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深生态学视域下的海洋伦理观

2014-03-29 10:49李萌羽
东方论坛 2014年5期
关键词:伦理观海洋资源海洋

李萌羽

(中国海洋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21世纪被称为海洋的世纪,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相继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了国家或区域的海洋战略和海洋法规,海洋开发和保护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空前提高。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大规模、高强度的不当海洋开发加速了海洋环境和生态的恶化,加剧了海洋环境灾害发生的频度,直接威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面对日趋严重的海洋生态危机,反思人类凌驾于海洋之上、一味向海洋攫取利益的狭隘海洋观,重新审视人类与海洋的关系,建立人类与海洋和谐共生的海洋伦理观至关重要。

在西方,自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环境遭到了很大的破坏,保护环境的运动此起彼伏。全球性生态环境的恶化促使西方环境主义者对环境问题进行了更深层面的哲学思考,从70年代起,西方的环境运动不断深化,逐步从具体的环境保护,转向关注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提倡保护生态物种的多样性,探究导致环境问题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在这种背景下,深层生态学理论应运而生。它坚持以生态系统为中心的整体论,反对浅生态学所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主张从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益出发,把人类和自然界看成是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认为人类和非人类生物具有内在的均等价值,主张保护生态物种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以实现人类与自然万物的和谐共生。深生态学的理论内涵对于建构人类与海洋和谐共生的海洋伦理观,解决我们目前面临的日趋严重的海洋生态危机,促进海洋开发和保护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深生态学作为一种环境伦理哲学

顾名思义,深生态学是与浅生态学相对应的,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社会出现的一种生态中心论的环境保护理论,最早由挪威生态学家阿伦·奈斯提出,后经由美国的比尔·迪伏、乔治·塞逊斯塞以及澳大利亚的沃里克·福克斯等学者的丰富和发展,最终成为一种影响深远的生态理论思潮。深生态学坚持以生态系统而不是人类为中心,主张从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益出发,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种深生态学理论的产生是基于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圈平等”和“自我实现”哲学原则。

1.深生态学环境伦理哲学理念

深生态学(deep ecology)这一概念由挪威著名的生态学家阿伦·奈斯于1972年首次提出,后来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具有深刻内涵的环境伦理学理论。1973年阿伦·奈斯在《哲学探索》上发表了《浅层生态运动和深层、长远的生态运动:一个概要》一文,全面阐释了深生态学以下基本理论观点:(1)反对人与环境关系中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态度。主张人与环境的互相关联,认为任何有机体都是生物圈网络中的一个点,没有万物之间的联系,有机体不能生存。(2)遵循“生物圈平等原则”。认为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摒弃任何为了实际需要的杀戮、掠夺和压迫。生态工作者必须予以深深尊重、乃至敬重任何生命形式。对生态工作者来说,平等生存和发展是最高的价值准则。(3)遵循“多样性和共生、互利原则”。认为多样性增加了更多生命形式生存的机会和可能性及丰富性。适者生存应该在互生、共存的关系中阐释,而不是强调一种屠戮、剥削和压迫的能力。(4)反对等级制。基于生物圈的平等和共生互惠的立场,深生态学反对等级制度,认为上述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物种、群落和种族。(5)反对污染和资源枯竭。指出在这方面生态学家已找到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浅生态运动没有考虑采取措施的社会意义,而深生态运动要担负起伦理责任。(6)主张“复杂而不混乱”。认为生态系统中的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进行着复杂而有序的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构成动态平衡的有机统一体。(7)主张“区域自治和分散化”。深生态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区域自我管理”以及“物质和精神上的自我满足”。[1](P1-2)

深生态学被视为一种“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它从整体论出发,把整个生态系统看成是一个完整、有机、不可分割的整体,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缺一不可,并且生态系统的各部分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的利益高于谁的问题;在深生态学看来,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不是高于自然界的,人类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破坏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因之,深生态学反对单纯从人类的根本利益出发,认为自然环境的作用是为人类提供资源,并以人类的利益为终极目标这一狭隘观念。

2.深生态学的两个“最高规范”

在提出上述深生态学的基本理论主张的基础上,奈斯进一步确立了深生态学理论的两个“最高规范”(ultimate norms),即“生物圈平等”、和“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这两个最高规范是深生态学环境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石。

“生物圈平等”规范。“生物圈平等”规范是深生态学理论的一个核心理念,其“平等”内涵是指所有生物圈里的生命形式,都拥有在“大自我”统一体中平等生存、繁荣、实现“自我”价值的权利,即在生物圈中所有的有机体和存在物,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在内在价值上是平等的。因此一切存在物对生态系统来说都是重要的、有价值的。

“自我实现”规范。在“生物圈平等”规范的基础上,深生态学继而提出了“自我实现”规范,将人类自我价值的实现扩展至对宇宙所有生命的和非生命个体价值的认同。在奈斯看来,深生态学意义上的“自我实现”超越了现代人个体价值的实现和自我利益满足的局限性,即“小自我”意义上价值实现的拘囿,这种狭隘的社会意义上的自我价值实现很容易使人沦为庸俗世俗观的牺牲品,深生态学则试图唤醒个体意识的进一步成长,把自我认同拓展至与非人类的自然界生物圈的更广领域,即从“小自我”的认同走向整个统一体的“大自我”的认同。而这种统一体,在比尔·迪伏和乔治·塞逊斯看来,不仅仅包含人类,还包含“鲸鱼、大灰熊、整个雨林生态系统、高山、河流以及土壤中的微生物等等。”[2](P67)故深生态学的“自我实现”是人类精神向自然万物包括生命以及非生命物认同的过程。

深生态学还认为,“生物圈平等”与总体意义上的“自我实现”是密切相关的:“我们伤害大自然的其他生物便是在伤害我们的自身。没有什么分界线,每一种事物都是互相关联的。而且,若我们视自然界的存在物为有机体,我们就会尊敬所有的人类与非人类所享有的作为整体组成部分的个体权利,而不必建立一种把人类置于最高层次的种类等级制度。”[2](P69)为此,深生态学家们主张应以对其他物种产生最小影响的方式来生活。特别是当人类在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与保护生物圈内其它存在物平等生存的矛盾时,深生态学主张应把人类的“生死攸关的需要”、“基本的需要”与“边缘的、过分的、无关紧要的”需要区别开来。故深生态学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口号:“手段简单,目的丰富。”它对当今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物质主义消费观和发展观提出了批评,主张过一种简单而又富有意义的生活。

3.深生态学与浅生态学的分野

奈斯更多是从与浅生态学相比较的视角提出深生态学这一概念。首先,他认为两者的差异性在于浅生态学所持的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而深生态学则认为人与自然万物处于一种相互平等的联系之中,他明确反对前者所持的人类中心主义观点,主张人与环境的互相关联。不仅如此,奈斯认为即便是非生命形式也具有与人类同等的内在价值,“人类与非人类在地球上的生存与繁荣均具有自身内在的、固有的价值。非人类的价值并不取决于他们对于满足人类期望的有用性。生命形式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其自身具有的价值,这对人类和非人类生物在地球上的繁荣做出了贡献。”[2](P8)为此,他提出:“人类除非为了满足生死攸关的生活需要,否则没有权利削弱这种丰富性和多样性。”[2](P8)

美国深生态学家比尔·迪伏和乔治·塞逊斯进一步阐发了深生态学理念与浅生态学观念的不同,他们指出深生态学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浅生态学则主张人与自然的分离;深生态学认为地球的供给是有限的,浅生态学则相信资源是充足的;深生态学认为只需满足优雅、简单的物质需求即可,物质目标服务于自我实现目标,浅生态学则推崇物质和财富的增长以及消费主义;深生态学主张适当的技术和非控制性的科学,浅生态学则相信技术进步和科技干预。[1](P69)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浅生态学主张在不损害人类利益的前提下逐渐修复人与自然及社会的关系,它认为生态危机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自然现象,只要不断地改进科学技术、完善社会的法规制度就可以杜绝危机的再次出现。深生态学则认为生态危机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生存危机的反映,“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我们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而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的改造,把人和社会融于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可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3](P152)

总之,浅生态学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认为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自然界是人类社会的附属存在,当自然界的利益与人类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自然界必须牺牲自身的利益从而服从人类的利益,自然界是为了人类的存在而存在的,自然界本身并没有内在价值,这就否定了自然界的本体存在特征。

由上观之,深生态学自产生之初,就坚持整体性的原则,即把人类和自然界的一切存在物视为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整体。深生态学的核心观念是生态中心主义,它以整个生态系统(包括整个自然界及其一切生命和非生命体)的利益为目标,认为所有的生命体和非生命体都是平等的,且具有内在的价值,故奈斯把深生态学视为一种关于生态和谐或平衡的哲学,“它是一种生态哲学,而不仅仅是生态学。生态学是一种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研究的有局限的科学,而哲学理念是深生态学的根基。深生态学的内涵更为丰富,它不仅仅是关于污染,资源和人口的一种事实,更重要的是一种价值观。”[2](P8)

二、深生态学对海洋伦理观确立的启示意义

深生态学理论的兴起,源于自然生态危机的凸显,其着眼点则是对人类生存困境的深层考量。深生态学突破了生态危机现象学的拘囿,认为生态危机暴露出来的是一种深层的社会危机、人性危机和精神危机。深生态学试图构建新的生态文明尺度和文化伦理取向,这对我们思考如何重新定位人类与海洋的关系,反思浅生态学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导向的一味攫取海洋资源的弊端,确立人类与海洋为有机联系体的海洋伦理观,促进海洋开发和保护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1.我国海洋伦理观的历史局限性

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首次提出“海洋经济”这一概念,到了21世纪,海洋经济和海洋开发的地位不断提升,目前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地位。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海洋开发力度的不断增大,大规模、高强度的不当海洋开发加速了海洋环境和生态的恶化,加剧了海洋环境灾害发生的频度,破坏了海洋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影响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海洋的统治者自居、以征服海洋为己任,贪得无厌地向自然索取,依靠牺牲海洋生态环境谋得发展,走上了一条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发展道路。而当前生产力水平远超过去任何时代,人与海洋的不和谐也比过去任何时代都要严峻和复杂。”[4]故目前我国海洋开发与保护存在不平衡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以海洋开发为主,海洋保护并不对等,究其根源是一种浅生态学的海洋伦理观在作祟。

长期以来,由于对海洋开发以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认识上的片面性,传统的向海洋攫取资源、谋取经济利益,征服和利用海洋的人类中心主义海洋观一度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区域及个人利益的驱动,在海洋利用、开发活动中存在着严重的重开发轻保护的观念与行为。无度、无序、无偿开发海洋资源的现象突出,出现了过度捕捞近海鱼类、过度利用可养殖海域、大规模围海造地、海洋污染严重等诸多海洋开发问题,严重破坏了海洋生物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少海洋生物种群濒临灭绝的危害。

在海洋环境方面,《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近岸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处于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的海洋生态系统高达77%。2014年1月,国家海洋局发布第21期海洋环境信息。监测数据显示,在所监测的156个陆源入海排污口中,有78 个入海排污口向邻近海域超标排放污水,超标排污口占到监测总数的一半。海洋开发若失去人文价值的关怀,缺乏对海洋深层的敬畏、尊崇意识,就会对人类和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极大的挑战。

2.我国海洋伦理观的逐步深化

面对生态日益严峻的新形势,我国政府在海洋伦理的认识上不断深化,逐步超越了早期的“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理念,后逐渐发展形成了“生态文明”的理论。“生态文明”一词,在中国出现较晚,1984年著名生态学家叶谦吉最早使用了这一概念,1987年刘思华提出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概念,之后,“生态文明”理论研究也逐渐展开,“生态文明”概念的提出,“表征着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进步状态。”[5]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党的十八大更进一步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这标志着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一次巨大飞跃,也是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型。从“可持续”发展到“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体现了我国对生态问题认识的深化。

就海洋生态这一理念,在20世纪九十年代,《中国21世纪议程》制定了“建设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形成科学合理的海洋开发体系,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的国家海洋战略目标,并明确提出“把海洋可持续利用和海洋事业协调发展作为21世纪中国海洋工作的指导思想”[6],首次在国家海洋“战略目标”层面提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而如何从浅生态学视野的局限中进一步解放思想观念,确立人类与海洋相依相生的海洋伦理观,则标志着对人与海洋关系认知深度的进一步提升,其意义更为重大,这也是本论文的研究重点所在。

3.深生态学对确立海洋伦理观的重要启示意义

深生态学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确立了“生物圈平等”和“自我实现”重要原则,尖锐批评了浅生态学的偏颇和弊端,而且提出了一系列价值准则和指导行动的纲领。深生态学认为观念和政策的改变至关重要,观念的改变在于欣赏生命的质量和内在价值,而不是一味追求更高的生活标准。生命质量要进行根本提升则需要改变政策,这影响到经济,技术和意识形态结构的改变。它继而呼吁认同深生态学观点的人们担当起行动的责任,直接或间接地致力于完成这个根本性的转变。[2](P8)深生态学的上述主张对确立海洋伦理观的重要启示意义如下:

其一,超越浅生态学一味追求单向度的海洋开发而忽视海洋资源保护的短视观念。由于受人类中心主义利益的驱使,目前我国海洋开发和利用的态势还只是停留在浅生态学的层面,更多关注短期经济利益,往往只注意到眼前海洋资源的使用价值,而忽视了人与海洋密切相关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虽也意识到对海洋开发、利用过度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海洋生态环境恶化,但只是主张在不损害人类利益的前提下逐渐修复人与海洋的关系。这种先发展后治理的理念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思维方式。究其原因,归根结底是人类对海洋环境开发与保护的认知还处在浅生态学的层面上,只关心环境退化的症候,如海洋污染和资源的逐渐枯竭这些现象问题,而不会进一步去追问这些环境危机产生的根源,也就是缺乏价值观的层面上的深层认知。故只有深生态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海洋生态危机问题。

其二,按照深生态学的“生物圈平等”理论,我们在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时应该秉持人类发展和海洋资源保护同等重要的理念,人类与海洋处于同一个大的生态系统之中,是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整体,拥有着共同的未来和命运。人类不应该凌驾于海洋之上更没有权利去破坏海洋内部生态系统的平衡。资源丰富的海洋不是仅仅为了满足人类的需求而存在的,它同样是许多其他陆地以及海洋生物至关重要的栖息之地。人类对于海洋无休止的开发和污染使它们赖以生存的空间受到了破坏,这是大大有违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原则的,最终也会反过来影响人类整体生活质量。

其三,深生态学推崇的环境伦理终极规范—“自我实现”原则为我们处理人与海洋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价值准则和行动指南。深生态学强调的“自我”并不是狭义上的、个体意义上的“自我”,而是一种范围更广的“生态自我”,它重视的是所有存在物的善或利益。因之,奈斯提出用“大写的自我”代替传统意义上的“自我”,他从尊崇所有的生命形式价值的立场出发,提倡“最大限度的自我实现”。而“最大限度的自我实现”不是任由个体生命欲求的恶性膨胀,而是将所有的生命形式放置在同一个平台之上,在平等、公正、资源共享的原则下,让它们的价值和潜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具体到人与海洋的关系,这种“自我实现”原则,不仅包括人类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既定目标和利益的达成,而且更重要的是减少人类过度活动对海洋造成的破坏,从而使得海洋生态资源及海洋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类与海洋和谐共存的“双赢。”

三、基于深生态学视野的海洋伦理观确立对策

鉴于海洋对我国的重要战略意义,在海洋经济不断加速发展的情况下,构建海洋生态文明,建立符合深生态学理念的海洋生态文明的长效机制,尤为重要。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两个重要课题即是:其一,如何在深生态学的理论视域下,转变人们对海洋认知的偏误,改变浅生态学以人类利益为根本价值取向的狭隘海洋发展观,以确立人与海洋和谐共生的海洋伦理观。其二,如何正确处理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促进海洋资源保护和开发的可持续性发展。为此,在观念认知改变和实践层面应该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

1.借鉴深生态学理念,树立人类与海洋和谐共生的海洋伦理观

以深生态学理论为指导,重新审视和定位人与海洋的关系,逐步确立“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海洋伦理观,从海洋保护和发展的战略高度,转变一味强调对海洋开发与利用的旧观念,走保护海洋资源的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所谓海洋生态文明,主要是指在海洋意识、海洋产业、海洋行为、海洋环境、海洋文化和海洋制度等方面,统筹协调,和谐发展,全社会应牢固树立海洋生态文明意识,切实将保护与开发并重的方针,贯穿于社会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反映人与自然和谐程度的新型文明形态,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理念的重大进步。”[7]只有牢固树立人类与海洋和谐共生的海洋伦理观,才能真正把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落到实处。

2.充分发挥宣传、科研、教育、培训、涉外交流等媒介传播深生态海洋伦理观

由于浅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目前我们对开发海洋的认识上还存在着很多偏误,认为海洋资源就是为了人类的发展而存在的,只注重眼前海洋资源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而忽视甚至没有认识到海洋资源的内在价值以及对人类繁衍长久的福祉。在人与海洋的关系上,认为人可以凌驾于海洋之上,对海洋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以致危及人类的持续发展。而修正这种观念非一日之功,需要通过政府引导、媒体宣传和学校教育以及涉外交流等各个渠道。

政府、媒体和学校在宣传人与海洋休戚相关、尊重海洋生命内在价值、保护海洋物种丰富性等深生态学海洋观上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要起到引导作用,培育公民海洋生态保护意识。媒体则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促进海洋生态保护理念在受众中的大力传播。学校教育应发挥其积极作用,成为宣传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的阵地,以切实提高全社会公民海洋保护意识。此外,在涉外交流中,有意识地借鉴、学习发达国家的海洋保护与开发相关理论、观念以及具体措施也非常重要。

3.建设符合深生态海洋伦理观的海洋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模式

基于深生态海洋伦理观的理论指导,在海洋经济运行方式上,要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思路,改变传统的单纯追求海洋经济增长的战略和政策,把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置于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传统发展观之所以步入了困境和危机,从发展自身的逻辑来看,它所关注的只是‘如何能够发展’和‘如何发展得更快’,而忽视了‘应当怎样发展’和‘为了什么而发展’这个目的论、价值论问题。”[8]深生态学也反对一味追求“大”的发展理念,而更关注的是整体生命质量的提升。为此,在发展海洋经济时,应坚决摒弃长期以来形成的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扩张型海洋经济增长方式,在保护好海洋生态资源的前提下,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升。

在海洋管理层面,应改变传统的海洋资源与环境的陈旧管理模式,加强对海洋生态保护的有效管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海洋有序开发与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政策并举,特别是要履行对海洋资源开发和生态平衡保护的科学规划、组织、调控等宏观管理职能。管理模式应从以前过分重视海洋经济效益向保护海洋生态资源方向转化,并制定相关细化政策、条例协调海洋合理有序开发及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的平衡。

4.制定和完善符合深生态海洋伦理观的海洋生态保护政策法规

关于海洋生态保护,中央提出“要确定和守住不再破坏生态平衡、不再影响生态功能、不再改变基本属性、已受损的生态系统不再退化的‘四不’开发底线。”如何坚持这一“底线”,建立海洋保护和开发的长效机制,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观念指导下的法律。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海洋资源有序开发与生态保护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国家海洋法律,完善海洋综合管理法规中有关于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相关海洋生态保护法规和条例,为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海洋生态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也要加强对破坏海洋环境和生态执法惩处的力度,切实提高人们保护海洋生态的法律意识。

鉴于目前海洋生态危机愈演愈烈的现状,我们必须从意识层面深化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转变人类主宰海洋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以深生态学所秉承的“生物圈平等”和“自我实现”原则为理论指导,确立人与海洋生命和谐共生的海洋伦理观,把人类和海洋视为密切相关的“生命共同体”,以促进海洋资源开发和保护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海洋生态危机问题。

[1] Bill Devall and George Sessions.Deep Ecology[M].Layton:Gibbs M.Smith.Inc.,1985.

[2] Nina Witoszek and Andrew Brennan.Philosophical Dialogues:Arne Nass and the Progress of Ecophilosophy[M].Maryland:Rowman &Littlefield Publisher,INC.,1999.

[3] 雷毅.生态伦理学[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4] 李全坤,朱焰.建设和谐海洋面临的挑战及其选择[J].生产力研究,2007,(10):75-77.

[5] 俞可平.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明[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4):4-5.

[6] 《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第一章第七条、第十二条[EB/OL].http://www.npc.gov.cn/huiyi/lfzt/hdbhf/2009-10/31/content_1525058.htm.

[7] 张高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中国[J].求是,2013,(24):3-11.

[8] 俞树彪.和谐海洋的哲学视阈[J].经济论坛,2008,(15):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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