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能力的提高路径

2014-03-11 08:16陈文兴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领导法治干部

陈文兴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校刊部,云南 昆明,650111)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能力的提高路径

陈文兴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校刊部,云南 昆明,650111)

提高有权势的人的法治思维运用能力从来就是一件难事,而没有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更难,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干部也不例外。目前,革命时代的某些后遗症、整个国家法治的不成熟、等级授权制残余影响、监督力不强等,是影响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这一能力的主要因素。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深入研究和论述革命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差别、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克服等级授权制残余、努力挖掘并开发监督力量等途径,使这一提高的路程缩短。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阻碍因素;提高途径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1]第一次在如此重要的场合提出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能力的提高问题,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涵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但这种“提高”不仅是个实践问题,还是个理论问题,需要理论界站在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对其中的每一个相关问题和细节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系统的论述。

一、提高有权势者的法治思维运用能力是一件难事

人们要形成法治思维,必须首先树立法治信仰,即形成对包括对经人类充分实践证明了的法律至上、法律主治、人人平等、依法行政、程序正当、约束权力、保护权利等一般法治原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确信不疑和坚守、持有,并因此产生强烈的将个人私欲、政党意识、主流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张力时时纳入法律规范的自觉。法治思维实际上是有足够法治信仰的人们在法的创制、执行、遵守,社会的各种参与过程中,综合运用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治精神,尽可能适当地衡量、判断、处理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具体社会关系和矛盾中的权利、义务安排的稳定思维模式。人们如果具备在法治思维指导下,分清具体问题、具体矛盾中的权利义务,以合法途径加以处理的充分能力和高度自觉,也就形成了法治思维运用能力。他们在面对复杂的关系和重大事务时,会去努力学习法律条文、原则、精神、支持的理论或自觉接受比自己高明的法律人士建议,然后循着判断事实——设计应对方案——依据法条、法律原则和精神对方案进行合法性判断——选用合法的、效率最优的方案——依据方案采取行动——依法进行结果评价的顺序行为。足够规模的公民,具有较充足的法治经验教训和知识,充分认识到至少在现时态下没有什么比法治更能增进包括自己在内的人民的自由、安全和福祉,进而能够悉心的珍惜、崇敬和维护法律,形成法治思维及其运用能力,法治社会即告成熟。

有权势者的法治思维及其运用能力在整个社会法治思维形成过程中发挥着特别的作用。由于被赋予一定的职权或具备某种优势,他们可以安排和处置一定的公共资源,有更多的出镜机会而被社会认知和聚焦,对社会产生导向作用和其他影响。如果这一群体法治思维充分定型,就会比较谨慎,不仅会畏惧违法给自己的荣誉、职位、财富、自由、生命带来的风险,也害怕法律描述的社会关系不能形成或被破坏给自己的亲人、同胞留下的不安,从而主动把自己改造成法律人或准法律人,充当法治社会的仪范,为国家“法治”的实现奠定重要基础,“法治的发育、扩展,都依赖于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人共同体。”[2]如果他们中法律人太少,或者有人经常破坏法律而得不到惩治,社会对法律信仰就不会坚实和普遍,这样,很多法律就会沦为一纸空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

但从现有的经验看,这类人群中要有足够数量的人变成法治思维及其运用能力并最终变成法律人或准法律人,是一个难度很大的事。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4]这需要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需要整个国民在自己的实践中积累起足够的经验教训,还需要有能对这群人的专业作业活动进行教育、指引、规范、激励、约束的相关法律制度,足够的监督,能充分联系实际、论证系统、结论正确、表达清楚、数量充足、与时俱进、语言可亲、直指人心的相关著述。这样,他们才有可能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增加法律人的特点,在处理相关公务时,逐渐习惯于依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治精神对该公务所涉及社会关系中权利义务的重要程度进行划分,然后尽自己的力量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而不因为自己的强势地位而放纵。

没有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产生的有权势者更难于树立牢固的法治思维及其运用能力。他们出生在并不喜欢平等、蔑视独立思考和法治规则、多元价值尺度严重缺乏的社会环境里,从小就在专制主义的耳濡目染之下,见惯了权力的专横,为官、特别是做大官给人带来的种种好处,并可能忍受过无权无势带来的无尽烦恼,所以,对权势及其掌握者(特别是握有国家公权力的官们)有着不同程度的景仰和敬畏。因此,他们接受并不断强化着来自先辈的官本位意识,在做最初人生规划的时候,就把掌权、掌更大的权并享受随之而来的种种风光当作自己的最高人生追求和做人原则。他们很难把权力当作一份责任,在没有掌权的时候,就自己当奴隶,一旦手中握有权力,就开始对普通人和比自己权势小的人趾高气扬,甚至把他们当奴隶(面对着更大的权势时,他们仍然是奴隶),不会轻易将自己和他人当做平等的公民,认为自己的权势属于社会公众,自己手中的权势只是为社会服务的手段。这样,他们特别喜欢用机权诈谋捞取官位,很少尊重充当体现人民公意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及其原则精神,当法律成为他们争权夺利的障碍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规避,实在规避不了就践踏。有过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中国,就是一个长期崇尚官本位的国家,学校教育很早就主要围绕如何培养“官”进行,所以,春秋时期的孔子已感叹,“三年学,不至于谷,不易得也”。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特别是科举考试产生后,相关教育更是纯粹为了育官,孔子弟子子夏的“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学”的后半句被抛弃,读书逐渐纯粹以“做官”为目的。近现代教育在中国的兴起和整个中国现代化事业的推进,使这种局面不断有所改变,但历史尘垢的涤荡需要一个漫长的无法轻易跨越的过程。

缺乏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的共产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其中的很多领袖,在没有足够教训的时候,一旦掌握较大的权力,对法治的态度也会变得消极。处在近现代的他们,不能说对法律知识和相关理念毫无知晓,更何况导师马克思和列宁都出自法学专业,相关论述中有丰富的闪光的法律思想。因此,一般说来,他们掌权后,不仅应该通过马克思主义修养的提高、实践启发的增加、一国传统美德的熏育、民主集中制的约束,具备较强的对权力腐蚀的免疫力,还应该因为始终把自己置身于普通人民之中而对以保障和增进人民权利和福祉、维护社会正义为宗旨的法律充满爱戴和景仰,并通过努力将自己变成社会主义的法律人或准法律人。但实践证明,这一国家如果没有民主和法治传统,又没有足够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训练和市场经济洗礼,很多实际掌权的共产党人、甚至领袖级人物,谨慎地依法运用权力的意识仍然很容易消失。如斯大林,曾经为革命事业出生入死并在布尔什维克党内享有很高的威望,所以苏共执政之初就让他领导全党寄以厚望的工农检察院、当书记处总书记,但列宁生前就痛苦地感受到“斯大林同志当了总书记,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5]。后来随着列宁的去世和有制衡力的同志逐渐被打倒和肉体消灭,斯大林对法治丧失了起码的尊重,并导致无数冤案发生,为该党消亡奠定了基础。毛泽东深感于斯大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破坏及其后果,认为这些事连资本主义国家都做不出,“这样的事件在英、法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6],但他还是发动了包括砸烂公检法在内的文化大革命,而文化大革命给中国人民造成的灾难之深重是人所共知的。

二、当前我国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能力提高中仍面临的特殊问题

经过总结经验教训后的几十年的努力,特别是党和国家对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日益加强,“我国政治制度中最坚固的人治堡垒”[7]逐渐被打破,广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律知识提高条件不断改善。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和现实,除前述一般原因外,还有几个问题仍然严重影响着现在及将来一段时间内我国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及运用能力的形成和发挥。

1.革命思维没有完全消除。长期的政治革命,使很多人坚信“革命”本身就是一切合法性、正当性的全部来源,所以,常常对制定法及其精神、原则不屑一顾。如今“革命”已经逐渐远去,但很大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依然透着浓郁的革命色彩、个性和激情。(1)不善于运用法律话语。长期以来,很多领导干部的话语中,明显透露出法治因素的短缺,所以生活中本应体现法治的地方常常充斥着政治话语,如从“依法治国”套用出无数的“依法治×”、有些地方动不动就号召“打一场×××人民战争”,很多干部开口就是“××大还是法大”的雷人语言等,整个社会似乎仍然“不难品味出主流政治和官方话语的决定性影响和主宰地位。”[8](2)过于性急。在革命年代,由于未来总的来说还相对模糊,革命者为批判现实社会、鼓舞群众和激励自己,对革命结果的描述往往饱含着一些空想,胜利后又急着兑现,所以在建设中,会因害怕“一万年太久”而不切实际地求发展速度。改革开放后,当我们发现自己的国家更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时,强烈的危机感又使我们的这种革命激情燃烧起来,并在某种程度表达为对包括“GDP”在内的数字崇拜,“使我们不能冷静地分析主客观方面的情况,从而违反客观世界发展的规律”[9]。(3)主要领导容易集权。由于过分着迷于目标的正当性,手段的合法性往往被撇开,所以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雄心勃勃的主要领导干部,很容易相信“民不可以虑始而可以乐成”,“成大功者不谋于众”等“法家”信条,热衷于挖空心思把各种资源集中起来推动自己的雄图大业,造成“许多重大问题上往往是一两个人说了算,别人只能奉命行事”[6]。(4)迷信“专政”力量。由于过分急于奔向自己的目标,很多领导干部很难充分均衡地考虑各种利益、特别是每一项政策受损者利益的均衡,导致执行时会酿成许多突发性群体事件,而此时一些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动用包括警力在内的行政力量将不听话者拿下或“摆平”,认为摆平就是水平,所以在“谋发展”和“创新”的名义下,做出许多离开事物发展规律,法律、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给人民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事。

2.干部队伍的整体法治素养不高。由于我国缺少民主和法治传统,法治建设的时间有限,干部队伍从整体上看仍然缺少足够的法治素养。(1)干部队伍中缺乏法律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出台后,我们提高了相关考试中的法学法律知识的比重,但我们的干部队伍、特别是高级干部受过专门法学教育的仍然不多,严重缺乏熟练掌握法律细节、法律技巧,拥有牢固的法治信仰、忠诚法治理想的法律人,所以,即使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这样的人也经不起利益诱惑,走上了犯罪道路。(2)许多干部对法治的主要内容之一“程序正义”仍然怀着本能的抵触。许多干部非常不认可“程序正义”的价值,甚至认为讲程序就是思想僵化和官僚主义,在很多工作中,程序变成了过场,很多重要方案、规划出台前的听证会、论证会的参会者多为外行,出台的规划、方案因此往往缺乏科学性、稳定性、长远性、严肃性,而后任常常以各种名义轻率地另起炉灶。(3)一些干部不懂得在应急管理中积累法治权威的重要。许多领导干部在化解矛盾中、维护稳定中,很少考虑如何树立法治的权威,而热衷终于采用“物质满足”、“物质诱导”、“运动式”、“花钱买平安”、“严防死守”等手段,追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或没有矛盾。在事情不是很大的时候,往往瞒哄骗压,到纸包不住火时,又轻易动用警力,造成矛盾激化升级。(4)法官队伍的法治素养仍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高。由于《法官法》没有办法解决历史问题,执行情况也不是很好,造成法官职业严重“大众化”,个别法官甚至属于“三盲”,司法权仍然无法充当好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在很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中,本来法治观念就极为薄弱的群众因诉告无门、判决不公、判决成白条等无休止地缠访或闹群体事件。

3.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的某些弊端仍在发挥消极作用。马克思对等级授权制深恶痛绝,说“用等级授权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巴黎)公社精神的”[10],但建国以后,我国形成的“高度集中”计划体制,就包括了干部使用上的等级授权制并且现在仍未彻底消除。(1)干部选拔中的民主仍然不充分。无论是用选任制还是考任制,里面的竞争性和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都很低,选任制中候选人很少与选民互动,只有很少的选民对他们有所了解,考任制中群众测评情况没有见任何地方公开过,很令人怀疑这是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少数人。(2)上级和主要领导的权力过大。我国的国家机关实行层级制约制和首长负责制,这在官僚机构里面必不可少。但在实践中,上级和首长集中了过多的权力和资源,对下级的职位和行为能力安排权太大,使得下级对上级的隶属有时会变成人身依附(如官场流传的加入“圈子”),在上级和法律之间,很多干部几乎本能地选择服从上级。(3)地方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在领导地方发展中的作用过于强势。随着“各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等理念的进入宪法和党章,党的书记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都是明确而有限的,但实践中,地方(甚至到乡镇)的所有重大事项几乎都是地方党委书记亲自或授权拍板,党的领导变成了某种程度的党委书记领导。(4)很多干部的其他谋生能力常常随着为官时日的增加逐渐弱化和消失。相当多的一些人当上干部后,逐渐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千方百计讨好比自己更有权势的人上,不再用心去进行其他学习和独立思考,不再有其他谋生能力,也丧失了退路,这样他们即使有法治思维能力也缺乏运用的勇气。

4.监督仍然薄弱。多年前就有人指出,只有保持足够的制衡,公仆们才“会兢兢业业,谨慎地为人民掌权”[11],但到目前为止,监督机制仍未发挥出足够作用。(1)领导干部信息公开程度很低,造成监督无从做起。如领导干部的财产公开问题,国家1998年就开始提出,但直到现在还有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氛围下全面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开无异于自掘坟墓,短期内是很危险的”。[12](2)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从未作为考核升迁的重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任何滥用职权”的规定,常常被理解为不因违法而被追究,没有具体指标和刚性安排;《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的“德能勤绩廉”,没有包括法治思维的运用能力问题,考核机制发挥不了涉及法治思维运用方面的监督作用。(3)公众监督不太在意领导干部是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社会公众常用目光短浅的实用主义来评价领导的好坏,在很多场合中总希望与自己有某种关系的领导干部给自己吃偏食,对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的角色、法律是自己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等问题缺乏起码认知,所以,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问题的干部难以获得群众的好评。培根说,司法方面的“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弄坏” [13],但认真想来,我们人民的这种判断力某种程度上可能决定了某一阶段法治建设所需“水源”的质量。(4)主流媒体很少从法治的角度分析评价干部们的工作。这种情况由来已久,现在改变也不大,绝大多数触犯党纪国法的领导干部,长时间的违法行为很少受到主流媒体的批评,像薄熙来之流所谓个性官员,还长期被一些媒体被当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典范来追捧,说明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监督主体、促进我国法治成长重要力量,还远远没有在法治基础上充分发挥激浊扬清的作用。

三、充分尊重实际,在实践中逐步提高我国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能力

随着“体制转轨、机制转换、社会转型、国民转心”的深入,要“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必须努力提高广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渐树立法治的权威。为此,我们除努力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来积累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民众的法治思维运用能力外,应当根据变化着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前我们领导干法治思维运用能力建设中的特殊问题。

1.深化领导干部对“革命党”转化为执政党的自觉,增强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学会法治思维的理性认识。鉴于很多领导干部因长期的熏染形成了很深的“革命”情结,习惯于以激情和运用权力的随意性代替规范性和程序性,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能力,必须通过更深的研究和论述,强化广大领导干部对革命的理性认识。(1)“革命”,尤其是暴力革命是一种无奈。无论是什么国度什么地方发生暴力革命,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革命结束后,人们面对的常常是一堆废墟,建设工作必须在连薄弱的基础上开始,而建设所需要的一切资源常常依赖人们勒紧裤带去积累。(2)在革命甚至革命战争的环境中,常常采用激烈的方式,很容易把社会关系纳入敌我斗争的范畴。本来很简单的社会关系,很容易被一些人当作“圣与魔、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两极对峙”,继而以“以不择手段的方式来削弱对方,乃至剥夺对方存在的合理性”[14],(3)个人权利变得微不足道。革命常常和伟大崇高、英雄壮举连在一起,使革命的主角很少站在平民的角度思考问题,所以法国大革命高潮中,革命者将“道德、人道、人们福利,世上一切神圣的东西”[15]都变成屠杀的理由。(4)缺少妥协精神。从人类现有经验看,如果一个社会有足够的妥协观念和谈判机制,则即使到了统治者不能照旧统治、被统治者不愿照旧被统治时,也可以通过协商,不断找到一个双方度能接受的分寸,推动社会不断改良,但革命者往往反对妥协,并根据自己的判断除“恶”务尽。(5)转型费力。解放前夕,毛泽东指出,“我们能够学会我们原来不懂的东西”[16],说明他已经意识到转型的必要,但他自己的转型最终也没有完成,所以认定“大字报一贴,群众一批判,会上一斗争,比什么法律都有效”[17],一般人转型则更加困难。

2.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有待定型的国家,要实现这一点,我们必须付出很多努力。(1)提高法治研究水平和成果质量。在国家积极创造较好的激励机制的同时,逐渐摆脱贫困的法律人要在使命感和求知欲的促使下静下来,用足够的时间去克服法学研究中的形式主义,从而把法治的基本精神、原则和我们国家传统文化、近代以来我们的经验教训紧密结合,尽快成规模地推出有直指人心的说服力,有中国特色、中国作风、中国气派的类似于英国的《代议制政府》和美国《联邦党人文集》那样的法治经典著作,从而使我们的干部因“法治”而困惑时可以从中汲取力量和智慧。(2)完善法律。要通过各类立法逐渐克服我们已有法律中不符合法治精神、原则和社会主义民主理念的法律条款,使我们的法律真正集中反映现阶段人民的整体意志和利益,使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人民遵守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出人民“所能忍受的法律中最好的法律”[18]。(3)增加法律人在干部队伍中的比例。从来法治的发育、发展,都依赖于一个“掌握着法律的细节”,“积累了法律的技巧”,“具有法治的信仰,忠诚法治的理想”[19]的法律人的共同体。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越来越多,其中相当一部分受过比较完备的法律专业训练,养成了法律人的品格并逐渐在法律服务的各行业崭露头角,能提高这类人在干部队伍中的比例,将在整体上改变干部队伍法治思维的运用能力。(4)不断改进普法的方式。要改变以往普法中“自上而下的方式、少数人意志的主导、以国家发展而非以个人权利为目标、以吏为师的知识武断”[20]等,把重点放在国民教育、职业教育、政治参与、权利维护过程和场景中,使其与人民群众创造、争取和维护利益的强烈愿望契合,从而培养起与权利意识相匹配的义务意识,让人民的法治意识“倒逼”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运用能力。

3.不断克服干部任用权过度集中的弊端。这不是一件很容易的工作,因此,我们应当扎扎实实走好每一步,而不要指望一蹴而就。(1)正确认识集中的优势。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他是怎样造成的,一方面是服从,这两者,不管社会组织怎样,在产品的生活生产和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下,都是我们所必需的”[21];在我们这样一个处于矛盾复杂多变的快速发展时期的社会主义大国,要有效维护稳定和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最优公共条件,各类权力不能过于分散。(2)为强化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竞争性和依法参与性创造更好的条件。如在选任干部时适当鼓励候选人依法用证据展示自己相对于对手的优势、对竞争对手进行必要的评价、更多地与选民及其选出的代表互动、要求考任时的民主评议的投票材料用适当的方式公开化,从而尽量避免把实质性的最终决定权集中于极少数或个别人。(3)把考核领导干部的主要指标逐渐转移到依法提高公共管理和基本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上来。这样,更多的领导干部才会把心思放在依法为人民服务、承担法律安排的相应职责上,不会因为上级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违心违法。(4)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的薪酬制度。要通过一定的待遇养廉,但不能使为官成为任何人发家致富的职业;要通过制度引导希望在经济上大有作为的干部尽早到市场上去直接创造财富,确保剩下的人愿意积极依法尽责。

4.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在相当多的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能力和相关学习锻炼积极性都不高的前提下,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的整体能力,必须使相关监督强大到使任何干部在法治问题上不敢任性。(1)促进领导干部信息公开。列宁说“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本组织的成员”[22],对于监督而言更是这样。我们当然要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个人隐私权,但与公务和公权力连在一起的个人信息就不再属于个人,干部的任何行为都应在众目睽睽之下,这样权力才能在阳关下运行,任何人不敢懈怠、放纵。(2)挖掘和激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潜力。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的结构和比例,使其中的官员、特别是行政官员的比例不断下降,并增加来自各阶层、有适当法律知识背景和文字表达能力的代表比例,提高他们依法议政及议案整理、制作、提交能力及质询能力,促使他们强化与选民的直接联系。(3)发挥好政协这个平台的作用。要改变政协是党政、司法和其他“官员退休过渡机构”的状况,促使其依照宪法、法律,通过高质量的议政和提案,“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4)将各类行政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行政诉讼法》,不仅使具体行政行为,也使包括行政立法、政策制定、命令出台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都能通过公益诉讼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确保只有程序和实体合法性经得住审查的政策、行政决定、命令,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5)让媒体在法律规范下发挥监督作用。要尽快制定《新闻媒体法》,确保媒体不冲击主流意识形态、违法乱纪、伤风败俗的同时,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从而把法治的阳光永不停息地照射向权力运行的任何角落,并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反射给公众,形成对干部行为合法性监督的不竭动力。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

[2]张保生,何 苗.法治与和谐社会——首届中国法治论坛综述[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2).

[3]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三联书店.1999.28.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1.154.

[5]列宁选集(第4卷) [M].人民出版社.1995.745.

[6]邓小平文选(第2卷) [M].人民出版社.1994.333.142.

[7]陈云良.法治中国 可以期待——2003年法治盘点[J].社会科学论坛,2004,(3).

[8]燎原.从法制到法治[M].法律出版社,1999.318.

[9]邓小平文选(第3卷) [M].人民出版社,1993:139—140.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M].人民出版社.1972.376.

[11]钱鸿献.西方法治精神和中国法治之路[J].中外法学,1999,(6).

[12]王明高.官员财产公开切忌急于求成[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3).

[13]培根论说文集[C].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2006.193.

[14]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101.

[15](法) 米涅.法国革命史[M].郭华榕译.商务印书馆. 1977.231.

[16]毛泽东选集(第4卷) [M].人民出版社,1989.1438-1439.

[17]李锐.毛泽东的早年和晚年 [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312.

[1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上.1961,317.

[19]秋风.地平线上的法治中国[J].中国图书评论,2007,(11).

[20]宋晓.普法的悖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2).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M].人民出版社,1972.553.

[22]列宁全集(第6卷) [M].人民出版社,1984.1310.

(责任编辑 高 云)

D630.3

A

1671-0681(2014)03-0076-05

陈文兴(1965-),男,云南东川人,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编辑部主任,副教授。

2013-10-15

猜你喜欢
领导法治干部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当干部切忌“打官腔”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2016重要领导变更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不能比领导帅
领导去哪儿了
治理下的法治与法治下的治理
干部任免
干部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