,并使用EPQ和SCL-90进行内观前后的心理测试,并通过比对前后测量数据来评估内观效果。但从适用过程看,仍缺乏内观过程中的客观证据。内观过程证据完全由内观者感受与监狱干警从其感受中进行的推断组成。内观者感受与心理变化及其变化原因有其不一致性,试点者有必要增加内观过程中的客观评估内容,以更为准确地把握内观效果。此外,开展内观矫正的监狱对内观者前后测量次数过少。特别是在内观结束后,一个月的间隔期测量时间过短。对于长刑犯需要多次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实施心理测量,以动态监测方式评估内观效果,方能获得更为有效的证据。

评估效果的回馈有利于确立干预项目与矫正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而改进循证实践。评估的方法可能多种多样,对于循证矫正而言测评工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它既是循证矫正方案制定的基础之一,也是方案实施后效果评价的尺度。就目前而言,开展内观矫正的监狱评估内观效果的工具过于单一。如北京市监狱在开展内观体验活动中所适用的评估工具主要是《罪犯需求评估问卷》;新疆第三监狱也只有EPQ和SCL-90量表。评估工具过少导致对矫正效果评估趋于主观化,缺乏相应的量表工具支持。内观矫正的监狱有必要在开展动态评估的同时,增加诸如情感平衡、领悟社会支持和容纳他人、非理性认知、攻击行为等相关测量量表,使得内观效果评估工具更为多元、评估效果更为客观准确。

(四)丰富细化内观矫正法内涵

内观矫正方法的本质是唤起罪犯的“良心”,并通过它改善与他人的人际关系。高风险罪犯在认知偏执方面有着共性。内观矫正法通过回忆关联“善心”事件反思其偏执行为,从而重建普适性认知。从此角度看,内观矫正法与认知行为治疗有其共通之处,而内观认知疗法更契合于罪犯心理矫治改造。内观认知疗法是指按照内观三主题,通过对个人成长历程中重要人际关系的回忆,多角度观察和感受已发生过的生活事件,重温满足、感动和愧疚等情感体验,动摇和改变执著的自我中心主义意识,对自我的非理性认知进行觉察和矫正,使主观与客观趋于和谐的一种心理疗法⑪毛富强:《内观认知疗法应用研究进展》,《国际中华应用心理学研究会第十届学术年会论文集》,国际华人医学家心里学家联合会2013年版,第13页。。内观矫正法发展趋向不应是吸纳所有治疗方法的一种包罗万象,而应结合罪犯特点,构建起以内观认知疗法为核心的内观矫正法,以提升内观矫正法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循证矫正方法论要求系统性程序与体系性制度支持。内观矫正的循证化改造必须遵循循证矫正中的体系性要求。试点中的内观矫正突出了罪犯自我反思的重要性。但其认知方式的转变必须通过实践中的社会互动进行检验并巩固。这要求罪犯在内观基础上加强与社会的互动,加强与家庭、朋友甚至是被害人的沟通交流。如笔者从新疆监狱工作研究所了解到,新疆第三监狱让8名内观者拨打亲情电话、写家信,让亲人感受到他们的内心变化;其中1名内观者在内观结束时恰好母亲会见,从以前不会表达情感,只是向家里要东西的情形;转变到当天会见时会寒暄问暖,问父母的身体状况,了解其他亲人的情况,真实表达内心对父母的情感,明显有了家庭责任感。循证矫正视野下的对罪犯矫治的密集干预本身包含着监狱社会化改造。特别是针对内观者必须有相应制度保障其与社会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以检验并巩固内观成果。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监狱安全会发生冲突。因为循证矫正对象属于具有高危险性的群体。如何处理好此矛盾关系,对内观矫正法能否得以推广适用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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