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广角

2014-02-03 15:40
中国司法 2014年6期
关键词:公信力法官权力

言论广角

王利明:立法要为改革预留制度空间

政府职权法定与市场主体行为自由法定在实质上都是相同的,核心都是要突出“法定”二字。要求“法定”,不仅仅是强调以法律作出明文规定,而是强调要依法治理的社会发展模式。法定不只指立法,还包括背后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改革不断深化,法治也要与时俱进。许多改革政策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需要综合配套措施的及时跟上,这就需要进行完善的顶层设计,立法不能滞后,否则就会使改革难以向前推进,而且也会加大改革所带来的成本。改革与立法同步,也要求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仅仅只是确认改革的成果,维护改革后形成的既有秩序,而且还要为改革预留制度空间,并促进社会改革和发展。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如是说,《人民日报》,2014年4月16日)

马怀德:法治政府建设要警惕形式主义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选准突破口,稳步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机制,使依法行政真正列为政绩考核中的一项硬性指标。对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较低的地区,应加大督促和指导,通过签订责任书、诫勉谈话、巡视,以及输入精通法律的干部和人才等方式,推动当地法治政府建设。

解决暴露出来的问题,还需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精细化,改变当下法治政府建设多宏观原则性规定、少操作性制度安排的现状,确保方案切实可行、切中要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化建设,完善专家评估论证,完善决策的公众参与。同时,还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建设透明政府,并通过加强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功能等方式,形成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外部压力。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如是说,《人民日报》,2014年4月28日)

莫于川:推行权力清单,不等于“依清单行政”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廓清政府机关行使公权力、干预私权利的边界,建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法治发展要求的政企(政社、政民)关系,从而约束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服务社会大众、建设法治政府。而且以此为基础和示范,全面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更有助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而实现良法善治,建成法治中国。

在改革实践中不能把具有丰富内涵的现代依法行政,形而上学、简单僵化地解读和操作为“依清单行政”。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有4点要求:其一,依法清理行政权力事项;其二,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其三,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其四,根据实践动态地调整清单和流程。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同步开展、分工清理、慎重公开、动态调整的原则稳健地推进上述步骤。在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进程中,须坚持以人为本、公开透明、服务便民、权责统一等原则,同时还宜梳理并公开“非权力清单”,例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资助、行政奖励、行政服务、行政信息等非权力行政方式的适用范围和行使要求,使得非权力行为也能与权力行为配套协调地依法行使,全面发挥出清单制度的应有功用,助推法治政府和服务性政府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如是说,《人民日报》,2014年4月23日)

傅达林:庭审直播打造“阳光司法”

司法公开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普遍性要求,透明的司法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影响性诉讼中的法官权威,还能够向社会传递司法运送正义的价值理念,塑造理性的法治思维和观念。司法公开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展现正义的一种理性方式,由此决定了推行司法公开不能“为公开而公开”。庭审直播固然能倒逼庭审规范,但绝对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了直播、录播的效果,法官提前熟悉“剧本”,让庭审变成“走过场”。直播、录播并将视频上网,要求更加严格地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庭审驾驭能力,但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规则的适用上,则不能“未审先断”。

司法审判程序的公开目的,在于还原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将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形成判断的逻辑思路,原汁原味展现在大庭广众之下,供民众审读、评判并以优良的司法判断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这无疑对庭审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中国而言,司法公开无异于一场程序革命,其对于法治的意义非同寻常。或许在具体的行为规范上还需继续完善,但未来的路径无疑是清晰的,国家的司法活动将变得史无前例的公开透明,“阳光司法”注定会在法治中国的征程上留下灿烂的正义光辉。

(傅达林如是说,《人民日报 》, 2014年4月14日)

李荣想、许家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

所谓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来讲,就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裁判文书的信任度。对法院和法官而言,司法公信力是个大问题。司法公信力不仅体现在以事实为根据上,更体现在以法律为准绳中;不仅体现在裁判文书里,更体现在法官的言行中;不仅体现在法律效果上,更体现在社会效果上。一个良好的社会状态要看社会诚信,社会诚信如何要看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如何往往要看法院的公信力。因此,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必须在“公”、“信”、“力”上下足功夫。“公”字是前提。作为法官,要做到说话公道、做人公正、做事公平。“信”字是基础。 “信”是法院最重要的生命线,是法官最基本的品质。“力”字是关键。制定出来的法律不用、不能用、用不了,老百姓就会对法律失去信心。因此,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就必须要执行好法律,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

(李荣想、许家华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5月14日)

刘松山: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需梳理借鉴已有策略

当代中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30多年来,为妥善处理这一关系,我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背景下,采取了不同的策略。立法推动改革前进的策略曾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取得巨大成功,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遇到阻滞和曲折;立法适应和服从改革需要策略的运用,积累、形成了经验主义和工具主义的立法思想;立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策略,经过了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取得了成功,但也存在值得注意的问题。现在,改革又走到了历史的十字路口,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妥善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任务。中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还将处于改革时期,在不同的改革时期,针对不同的改革事项,采取科学的、有针对性的立法策略,是十分不易的。为此,需要在梳理已有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策略的基础上,深入总结、探索和把握改革时期立法的特点、规律,特别是理性认识改革时期立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客观评估立法对改革的作用,把握立法在改革进程中的定位,为今后妥善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不断推动改革,实现依法治国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松山如是说,《检察日报》,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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