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

2014-03-11 08:16梁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网民群体

梁霄

(东莞理工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部,广东 东莞,523808)

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研究

梁霄

(东莞理工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部,广东 东莞,523808)

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在引起政府不安的同时,也激发了公众对社会和政府的负面情绪,中国各阶层对此都予以了密切关注。通过对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内涵的剖析,表明将负向价值作为其标签并不符合社会学和政治学的逻辑,以此认识为基础,分析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及其频发的原因,基本治理理念是自由所带来的问题理应该在自由中解决,而不能依靠强制性的命令;基本的治理思路是建立以公务员及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开制度为核心的公民监督体系,并运用危机公关程序与方法来制定应急管理策略,标本兼治。

反腐;网络群体性事件;社会性矛盾;治理

在互联网时代,群体性事件可以发生在现实世界中,也可以发生在网络世界中,甚至以无缝对接的形式同时发生于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中。在我国,近年来网络群体性事件呈现级数效应增长,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热点事件中,近半事件是由网络爆料而引发公众关注。网络舆论以及由网络舆论引发的网络社会动员结果不断演化为网络群体事件,并成为现实社会群体事件的推手。“塑化剂事件”、“毒牛奶事件”、“涉日大游行事件”、“空姐敬告事件”、“政委打空姐事件”、“周久耕事件”、“表叔事件”、“房姐事件”等网络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网上发一贴,百万网民闹。在层出不穷的各类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人们对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尤为关注,因为我国经济社会转轨过程中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势必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而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与此类社会矛盾相伴相生。因此,本文拟以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为研究对象。

一、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

在为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进行定义之前,先有必要弄清楚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内涵。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关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并无统一认识,为此,蔡笑(2009)在罗列了几种代表性的概念并在加以分析的基础上,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大致划分为狭义和广义之两种。狭义概念的关键表述字眼通常包括“网民群体”、“以网络为传播途径”、“干扰网内网外正常秩序”、组织煽动”、“造成不良影响”或类似的字眼,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持负向价值判断,如揭萍与熊美保(2007)、安呈斌(2007)、葛林(2008)、康德颜(2010)、徐炯(2010)等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给出的定义基本属于这种狭义概念。而广义概念对群体性事件基本不作价值评判,其概念包含的关键表述字眼通常有“网络群体”、“围绕某一主题或事件,基于不同目的”、“共同情绪”、“网络聚集”、“联络和沟通”、“制造舆论,促进行动”或类似字眼,如蔡笑(2009)、陈勇(2011)、徐玉(2011)、邬心云(2011)、周毅(2012)等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给出的定义基本属于这种广义概念。显然,概念的不同持有者反映了学者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本质的不同认知,狭义概念更多的是基于官方立场,而广义概念持有者更多是基于观察和事实,相对更为客观一些。

杜骏飞(2009)从分类学的角度对以上学者的关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做了进一步探讨,认为网络群体事件之所以被认为是负面的,是因为被贴上了三个标签:行为的失当、行为的失控和行为的失范,并根据失当、失控和失范的概念差异,用“行为失范”来解释网络群体性事件更符合社会学逻辑。杜骏飞在比较了迪尔凯姆和默顿关于行为失范的概念后,接受了默顿的观点,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络世界的社会失范行为本质上不是无规范,而是规范冲突。社会失范行为之所以发生,是原因“在一个快速变化和社会不平等广泛存在的环境中,社会成员由于所处阶层和地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别,社会并没有给所有成员提供达成目标的合法手段,处于某种群体或阶层的社会成员在客观上不可能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来达成目标,即社会结构本身限制了某些社会成员获得他们所需要的成功机会“。可见,杜骏飞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持广义观点,认为广义概念更符合中国社会现实。

笔者认为,用广义的概念定义网络群体性事件确实更具有社会学和政治学意义,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指的是网民群体围绕感兴趣的某一主题或敏感事件,基于不同目的,通过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联络和沟通,在互联网上进行规模性网络聚集的方式制造社会舆论,表达某种要求或宣泄某种情绪,促发社会行动的传播过程。网络群体性事件可能是有序、健康的,也可能是无序、不健康甚至是非法的,可能是曝光声讨恶行的行为,也可以是赞美纪念善举的行为。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分类与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界定

1.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分类

网络群体性事件性质与类型不同,其产生的原因和应对策略会有区别,学者们基于这种考虑,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按照某种选定的标准予以了分类。杜骏飞(2009)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几乎都包含了抗争的精神内核,因此根据抗争的主客体的不同将网络群体性事件分为以群体舆论对抗个人、一个群体抗争另一个群体、网民对政策或制度的抗争、网络文化阵营对现有文化权力体系的抗争四类,同时,根据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和目的进一步识别了网络审判、人肉搜身、网络恶搞、网络流言和网络集会五种类型。张传香(2012)根据聚合效应和特点将网络群体性事件分为松散型聚合、紧密型聚合和半紧密半松散型聚合三类。蔡笑(2009)则采用了多个分类标准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了分类,根据行为模式分可以分为回应型意见表达行为(如顶贴行为)、主动型信息采集行为(如人肉搜身)和外显型网外行为(如网友调查等)三类;根据事件起因可分为与普遍爱国情感有关(如反日的网络集会)、与道德情感有关(如小悦悦事件)、与公权力有关(如江西宜黄拆迁或雷政富事件)、与财富有关(如国足队员LV事件)及其他等五类;根据公众回应行为可分为赞扬性、批判性和救助性三类网络群体性事件。

可见,在现有分类中,并无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一说,但笔者认为,在以事件起因为标准的分类中,因公权力形成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大致与反腐型网络群体事件等同。虽然由于公权力跳出“笼子”而导致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未必涉及到腐败,但从网络上反应来看,网民在对待公权力“出笼”和腐败事件的态度上差不多是一致的,而且事实上也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权力“出笼”和腐败事件往往相伴相生。因此,本文拟采用扩大的概念内涵,将公权力“出笼”和腐败而导致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一并视为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

2.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界定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将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网民群体围绕曝光腐败和公权力滥用的视频、帖子、图片、博客或报导,以网络为联络和沟通的平台,通过规模性网络聚集的方式予以声讨,制造社会舆论声势,或表达反腐态度,或宣泄不满情绪,或理性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党或政府或其他司法部门采取行动的网民集合行为。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带有强烈的审判性、批判性和抗争性,事态发展方向会根据党和政府管理部门对腐败事件或公权滥用事件的处理态度和处理行为的坚决性和及时性,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可能是良性的,也可能是恶性的,可能放大民众不满情绪,也可能释放民众不满情绪,可能止于网络,也可能蔓延于现实。

可见,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可能有消极的一面,应理性看待(蔡笑,2009;杜骏飞,2009)。

二、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与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根据相关文献研究成果和十多起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在此将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归纳如下:

(一)话题敏感,传播速度快

互联网平台在人与人的沟通与联系的便捷性方面非常明显,从而为信息快速传播提供了社会物质基础。任何一个话题,只要是感兴趣的,就能通过各类论坛、QQ群、MSN、手机、微博、博客、微信等在短时间内建立一个讨论或关注的群体,使信息跨越地域、时间等的限制迅速传播。根据人民网的两会热点调查,人民关注的十个热点问题中,自2008年到2013年间,“反腐倡廉”一直高居前三位(2012年除外)①参见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3-03-05/content_8414420.html人民网的相关报道。,反腐要求多年来一直是全国民众非常关心和敏感的话题,因此,只要涉及到反贪话题的报道、博客、视频等,就会引起网民的极度关心和参与热情。可见,互联网的便捷性与反腐话题的敏感性共同促成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迅速传播,所以反腐型网络事件在互联网中容易产生轰动效应。

(二)客观证据引发,网民紧追不放

尽管有些政府管理部门、媒体和研究者认为,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与网络群体的非理性言论或行为有关,但根据笔者对以往的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事实表明,在“天价烟”、“房叔”、“表哥”、“雷政富”、“为谁说话”、“最牛村支书”等网络反腐爆料中,爆料证据都以有图、视频、录音出现,网络群体在这些客观证据面前,网络讨伐和负面情绪一发不可收拾从而形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而且在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回应不及时的情况下,网民紧追不放,且不断有网民进行人肉搜身,大有将事件追踪到底的架势,但在一些仅以文字、漏洞百出的合成图片或很快被证实是虚假图片或文字爆料的反腐爆料事件中,却基本上没有形成有影响力的网络事件,如“湖南博导厅官”爆料、“龚某赌博玩女人”等网络事件中,却在网络上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力,网民也缺乏追踪到底的热情。

可见,网民面对反腐型网络爆料,并不是完全不理智的,总有一部分网民在爆料后会考虑辨别证据的客观性,一旦证实为真,接下来网民互动会非常迅速,传播会非常快捷,反应会非常激烈,情绪会非常负面,并轻易导致网络群体的极化行为,甚至言之网下。当然,如果证实为虚假爆料或认为证据不具客观性,网民的自我行为往往是讽刺爆料者或降低反应的热情。

(三)互动性强,群体极化明显

网络中的人际传播,不仅包含个体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而且在这种沟通与交流中会形成社会学层面理念、思想与行动。石泳(2012)②参见石泳博客《网络群体性事件:集合行为与社会问题》,http://wangshiyong.blogchina.com/认为传播的跨地域性、传播渠道的多样性、身份的公开性与匿名性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体之间的互动性更加增强,原本互不相识的网民,基于共同的兴趣、志向、利益,通过网络联系、策划,形成互动,将分散的、个体的、微弱的力量,整合为统一的、集体的、强大的力量。

当反腐型网络事件出现后,参与互动的网民就有可能在互动交流中产生群体极化现象,观点与行为容易朝极端方向发展。美国法哲学家桑斯坦(2003)认为,当人们身处由持相同观点的人组成的群体当中的时候,他们尤其可能走极端,特别是当这种群体中出现指挥群体成员做什么、让群体成员承担某些社会角色的权威人士的时候,很坏的事情就可能发生。不仅如此,桑坦斯进一步指出了网络场所更容易导致群体极化现象,这大概是因为网民在网络具有较强的匿名性的缘故。因此,互联网上的人们主要是同自己志趣相投、观点相近的人进行讨论,他们的观点就会仅仅得到加强,因而朝着更为极端的方向转移,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甚至从网上向现实社会延伸,网上集合行为逐步发展为现实集合行为,如现实中的部分群体性事件(如网友调查、网友声援组团等)就是由网上事件导致。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就是源于这一群体极化的心理基础,在当今中国,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巨大影响力和对政府的震慑力也基于此。

(四)参与主体多元,负面情绪普遍

网络群体的社会成分相当复杂,他们来自于不同的地域、职业、性别、年龄、阶层,从而一旦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规模和影响都具有足够的社会影响力(徐炯,2010)。针对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而言,这些规模庞大、成分复杂的网络群体却大致持有类似或相同的观点或态度,笔者根据网民对各类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如“表哥”、“房姐”、“雷政富”、“我爸是李刚”、“天价烟”等)的回帖情况发现,憎恶、仇视、愤怒、失望、悲观、讽刺等这些负面情绪反应最为普遍,甚至发展到对现有体制的不满,对公权力的对抗,并会将事件本身外延到对社会上存在的各种消极现象,偶尔会有理性分析的网民,但其语言与观点基本被淹没在负面情绪的词汇与语言之中。关于此,陈亮(2012)通过典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实证研究所得到的结论与笔者通过观察得到的结论基本一致。

(五)意见领袖作用明显,事态难以控制

从已发生的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来看,最初的反腐型网络事件中,意见领袖的作用尚不明显,但越往后发生的此类事件,意见领袖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在人际传播网络非常活跃并左右其他网民的观点和行为。与现实中的意见领袖往往是从专家、权威人士中产生不同,互联网提供的话语空间更自由、更平等,那些有思想的版主、学者、社会名流、大众明星、腐败事件爆料人以及网络写手都可能是意见领袖。意见领袖在事件开始时可能并未形成,网民的一般性浏览行为并不会导致事件的曝光信息的快速扩散,但随着意见领袖的产生,网民就有可能在其号召下采取更为密集的回帖、更为广泛的沟通,使得信息快速传播,并可能发生群体极化现象。笔者通过观察2012年内发生的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现意见领袖的号召和组织作用越来越明显。

与此同时,“把关人”理论互联网时代,面对腐败事件逐步失效,政府监管和控制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会变得更难。互联网时代,权力永远是多元的,网民成为网络传播的主要把关人,即受众为自己把关。参与到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主体可以来自不同的性别、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城市甚至不同的国家,这种时间和空间上的扩张和串联加大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监控难度和治理难度。

此外,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特征,如组织性、激烈性、公开性等,笔者在此不作进一步阐述。

三、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频现的原因

不同类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有共性,也有差异,这是通过分析和比较“冠希艳照门”、“上海小资女”和“雷政富”等不同类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可获得的基本观点。笔者认为,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是当前各种相互交错的矛盾在短期内无法有效化解所导致的公众心理整体失衡,而网络世界的发展和网络群体的心理特征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

(一)社会性矛盾积累导致公众心理整体失衡是根本原因

笔者根据对众多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本身和网民回帖所表达的观点的分析,发现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矛盾积累导致了社会公众心理整体失衡,并通过在现实世界中聚众对抗或在网络世界通过发帖、回帖甚至网络集会等抗争行为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1.社会转型期阶层间利益激烈对抗与利益调节机制失效的矛盾

30多年来的改革带来了国家财富的快速增长,但不同阶层从我国经济改革中得到的利益差距悬殊,城乡、贫富、精英和底层之间的差距拉大,两极分化严重。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表明,2010年中国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61,城镇家庭内部的基尼系数为0.56,农村家庭内部的基尼系数为0.60,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数为0.61,大大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当前中国的家庭收入差距巨大,世所少见”③参见腾讯网相关报道:http://news.qq.com/a/20121210/000069.htm。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03至2012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均在0.48左右,也大大超过了0.40的警戒线,而且国家统计局的这一统计数据饱受质疑。我国政府深知问题的严重性,为推动社会转型期间,尽可能建立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但长期无实质性进展,从而使得阶层间利益对抗日趋激烈,并引发各类广义上的反腐型群体性事件。

同时,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也认为,重大的社会变迁是引发许多社会运动和集体行为的最初动因。当前中国已进入矛盾凸显期,经济利益调整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宽广。同时,在我国社会转型加速期,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得到社会的普遍赞成和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同,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需要逐渐觉醒,人民对利益的期望远远高于对其他需要的期望,如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各类补偿机制不够完善,导致部分利益受损害,引发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对抗情绪激烈(徐炯,2010)。但是,利益调节和矛盾协调机制失效,因此人们通过网络来反腐反公权滥用的群体性事件频生,以此来宣泄内心抱怨、焦虑、困惑、不满等社会情绪,同时也希望能借助网络群体性事件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

2.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快速提高与地方政府依法施政意识淡薄的矛盾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执政理念,经政府和媒体的舆论造势,加上人们对世界各国政治经济运行机制的更深入了解,我国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快速提升,对公权滥用带来的腐败和各类违法执政行为容忍度越来越低,民众依法保护自身利益的期望越来越高,对抗违法违规施政行为的态度日趋坚决。但与公众法治意识快速提高形成对比的是,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治意识依然相对淡薄,这必然在公众和政府之间形成矛盾。在我国的相对强权控制下,人们想通过法律程序寻求获得政府违规违法施政带来损失的补偿时,往往会遇到障碍,甚至不可行时往往会模仿已有网络曝光的方式,通过借助网络群体性事件来引起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重视。

3.社会公众话语权意识快速增强与民主对话机制缺失的矛盾

伴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社会公众话语权意识得到快速增强。社会各个阶层都在努力争取自己的话语权,但对于处于社会弱势阶层的民众来说,却很难在现有的国家政治框架内获得应有的话语权。从理论上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可以为社会各阶层的话语权提供保证,但从实践上看,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产生机制在实践操作上存在一定瑕疵。话语权与监督权密切相关,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群众的声音确是嘶哑的”,政府的监督不能仅靠内部监督,还要靠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最好的方式就是群众监督(而不是代表监督),群众必须有自己的建言渠道和监督手段④参见王坤律师博客http://lawyerbear.blog.163.com/blog/static/1412372052010327032804/。遗憾的是,我国在确保社会公众的话语权和监督权的制度建设上远远滞后于社会公众话语权和监督权的需求。在此情况下,网络媒体成为各阶层尤其是弱势阶层表达愿望、争取权益的重要平台,进而引起传统媒体的注意,从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此外,民主意识的觉醒也使得民众不再臣服和信任于权势者、特别是一些利益集团和政府部门的违规违法行为被频繁曝光后,更是如此。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与腐败有关的事件近年来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所以,通过网络来反腐已经成为不少人的下意识选择。

(二)网络世界的发展是技术基础和客观原因

网络世界的发展包括互联网平台自身发展和网络群体发展。互联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成为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客观条件。近年来我国网络人口迅速增长,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2年,互联网上网人数5.64亿人,其中宽带上网人数5.30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2.1%,居世界第一。网络信息具有传输速度快、信息量大、信息传输和获得便捷等特点,相比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起和组织的成本大大降低:一是时间成本降低,网络信息可以做到即时发布,即时到达,信息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让最多的人知悉;二是经济成本降低,网络信息一旦发布,整个网络上的网民都可以看到,传播效果极佳,还省去了传统印制传单、电话串联、人际串联的经济开销;再次是风险成本降低,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使得更多网民能够以一个网名、QQ号等虚拟代号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徐炯,2010)。

在现实世界中,单个的爆料者面对被举报者,势力是单薄的,往往有被报复的担心,特别当被举报者是权势人物或涉及“一窝”时,更是如此。根据蔡笑(2009)的观点,网民的空间分散、网络群体规模的庇护作用、网络群体的整体姿态在增强了举报者或曝光者心理安全暗示的同时,也增加了政府强行控制的难度。网民的空间分散使得政府管理者的监视成本和强行控制成本变得非常高昂从而使得强行控制变得不可行,网络群体的庞大规模形成的“法不责众”效用往往是政府管理者和网民的心理默契,网络群体的规模及其整体姿态使得群体是以一种整体的姿态出现于主流媒体和管理层之前,给被举报人和政府管理者带来的压力是巨大的。因此,通过网络来曝光腐败事件,在满足了曝光者和网络群体成员安全心理的前提下,更有可能造成巨大社会影响力,并促进政府部门对曝光事件的及时处置。

四、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理念与思路

(一)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理念

对于如何治理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大致有两种基本观点:一是控制,二是疏导。笔者认为,反腐型网络群体事件的爆发是“社会失范”的表现之一,是规范冲突而不是规范缺失,其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矛盾背景,因此,以重塑社会规范的理念和方法来加以疏导与治理才是治本之策,单纯地使用控制并不会消除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只不过是“筑坝拦截”,具有短期效果,却有着增加未来社会的风险可能。遵循这种认识,我们认为应对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策略应重在治本,即应通过化解长期积累的社会性矛盾,使整体失衡的公众心理得以恢复,对反腐型网络群体事件的应急控制只应该是针对极端失控行为的临时应急策略,而不是通过强行管控来使“网络反腐”不再发生。人类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与社会的自由意志密切相关,自由所带来的问题理应该在自由中解决,而不能依靠强制性的命令,对于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而言,只是群体性事件在网络世界中的表现,其治理理念的本质并无不同。

(二)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思路

笔者认为,反腐型网络群体事件的治理路径与策略应该标本兼治,而不仅仅是针对事件本身。

治本策略应当依据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来制定,从而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化解由社会矛盾积累导致的社会公众心理整体失衡。根据笔者对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案例的分析,发现我国的诸多法规、条列、要求、工作程序和廉政建设组织架构,都是反腐型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性对策,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规、条列、要求、工作程序得不到有效执行,廉政建设的组织体系运行在实践中也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现有的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总是出现举报人遭报复、体制内的财产申报制度悬于空中、物权法被部分政府部门视若无物、政府信息工作条列未有效执行、反贪体系的监控虚置、民主集中制被“一把手”践踏、践踏公民人身财产权、人大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如橡皮图章、选举制度被人为操作、官商合谋侵害公民权益等,鉴于此,笔者认为,不管是现实中的反腐群体性事件,还是网络世界中的反腐型群体性事件,治本策略不在于制定多少法条、多少制度、多少规定、多少工作程序,也不在于设立多少反腐机构,而是确保这些法条、制度、规定、工作程序和机构能在公民的公开监督下(而不是由体制内的自我监督)来确保得到切实落实或运行。

换言之,根据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群体性事件或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本策略在于建立阳光的公民监督体系,其核心是建立公务员及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开制度,所有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开接受全体公民的审查与质询,没有财产公开制度,所有的监督机制都不可能有效。

治标策略指的是如何依法、依程序来防范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或一旦发生该如何应对。从理论上来说,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标策略与危机公关策略并无本质不同,即:及时收集网络舆情,掌握实际情况;展开调查,即时发布信息;宣布事件处理结果或澄清事实真相;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宣示政府立场,坚持正确引导。在“佛山房叔”事件中,政府回应及时,处置有力,做法本值得称道,而在“雷政富”事件中,重庆方面针对雷政富的处置本来不错,但由于对其他涉案的人员迟迟没公布,从而引起了社会的讥讽,在一定时期内甚至导致了事态的蔓延。危机公关的程序和策略属于通用性、常识性的策略,但策略的效果将依政府或强势群体的态度而定,傲慢或无知只会让这些程序性策略无法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有效治理反腐型网络群体性事件需要以政府管理者对网络、网络群体和所曝光事件的正确认知和意识为前提。

[1]蔡笑.网络群体事件研究[A].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 [C].2009.

[2]揭萍,熊美保.网络群体性事件及其防御[J].江西社会科学,2007,(9).

[3]安呈斌.网上群体性事件特点成因分析及处置对策建议[J].公安研究,2007,(10).

[4]葛琳.网络舆论与网络群体性事件[J].新闻爱好者,2008,(9).

[5]康德颜.浅析政府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管理[J].法学研究,2010,(1).

[6]徐炯.网络群体事件成因及政府治理路径探析[J].争鸣与探索,2010,(9).

[7]陈勇.论网络群体事件中的群体心理[J].华章,2011,(2).

[8]徐玉.网络群体事件的心理分析及处置对策[J].人民论坛,2011,(26).

[9]邬心云.网络群体事件的心理分析[J].新媒体·新课题,2010,(7).

[10]周毅.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R].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2.

[11]杜骏飞.网络群体事件的类型辨析[J].国际新闻界,2009,(7).

[12]张传香.网络群体性事件聚合效应研究[J].现代传播,2012,(9).

[13][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M].黄维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

[14]陈亮.网络群体事件特征的实证研究[J].情报杂志,2012,(6).

(责任编辑 高 云)

D630.9

A

1671-0681(2014)03-0060-05

梁霄(1969-),女,东莞理工学院思想政治教育部讲师。

2013-10-28

猜你喜欢
群体性网民群体
通过自然感染获得群体免疫有多可怕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网民低龄化 “小网虫”的明天谁来守护
有关公路,网民有话说
密切党群关系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作用及途径
谈涉警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之策
论网络与群体性事件
2012年上半年群体性事件分析报告
关爱特殊群体不畏难
特殊群体要给予特殊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