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荣荣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安徽 合肥 230022)
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知识产权立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迄今为止,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39件。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施行。立法法第八条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作了规定,该条第七项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民事基本制度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限的事项,其他任何机关非经授权,不得进行立法。检视地方知识产权立法的现状,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有的地方立法权限超出了立法权规定的限度,染指了不应由自己立法的事项。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期地方立法机关及立法工作者更多的重视,更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推动地方立法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0世纪中期以前,学者们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为智力创造成果的抽象认识,多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1]。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的学者认为,在知识产权名义下的知识产权的各项具体的权利,有的权利也并不完全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产生的。因此,学者们对知识产权概念作出新的概括,主要认识有:一是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