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宗族婚配与惩罚

2014-03-18 14:57李宇潇
关键词:婚配宗族惩罚

李宇潇

摘 要:中国古代的宗族活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进程;今日的宗亲活动也有某种活跃性,是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宗族对族人的戒约,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对国家、宗族、家庭、亲友的态度,职业、婚姻、信仰的选择,社交和娱乐生活。

关键词:宗族;宗规;婚配;法律;惩罚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056-03

一、宗族法制下的族人生活

孝敬父母、睦宗族规条。清世祖说:“孝为五常百行之源。”①《清世祖圣训》把孝道摆在人伦的首要位置。各族训约也是如此。洪秀全家族的嘉应州洪氏祖训第一条就是讲孝亲睦族:“一谕族人,子必孝亲,弟必敬兄,幼必顺长,卑必承尊,处族以和敬为先,处乡党以忠厚为本,凡我族人,尚其勉诸。”

对夫妻关系的规范。宗约对做丈夫和妻子的,各有行为道德规定。他要求丈夫给妻子做出表率,行为要端正,妻子虽说要竟从丈夫,但丈夫也要尊敬她,态度要和蔼,对妻子的小过失要从容劝导,在自己卧室内,也不要恣意戏谑,好让妻子敬重你。对于妻子来说,一定要以夫为重,做到三从四德,要贞洁,孝公婆,敬夫子,和睦妯娌,教育子女,如若犯有七出的过失,就要被休弃。

对族人职业的规约。明代浙江永嘉向氏家族训要求族人“各家生理”将士、农、工、商四业都视为“生理”,即使“于人佣工挑担,亦是生理。”有的家族规约重士农,轻工商,但并不是禁止从事商业。四民之外的行当,有的宗族认为是下贱营生,明确禁止族人参与。如武进姚氏宗规:“不得越四民之外,为僧道,为隶役,为优戏,为椎埋屠宰。”即不准出家为和尚道士、到衙门做官隶、做戏子和屠夫。

对族人丧葬的规条。对族人家庭发生丧事,族规涉及到丧家和族亲两方面的做法,要求丧家依礼法和习俗,披麻戴孝、哭灵、做七、守丧,要求表现哀悼深情,但不要铺张浪费。要求族人到丧家帮忙,亲房中选择能干的人协助料理丧事,被选定的人不能推辞。

禁止官告的规约。民事纠纷本应到政府解决,但宗约认为宗族人打官司,不论胜负在哪一方,也是损伤宗族的事,因此禁止族人打官司。有的家族规定,即使有理一方,若先告状,祠堂将首先处罚他,以惩治不先到祠堂理论的错误。若是两造都愿意上衙门,就责罚双方。倘是卑幼告尊长,处分得更重。为了杜绝去官府告状,宗约规定:组人相争,先禀告宗祠,族长,房长和公正族人召集两方,在祖宗身为面前论曲直,辨是非,责命俚曲一方改过自新,或处理家法,若不服裁判,送官究治,情节严重的,则消除宗籍。宗祠审理过程中论是非的同时,维护宗法伦理,注意两方尊卑长幼身份,给予处理,这就是即墨杨氏宗族长以公正态度处断族人纠纷,不得偏袒,否则全族成员可以联合责问他。

关于族人社交的规矩。宗训里多有“慎交游”的教导,给族入交朋友、从事社会交往活动作出规范。它认为择交是大事,因为跟什么人学什么人,所以必须选择好入交朋友。友人之间要能道义相交,即若有善事,互相鼓励去做;若有过失,能劝导改正;不要因对方有财势而交往,也不要单纯的意气相投。宗约还要求族人把对朋友的原则,推广开来,运用到师生关系邻里关系中去。对族人的惩罚条例。宗祠对违犯纲常伦理的族人,以族规的形式定出恶治办法,其内容较多,归纳于此:

体罚:打板子、罚跪。这是常见的刑法,也是较轻的处分。罚钱:根据犯事情节,交纳银钱若干,这是经济制裁的一种。罚筵席:处分犯事者在祠堂摆酒席,赔礼道歉,这是经济和精神双重处分。记过:记下过失,作为警告,是一种精神惩治。捆绑:对情节严重的人,绑在祠堂门前示众,是人格惩治。开除出宗:对情节极其严重的人,逐出宗族,不许进祠堂、上族增,这是宗族最严厉的处治。送官究治在开除出宗同时,以祠堂名义将犯事者送交官府立案审判,政府将因此而从重治罪。打死、活埋、沉潭:一些宗族实行这种方法,然而因是酷刑,并不写在宗约里,只是依约定成俗的法则届时实行。

宗规的这些处分族人方法,多学自政府法令,也是学习皇族的做法。如削籍出宗,是汉代皇室屡次出现的事情。中古时代不仅除名,还要给开除出宗的人改姓,当然改的都是坏字眼,以示侮辱。

二、族人的婚配与婚姻圈

明朝时期,人们对宗族与婚姻关系的重视也由此透忽出来。宗族祠观对此也多所涉及,主要内容有三方面:(1)定亲要取得宗族同意,男女议亲,家长先向房长、族长豪报,同意后才能确定,所谓“男子定婚,女子许字,必谋于尊长,既决则告尊长同意与否,要看对方门第、家风,凡是贱民之家,绝对不许联姻。(2)结亲要有拜祠堂的仪式。(3)禁止同姓婚满。规约的实行情况,下面分几方面说明。

(一)宗族主持族人婚

上古诸侯结婚,得请命于天子。诸侯一娶九腾,把夫人的姊妹侄女也娶过来,表明这种婚配是两个家族的事情,而不是被嫁女个人的事。天子结亲,要庄同姓诸侯做主婚人。婚后三个月内举行宗庙拜见礼,新娘拜了宗庙,婚礼才算全部完结,表示男女宗族正式接受了她。男家将女方送亲用的马送还女家,这才算是婚姻成功,男方不会休弃她。如果新妇还没有来得及礼拜宗庙就亡故了,丈夫不给她行斩衰丧礼,而是降一等服齐衰礼,她的灵牌也不放进宗庙,是不把她当作正式妻子和正式宗族成员对待,可见上古庙见礼的重要。到了近古,男子在结婚前夕,由宗族亲戚中的长辈,给他取一字号,从此不再叫他乳名,表示尊重他,也是拿成年人要求他。如果家有童养媳,待要正式成亲时,婚家要报告宗族,才能成婚寡妇如要再婚,必须先取得夫家宗族同意,否则婚姻无效。庙见多在结亲第三日进行。对族人婚姻的约束力远不及上古强大,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

(二)贵青仕宦宗族的门第婚姻

上古、中古贵族官僚宗族成员的婚配,与政治关系最密切。传统说的婚姻是修“秦晋之好”,常常是指政治联姻。在贵胃仕宦之族,平时讲求的是门第婚姻,即同等社会地位的宗族、家庭成员间通婚,以保持家族社会地位。不在一个门第,很难联姻。如唐代垂相韦宙见小将刘谦气度不凡,必有出息,想把侄女嫁给他,可是韦氏家属不同意,说“非我族类,虑招物议。”②门第相同者通婚,表明夫族、妻族互相间的重要性。如果田族不显贵,所生的儿子都要受妓视。有福同关照,有祸谁也逃不脱,政府的律令也对此作了规定,连坐罪就是如此。

(三)同姓不婚和中表婚

古人讲“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③是认识到血缘关系相近的男女结亲,生育的子女不易成长或者残疾,造成后裔不旺盛,因此禁止同姓结婚。有这种认识,不晚于周代,还形成反对同姓通婚的习浴,大约还出现了规约,如杜右所说:“殷以上婚不隔同姓,周制则不娶宗族。”唐朝有明确的禁令:同姓结亲,男女双方各判徒刑2年,若没出五服,加重处分。《唐律疏议》禁止近亲结婚,符合于优生学的原理,是古人认识的进步,有益于人类自身再生产。再说禁止同姓通婚,迫使宗族与异姓联姻,开展同其他宗族的联系,也是扩大宗族势力的一种方法。

人们对同姓不婚的认识渐渐发展,因为同姓范围广,许多人同姓不同宗,没有血缘关系。人们在理论上不能不承认同姓不婚的原则,但对同姓不同宗的婚配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看来对同姓不同宗间的婚姻,人们有个认识过程。直到明清时期,人们还是有所顾忌。如乾隆间有个朱姓男子婚后才知道妻子和自己同姓,便要休妻,朋友给他举出古来同姓通婚的许多事例,说明只要同姓不同宗,就可以结婚,他才放弃离异的念头。同姓不婚的原则多流行于士大夫阶层,在穷乡僻攘的民间没有办法实行这种禁节,因为人们活动圈子小,很难在异姓中找配偶,不得不近亲结婚。如甘肃一些地方,习俗上不许同一祖父血系下的男女结婚,此外的人就不管了。

古人在反对同姓婚姻时,对中表婚,在观念上有所反对,行动上却不顾忌,并努力实现。中表婚是指儿子与母亲兄弟姊妹的女儿、父亲姊妹的女儿结亲。

《红楼梦》里描写沟贾宝玉、薛宝钗的金玉良缘,贾宝玉、林黛玉的木石姻缘都是属于中表亲:宝玉之母王夫人与宝钗之母薛姨妈是亲姊妹,这玉、钗是姨表姊、弟关系;宝玉之父贾政与黛玉之母贾敏是亲兄妹,所以宝、黛是姑表兄、妹关系。中表婚,扩大讲是姑姨舅内外亲戚的宗族间的联姻。这种婚俗形成得很早,也很流行。

三、宗亲法及其在民间的实行

历朝统治者在“屈法伸情”指导思想下所制定的法律,涉及到五服关系的律条,主要有:

“八议”中的“议亲”。八议,再者“刑不上大夫”,但是贵胃官僚犯法,也要惩治,又不能按一般人来治,于是制定出对他们减免刑罚的原则。由于是依照八种人分别议定的,所以称“八议”。八议的第一条是“议亲”,这是专为皇亲国戚设立的。被议的对象是皇帚但免以上亲。刚才况的五服内宗亲,是指高祖及他的裔孙,凡是和本人有五代之内血统关系的人都是。但免是指比五服关系又远一层的入,是高祖的兄弟及其四世后人。凡属以上范围的人,犯事都要依据议亲的原则,从轻判处。同时在司法程序上,对这类人犯罪立不立案,主管衙门要请示皇帝,批准后才能立案审理。如何结案,主管只有提出处理建议权,最后由皇帝决断。

“十恶”中有“不睦”、“不孝”、“恶逆”。一提到“十恶”,人们会联想到“十恶不赦”一词,确实这凡乎是同一概念。这是为严刑惩罚而制定的原则,针对的是不忠不孝、谋反叛国的人。其第四条是“恶逆”,凡是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父母、姑、兄弟、姐、外祖父母,妻子杀害丈夫、丈夫的祖父田、父母的,都属于这种罪。第七条是“不孝”,凡是被告发咒骂祖父母、父母;有祖父、父母而分家另过,又不好好教养的;在为父册守丧期间,娶妻出嫁的;在外地做官的人听到故乡祖父册、父田亡故的消息,不报告朝廷请假奔丧的;谎报祖父母、父册死亡的。都是不孝罪。第八条“不睦”,凡是谋杀及出亲戚,妻子殴打、告发丈夫及其大功以上霖长、小功辱属,适用于此条。凡是犯了属于十恶以内罪过,定罪从严,朝廷大赦,也不包括这类人,用清朝的法律术语说是“常赦所不原”。

宗亲相犯的律条。宗亲之间互相打骂历害,根据双方的服制关系,给一方加刑,为另一方减刑,这是明朝律节所说的原则:“族亲有犯,视服等差定刑之轻重。”具体律条有:凡谋杀高祖父母、曾祖父田、父田、期亲彝长、外祖父母,妻谋杀夫及夫之祖父田、父母,不论有无创伤,刑,立即执行。如若致死,则判决凌迟处死。凡殴打高判处斩祖凡曾、父田、父母,不论是否有历,也是判处斩决,致死则判迟。殴打伯叔父母、兄、姐、外祖父田,依照历情,判处徒刑、流刑或纹首之决,如果致死的,则判斩决。凡谋杀尊长,已成历的,判绞刑立即执行,致死的判斩决。

小功、大功、卑幼,依据亲等,不成伤的,判杖刑、徒刑,成历判杖刑、流刑,致死的判绞刑监候执行。从里刑中可知,卑幼浸害霉长与尊长浸犯卑幼,处刑相差悬殊。一方面是动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甚至凌迟处死,而另一方则是杖刑、流刑,绞监候已是重罚了。人在宗法中的地位,充分反映到法律上了。法律保护巷长,压抑卑幼。只在宗亲内部比较,虽然已经很明显了,不妨再与平人间的犯罪处刑作一对比。若两个平人斗殴致死人命,一般情况下,是按杀人偿命的原则,判处纹刑监候执行。纹刑是死罪中最轻的,监候执行就有遇到大赦、恩赦等赦免的时候,即有免死的机会。把它同宗亲间犯法相比,卑幼犯罪比常人犯罪判刑重得多,而尊长又轻得多。越发表现出宗亲法偏但尊长的程度。宗亲法把宗法名分关系法律化,强化了宗族内部的等级关系。

这种律条的不公正,在清代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暴留无遗。宗亲法在执行中,会遇到复杂的情形,有时不好裁决,政府往往按照亲亲原则,加减处分,如误历祖父母、父母,原立法为绞监候,乾隆间改为纹立决。又如疯子杀死父母,原先是请旨决定如何判刑,后来改为一律凌迟处死。

俗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法庭上,父子可以互相为对方隐瞒,不算犯罪,以维护亲情。《唐律》中有“同居相为隐”专条,同居是指有共同财产、共同生活的,包括宗人和其他亲属,如大功以上亲、外祖父母、外孙、丈夫的兄弟及其妻子,都可以互相包庇,不能揭发。所以《明律》进一步规定,若告发他人祖、父,不能用被告子孙作证,他如弟弟不能证哥哥,妻子不能证丈夫,都是这种容隐内容。更加发展的是亲人为互相援救,犯法也可以得到宽容。明太祖时,一个人的几子犯法,父亲采用行贿的手段企图使儿子免罪,事倩败露,御史建议将父亲和儿子一同治罪。可是明太祖说:儿子论死,父亲援救,这是父子至情,可以原谅,儿子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父亲免予治罪。如此重人伦亲情,讲究父慈子孝,又成为屈法伸情的典型事例。允许容隐,是倩理重于国法的表现。

在情与法的关系上,法律处理宗亲之间以及社会犯罪,屈法伸情,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第一、伦理之倩压过是非之情,即把血统亲情,看得重于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第二、但护尊长,压抑卑幼,以法律武器强制贯彻宗法等级和孝道。

纵观中国宗族史,它古老,但对社会也有一定的适应力,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调整自身的组织原则,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方法,有着一定的活力,因此以变化发展的观念作为认识论和方法论,研究中国宗族法规有着深远意义。

注 释:

①《清世祖圣训》:卷一《圣孝》.

②《资治通鉴》:卷二五五.

③春秋左传·唇公二十三年.

参考文献:

〔1〕[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03.

〔2〕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 孙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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