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主体及其责权*

2014-02-12 00:24聂云霞南昌大学历史系江西南昌330031
图书馆建设 2014年12期
关键词:主体数字资源

聂云霞(南昌大学历史系 江西 南昌 330031)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在当今浩繁的网络资源中,有很多都是属于私有数字资源(Private Digital Information)。何谓私有数字资源?笔者认为,是个人(自然人)或非公有制形式的组织、机构(如私营企业)等所拥有的数字资源,其具有私有性、私用性、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等内在特质。私有数字资源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如具有精神层面意义的网络个人空间、博客、电脑存储的相关文献、数据,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的QQ号码、游戏装备、电子图书等。本文仅限于探讨具有非直接财产性质、不能直接表征劳动价值的精神层面的私有数字资源。

1 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管理的必要性

私有数字资源是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具有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多方面价值,但其数量巨大,来源分散,存在许多长期保存的风险,亟需对其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

1.1 私有数字资源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

顾名思义,私有数字资源也是数字资源,其具备一般数字资源所有的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层面的价值。而在新媒体时代,随着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社交网络等新媒体技术在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中的全方位渗透,私有数字资源的内容愈发丰富、形式愈发多样,其所发挥的价值也越来越大。例如,美国宽带数据业务的发明者和奠基者B.Kahle,从其个人研究兴趣出发,多年来坚持对网络信息进行搜集和保存,目前已有相当大的规模,而其中一些具有主要历史价值的网络信息在现今的网络世界中已找寻不到[1]。而当下,在我国众多的“艳照门”事件中,私有数字资源俨然成为重要的政治“反腐”利器。

至于利用私有数字资源进行文学创作、科学研究等活动,更已成为常态。例如,很多学者利用万方数据库、谷歌数字图书馆进行数据采集、资料收集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以致于2014年春“Google学术搜索”在中国大陆被屏蔽后,引起了各行各业学者的强烈反响。

此外,私有数字资源在构建数字时代世界记忆和传承人类文明等方面的作用,也逐渐受到重视,如近年来IT界和学术界兴起的关于“个人云存储服务”、“数字遗产长期保存”等领域的研究和探讨热潮。

可见,在数字时代和网络环境下,私有数字资源的价值将日益凸显,对私有数字资源进行长期保存和有效管理成为必然趋势。

1.2 私有数字资源数量越来越多

网络环境中,私有数字资源的增加有着越来越强大的社会基础。据国际数据公司(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简称IDC)预测,到2020年,数码世界将达到40ZB,其中90%将是非结构化数据,届时地球上人均数据量将达到5 247GB[2];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简称ITU)发布的国际电信联盟年度报告《衡量2013信息社会》显示,2013年底全球网民总数已达到27亿,移动互联网连接数达到68亿[3]。而在我国,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32亿,手机网民5.27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6.8%[4]。仅就我国而言,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网民规模的扩大和互联网普及率的进一步提高,必然意味着更多数字资源的产生。早在2009年,美国互联网数据中心就指出,互联网上的数据每年将增长50%,每两年便翻一番,而目前世界上90%以上的数据是最近几年才产生的[5]。可见,人类社会拥有的数字资源将很快从ZB级向下一个指数级迈进。

1.3 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潜伏诸多风险

在“数字化生存”的信息社会,数字资源被不断地制造、传播、利用,但由于政策、意识、资金、技术、管理等因素的制约,数字资源长期保存面临种种潜在威胁:数字资源载体材料(以磁性、光学、电能载体为主)的性能变化与脆弱易损;数字资源保存格式不兼容;信息传播存在安全隐患,等等。例如,普通铝反射层CD光盘,即便是在保存条件较好的档案库房中,一般也只能保存20年。若保存环境不佳或操作使用不当,其寿命更短。也就是说,载体风险、技术风险、经济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多种类型的风险将贯穿整个数字资源生命周期的每一个阶段,使得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危机四伏”。

2 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主体模糊

综观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现状,管理主体模糊是最为凸显的问题之一,而由此也给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带来了一系列弊端。

2.1 表现

由于手机、平板电脑等可移动电子设备的普及使用,使得大量私有数字资源,特别是个人数字资源产生和分散保存于不同的地方,这对需要集中管理的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造成了极大困难。尤其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政策法律规定,导致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主体不明确,因此在现实中不得不遵循“谁产生,谁管理”的潜在规则。

在此规则下,由于私有数字资源的产生主体是多元的,那么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主体也必然是多元化的。管理主体的多元,则意味着管理策略的多元,进而决定了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中必然存在管理手段不科学、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多种管理乱象。例如,个人数字资源主要由其所有者来保存和管理,但个人由于时间、精力、经费、意识、能力等方面的制约,往往不能很好地管理个人数字资源。笔者曾经对个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进行过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97.72%的人认为有必要长期保存和管理数字资源,但再追问如何对数字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却鲜有人知。

如果说“谁产生,谁管理”的规则适用于个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那么,对于产生在互联网上的数字资源怎么管理,其管理主体又是谁?就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管理现象看,既有政府层面的管理制度,也有互联网公司层面的管理手段,从表面看,恐怕一时难以分辨出哪一方是真正的管理主体。

2.2 弊端

在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中,围绕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与长效利用,构成了由私有数字资源的形成者、保存者和利用者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其共同利益在于促进数字资源能够被长久有效地保存和使用。但是由于各利益主体需要为自身的存在与发展谋取相应的权益,因此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活动中,必然存在利益平衡的问题。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主体,就是为了使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平衡而存在的有关组织和人员。但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管理主体的模糊或缺位,存在较多弊端,将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

从私有数字资源产生者角度看,法定的管理主体不明确则意味着数字资源的产生者可管、可不管,可管好、也可管坏,可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可完全不承担责任,可产生高质量的数字资源、也可胡编乱造许多垃圾资源。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主体对数字资源产生者加以约束和监管,那么数字资源的整体质量就无法保障、存储格式就无法统一。因此,从数字资源全流程管理的角度看,若疏于对数字资源产生者进行严格管理,则是从源头上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和长效利用埋下了隐患。

从私有数字资源保存者角度看,管理主要是针对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安全控制、保存者之间的权益进行分配与协调。因为私有数字资源的保存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机构或组织。若缺乏得力的管理主体,势必影响到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可持续开展。因为,个人保存数量巨大的数字资源不可避免会受制于存储空间、技术、资金等条件限制,经常会出现技术力量不够或资金断链等情况;机构或组织保存私有数字资源,往往会顾及自身发展,而忽略权益方之间利益的平衡,乃至出现知识产权争端、利益分配不均等诸多问题。

从私有数字资源利用者角度看,数字资源的生产者、保存者在一定条件和具体的信息需求之下也是私有数字资源的利用者,而生产者和保存者在其角色转换之后又拥有哪些权限?在Web 2.0技术支撑的网络环境中,利用者在交互环境下产生的数字资源,其归属权如何划分,又该如何保存?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缺乏明确管理主体的情况之下,实难解决。

3 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管理主体的确定

一般而言,管理主体是掌握一定的管理权力,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决定管理方向与管理进度的有关组织和人员[6]。就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而言,笔者认为,一般由其所有者采取相关措施对其进行管理,即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主体为其所有者,也可以简单理解为“谁所有,谁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谁所有,谁管理”与“谁产生,谁管理”是截然不同的。因为私有数字资源的产生者不一定是其所有者,一是私有数字资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公有数字资源,那么其所有权也必然转化为公共所有;二是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数字资源往往归属于网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版)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7]。很显然,私有数字资源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其所有者必然享有对其管理的权利,从而也就决定了在常规情况下,私有数字资源的管理主体理应是其所有者。

然而,私有数字资源所有者(特别是个人),毕竟财力、精力、时间有限,因此常常会因意识、资金、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局限出现管理不善或者无法管理的非常规情况。也就是说,私有数字资源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会失去对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能力或兴趣。在这种非常规情况下,笔者认为,确定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主体需要视具体情况而论:第一,私有数字资源所有者保留所有权,但以完全委托的方式交于公共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机构进行代管,此时公共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机构成为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主体;第二,私有数字资源所有者保留所有权,但以部分委托的方式交于公共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机构进行代管,此时根据双方签订的部分委托代管协议,公共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机构和私有数字资源所有者是共同的管理主体;第三,私有数字资源所有者让渡所有权,将其所有的数字资源转让、赠予公共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机构,则公共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机构自然上升为管理主体;第四,公共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机构以征集、购买等方式将私有数字资源转为公共数字资源,这些“被公有化”后的私人数字资源,其管理主体就是公共数字资源的管理主体。

4 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管理主体的责权

私有数字资源的管理主体因条件不同而呈现出多种变化和选择,并没有长期稳定或固定的管理主体。但无论管理主体是谁、确定管理主体有多么复杂,其要实施管理的具体实践行为,都必须要履行相应的责权。关于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管理主体的责权,笔者认为可以从权利和责任两方面去理解。

一方面是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管理主体的权利。当其管理主体是私有数字资源的所有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7]。私有数字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其所有者享有一切合法的权利,包括对其删除和销毁的权利。当其管理主体为公共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机构时,也就是私有数字资源已完全转化为公共数字资源时,根据公共数字资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内容,其管理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数字资源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一切权利。当私有数字资源的管理主体为其所有者和公共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机构时,则需要根据相应的委托代理、转让、赠予等具体协议内容,商定其管理主体的具体权利。

另一方面是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管理主体的责任。权利和责任总是如影随形的,权利的享有必须要履行相应的责任。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主体在享有一切合法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当私有数字资源的所有者为其管理主体时,该管理主体在传播、利用数字资源时不得损害国家、机构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至于其是否愿意承担长期保存过程中所要承担的风险监控、安全管理、信息共享等责任,就是其所有者自觉自愿的事情,并没有法律或制度层面的约束。当私有数字资源所有者和公共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机构依据协议作为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共同的管理主体时,则需要根据协议的相关内容,具体划分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和责任。当私有数字资源通过转让、赠予等方式转化为公共数字资源后,私有数字资源已经上升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和社会资产,公共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机构作为管理主体,既需要担负维护数字记忆和传承人类文明的历史使命,又需要为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载体安全、信息安全和长期可存取承担相应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如保障数字资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长久可用性。

5 结 语

总体而言,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很简单,毕竟其管理对象相对简单、管理数量相对较小。但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也有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其管理主体的相对可变性。随着私有数字资源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科学管理私有数字资源已成为必然要求。虽然其管理主体存在一定的变数,但只要仔细辨别,合理划分管理权限,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价值将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当前,对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研究还不是很多,本文很多观点也主要基于主观认知,但笔者相信,随着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活动的深入进行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逐渐完善,私有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管理主体及其责权将有更加清晰的成文规定。

[1]赵俊玲, 卢振波. 网络信息保存的责任体系分析[J]. 大学图书馆学报, 2006(2): 94-97.

[2]IDC发布最新数字宇宙研究报告[EB/OL]. [2013-12-25].http://news.3snews.net/2013/industry_0301/23194.html.

[3]国际电信联盟. 衡量2013信息社会[EB/OL]. [2013-12-26]. http://www.itu.int/net/pressoffice/press_releases/2013/pdf/41-zh.pdf.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2014-07-21].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

[5]大数据[EB/OL]. [2014-08-14]. http://baike.baidu.com/subview/6954399/13647476.htm?fr=aladdin#5.

[6]管理主体[EB/OL]. [2014-08-15].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wo5ojn1bW4jvNPaVZRweo9lyNv-H6Aal7v8OzaI4 KI2s0Fzw77dfJDwncLXbSai4.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EB/OL].[2014-08-16]. http://www.gov.cn/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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