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警察”来了“舌尖安全”有望

2014-02-22 07:35
质量探索 2014年4期
关键词:食药支队食品药品

●郑 毅

“食药警察”来了“舌尖安全”有望

●郑 毅

3月28日,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的联合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确认,国家将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保障国民“舌尖上的安全”。

专门的食药违法侦查办案人员,被形象地称为“食药(安全)警察”。设立“食药警察”有哪些现实必要性?能否解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以罚代刑”问题?检察机关是否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办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笔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专设“食药警察”适逢其时

“客观地讲,当前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已经呈现出长链条、跨区域、高技术、活动隐蔽等特征,建立“食药警察”对有效打击和预防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适逢其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郜占川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也认为,国家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很有必要。“每年有大量的人受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之害,‘食药警察’的设立对于更专业、更常规地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有积极的意义。”

据了解,2011年11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就已正式挂牌,主要负责指导或直接侦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仅限食品药品类),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八类刑事案件。唐山、廊坊等地也相继成立食药支队。

“成立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相当于执法前置,警方和行政部门几乎同步介入案件,可以更好地保护现场,控制相关人员,减少危害。”河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姚爱国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说。

除了河北,山东、辽宁等地也成立专门打击食药犯罪的总队和大队、支队,但是目前还没有从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覆盖全国的专门专业执法队伍。郜占川认为,设立“食药警察”并使其切实发挥作用,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解决目前食品、药品领域监管部门职能重复、职责不清、追责不力的问题,应设立畅通的举报渠道。否则,极有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甚至一厢情愿的结果。

“食药警察”有助于增强打击犯罪力度

吴丹红指出,目前绝大部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惩治工作基本上都是在行政执法层面展开,很难进入司法程序,这是不合理的,就其社会危害性来说,很多已经不是单纯的行政执法所能解决的,必须纳入刑法的调整,如果以罚代刑,那么势必人为地造成违法成本过低,助长犯罪气焰。

“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2009年颁布食品安全法,2010年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一直缺少一支有效的执法力量,所以法律的执行备受诟病。原先分段监管思维下形成的卫生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以及农业等多部门‘九龙治水’式执法体制,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严重,最终导致监管力量分散,特别是一线的基层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这些问题使得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成为社会嘲弄的对象。‘食药警察’可以在食药安全的执法环节保障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执法效果。”吴丹红说。

郜占川认为,组建“食药警察”,明确其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中的刑事案件负责侦查、移送起诉,将有效改变目前惩治不力的局面。通过整合专业技术力量,强化执法权限,可以集中精力对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精准、高效打击,并总结执法经验。

据笔者了解,辽宁、河北和山东的“食药警察”机构都设在公安系统,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业务部门,其优点就在于食药领域的刑事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移送到司法机关。

2013年,河北省唐山市检察院侦监三处审查批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5件26人,发现并向自侦部门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5件23人。结合办案经验,该处副处长杨学娟告诉笔者,唐山市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成立以后,群众发现相关案件线索可以直接举报到支队。结合食药安保支队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管不到位等渎职问题可以及时发现并查处。

检察机关应增强办理食药案件专业化水平

国家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后,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办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据笔者了解,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在2011年11月成立以后,该市检察院于2012年3月成立侦监三处,主要负责办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和其他经济犯罪,以及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专项检察监督。该处副处长杨学娟告诉笔者,基层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而且负责很多综合性工作,因此,检察机关成立专门机构办理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使办案职责更加明确,“即使不设立专门机构,也应指定专门的办案组,增强办理相关案件的专业化。”

吴丹红赞成削减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增加技术和执法人员,配备专业化的“食药警察”,但是,他认为检察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职务犯罪的侦查,没有必要专门增加相应机构,只要在程序上把好侦查监督关和审查起诉关就可以。

郜占川也同意这种观点。他同时指出,鉴于食品、药品攸关生命健康,对此领域的违法犯罪案件要以事前监督为主,检察机关要督促“食药警察”以有效的方式积极履行事前监管职责,对于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另外,检察机关还要对群众举报线索的处理以及最终立案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由于修改后刑诉法设立了专家证人制度,检察机关应注重在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时邀请专家证人协助解决专业性问题。

“食药警察”如何进行行政架构?

“从国家层面来看,我认为有可能是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内设警察局,并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这样,全程执法可以弥补分段监管的弊端,避免多头执法、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情况;同时,‘食药警察’拥有人身和财产强制权,其直接办案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对接,可对违法生产经营者产生更强震慑力。”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说。

胡颖廉指出,要让“食药警察”发挥功效,还需要加强中央对这类案件侦办的督察和督促的力度,破除属地管理体制下的“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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