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经济如何“混合”

2014-02-03 18:27葛守昆
浙江经济 2014年11期
关键词:国有经济公有制所有制

葛守昆

混合所有制经济如何“混合”

葛守昆

何谓“混合所有制经济”?顾名思义,应该是不同所有制混合形成的经济。具体包括这样两种形式:(1)一个社会或国家中并存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所有制经济。比如,既有私有制,也有公有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逊的经济学中就有混合经济的思想,他指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既带有市场成分也带有指令成分。我们去过以色列,那里既有私有制经济,也有完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基布兹”,不过与过去相比,这种公有制经济组织已经明显减少。(2)在一个企业内部,同时并存着公有私有两种不同所有制主体的形式。比如在某个企业和项目中,既有公有资本的投资,也有私人资本的投资。这里,私有制容易理解,问题是公有制,长期以来,经济学者们和实际经济部门基本上将公有制主要局限于政府作为所有者的所有制形式,对以色列“基布兹”式的公有制,还有合伙制的公有制相对漠视。究其原因,主要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非政府所有者形态的公有制经济不够典型,不具有重要地位。人们谈论公有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针对的是政府作为所有者的公有制经济,比如国有企业、国有经济。

目前,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社会的热点和重点基本上都放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如何吸收民营资本方面,各级政府出台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也主要集中于此。可是,问题的焦点在于,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究竟如何与民营经济或私有制经济混合?我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必须明确界定国有企业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国有企业是不是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这个问题迄今为止不是很清楚。按照改革的目标,以国有经济形式存在的企业即国有企业,在严格意义上不应该再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主要存在于计划失灵的领域,是典型的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国有企业与这些企业属于不同领域的经济实体,互相之间基本上平行运行,没有交点。否则,作为垄断企业的国企特别是央企怎么可能与非国有企业构成平等的竞争。如果允许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又是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宏观管理者,如何处理好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又怎么能保证其公正性?多年来,我们一直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企改革的目标模式,这过于笼统和简单。那些垄断性的存在于市场失灵领域的国有企业,能解决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问题吗?实际上,这很容易误导国企改革。

其次,必须明确什么样的国有企业可以吸收民营资本的投资。国企改革,核心是解决其分类改革的问题。即对现有国企进行严格分类,搞清楚哪些属于带自然和行政垄断的企业,哪些属于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对前者,不存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问题,如果这类企业资金缺乏,可以增加财政拨款,可以发行政府债券,也可向银行融资。后者,则有一个由现行国有向非国有过渡转制的问题,这类企业是可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它在成为非国有企业之后,可以发展单一的私人所有制企业,也可成为合伙制的企业,还可成为自愿组合基础上产生的非政府性质的公有制企业,可以与其它所有制企业相互投资和参股。

最后,必须明确国有企业一定要完成改制后才能吸收民营资本的投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垄断特征的国有企业不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现在属于垄断但应该放弃垄断需要向民营经济开放的领域,这个领域的国有企业需要向非国有企业转变,但必须通过规范化的改制转型,与作为国有经济所有者的国家在行政上脱钩、经济利益关系理顺以后,方可与其它非国有经济相互投资和融资,发展成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什么特别提出这个问题?主要是现有已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并没有认真和完全解决与行政脱钩、理顺利益关系,包括一些已经上市的国有央企,一方面继续国家控股,继续带有垄断属性,保持政策性经营色彩,另一方面又以市场竞争的主体身份出现,从市场上获取经营收益和利润,既违背了垄断性国企不能上市发行股份的理论要求,又搞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影响到公平的市场竞争。同时,还容易产生严重的腐败现象。所以,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国有企业改制,不留尾巴,确保原先的国企与行政完全脱钩、利益关系真正理顺,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以后,才能将这类企业与其他非国有企业相互融资和投资,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上重要的工作日程。

作者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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