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7 月1 日起执行排污费征收新标准

2014-03-17 08:13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4年7期
关键词:排污费需氧量每公斤

根据《关于调整二氧化硫等4 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从7 月1 日起,天津市开始执行排污费征收新标准,即二氧化硫6.3 元/公斤、氮氧化物8.5 元/公斤、化学需氧量7.5 元/公斤、氨氮9.5 元/公斤,分别较现在提高5 倍、13.5 倍、10.7 倍和10.8 倍。

《通知》明确,根据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对4 种主要污染物实行阶梯式差别收费,具体分为7 个阶梯。

据了解,此项细则适合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这些排污者应当依照细则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包括五种情况:一是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二是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三是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应按照规定,由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排污费; 四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五是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前后比较

细则规定,从2014 年7 月1 日起,调整二氧化硫等4 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氧化硫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6.30 元;氮氧化物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8.50 元;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7.50 元;氨氮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9.50 元。

实施阶梯式差别收费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由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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