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鸠均法解读还原—— “纪之于三,平之于六,成于十二”的真相

2014-03-21 12:55:44孙克仁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孙克仁

一、有关“州鸠均法”的史料

“纪之于三,平之于六,成于十二”这十二字,早被大量地引用,成为先秦律制如何构建的重要论据之一。与这十二字相关的那次事件,发生在周景王二十五年(公元前520年),当时为铸无射之钟,王上召见了伶州鸠咨询了六律与七律等问题。那次君臣论律的关键内容,很到位地被浓缩在《国语·周语下》一章中,流传至今。其原载,谨摘录如下:

二十五年,王将铸无射,问律于伶州鸠。对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③兰州民族大学音乐学院教授李槐子先生于2012年10月在第七届乐律学年会首次发表此标法。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钟,百官轨仪。纪之于三,平之于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夫六,中之色也。故名之曰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由是第之,二曰太簇”, “三曰姑冼”, “四曰蕤宾”, “五曰夷则”,“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为之六间以扬沉伏。而黜散越也,元间大吕”,“二间夹钟”,“三间仲吕”,“四间林钟”,“五间南吕”,“六间应钟”[1]46。

王曰:“七律者何?”对曰:“昔武王伐殷,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鼋,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自鹑及驷七列,南北之揆七同也,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王以二月癸亥夜陈,未毕而雨,以夷则之上宫毕。当辰,辰在戌上,故长夷则之上宫,名之曰羽。王以黄钟之下宫,布戎于牧之野,故谓之厉,所以厉六师也;以太簇之下宫布令于商,昭显文德,底纣之多罪,故谓之宣,所以宣三王之德也;反及嬴内以无射之上宫布宪施舍于百姓,故谓之嬴乱,所以优柔容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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