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

2014-03-31 16:11尹燕红
关键词:预防犯罪犯罪人刑罚

尹燕红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5)

论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

尹燕红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5)

刑罚和犯罪都是历史的产物,二者相伴而生。刑罚的本质属性内在地决定其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刑罚在将刑罚本质外化的过程中实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刑罚功能具有局限性,需要其自身的完善以及综合运用其他手段来突破这种局限性。而预防犯罪被主观化为刑罚的目的的同时,也促进了刑罚立法和司法的日益发展和完善。

刑罚;预防犯罪;刑罚属性;刑罚功能

刑罚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种历史现象,作为阶级社会的产物,同犯罪相伴而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1](P20)。刑罚起源于对社会秩序的防卫和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从另一角度来看即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特殊预防,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以预防其犯罪。刑罚与预防犯罪具有天然的不可分性。

一、刑罚与预防犯罪的关系概述

(一)刑罚的属性与预防犯罪

刑罚的属性是刑罚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性质。刑罚既有其自产生时就存在并且永恒不变的属性,也有其随着时代变化而新增加的属性。前者是刑罚的惩罚性,即给予犯罪人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后者则是刑罚的教育性,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犯罪人的各种教育。刑罚的教育性,同刑罚的惩罚性一样,也是自刑罚产生时就有的,只是在奴隶和封建社会等酷刑盛行的时代,刑罚的教育性未能很好地显现。伴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刑罚理念的进步,尤其是预防犯罪这一刑罚目的论的提出,刑罚的教育性得以充分显现与运用。刑罚的惩罚性同样也决定着其预防犯罪作用的发挥[1](P33)。惩罚与教育作为刑罚的两大本质属性,只有相结合才能使刑罚达到其应有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罚的本质属性天然地决定了其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它这种预防犯罪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刑罚功能来完成的。

(二)刑罚的功能与预防犯罪

1.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刑罚在社会中可能发挥出来的积极作用,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包括剥夺或限制功能,即不论是主刑还是附加刑,都表现为对犯罪人一定权益的剥夺或限制;个别威慑功能,即通过刑罚的裁量和执行使犯罪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重新犯罪;改造功能,即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培养犯罪人良好的规范意识。二是刑罚对社会的功能。包括一般威慑功能,即国家通过刑法的制定、宣传,使潜在的犯罪人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刑事法制教育功能,即通过刑事法制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及法律后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支持和鼓励功能,对犯罪人判处和执行刑罚,既是与犯罪行为做斗争也是对广大公民守法行为的支持和鼓励;平息民愤功能,国家及时地查处犯罪,彰显社会正义,就会使人民要求惩罚犯罪的心理需要得到满足,使人们对犯罪行为或犯罪人的愤恨心理得到缓解,有利于公民正义感的维护和社会稳定。

2.刑罚功能的发挥

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其功能的发挥。具体而言,刑罚的剥夺或限制功能使犯罪人丧失实施犯罪的条件和资本,使犯罪人在客观上不能够实施犯罪;刑罚的个别威慑功能是基于刑罚的痛苦性而产生的一种功能,犯罪人感受到刑罚给其身体和精神上带来的痛苦,基于对这种痛苦的畏惧和逃避而不敢再次实施犯罪;刑罚的改造功能使犯罪人在刑罚中接受教育,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自觉地抵制和远离再次犯罪,从而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刑罚可以发挥特殊预防的作用也有深刻的心理学依据。依照边沁的观点,人是一种趋利避害的动物,人们总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快乐,在“利”和“害”的选择中,追求“利”而远避于“害”。刑罚是一种害,犯罪也是一种害,当犯罪之害要受到刑罚之害的压制时,行为人就选择不犯罪。费尔巴哈将其概括为心理强制说:当刑罚之恶大于犯罪之恶时,刑罚就会抑制犯罪心理[2],从而通过心理强制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刑罚功能对一般预防目的实现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来说,首先是一般威慑功能。这其实也可以用心理强制说来解释。国家通过对刑罚的公开宣传,使人们意识到犯罪的刑罚后果,基于对这种“害”的畏惧而抑制了人们的犯罪心理,从而有利于实现犯罪的一般预防。然后从刑罚的法制教育功能以及支持鼓励功能来说,无疑都有利于强化人们的守法观念和意识,降低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而刑罚具有的平息民愤的功能,使公众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愤怒情绪得到宣泄,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刑罚预防犯罪的有限性

刑罚预防犯罪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刑罚功能的发挥,但刑罚功能只是处于一种可能的潜在状态之中,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刑罚功能则只是处于一种可能状态,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也必然受到限制。

(一)犯罪是源自于社会的现象

从客观上来说,犯罪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是由社会上存在的许多消极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的;同时,行为人的个人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参与犯罪行为的形成,但决定因素还在社会[3](P52)。仅通过法律手段,或者说刑罚的手段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的预防问题。刑罚的惩罚或者教育的作用是直接施加于个体的,无助于消除产生犯罪的社会土壤。所以,要从源头入手,从社会自身发现原因,用包括法律、经济、政治等在内的系统的措施应对犯罪。

(二)刑罚本身具有恶害性

贝卡利亚曾指出,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4](P11)。也就是说,刑罚本身在控制了犯罪人的同时,也损害了犯罪人,它的一系列积极作用都是以其具有伤害性为代价的。以死刑为例,它不仅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同时也造成犯罪人家庭的破损,还容易造成整个社会环境的冷漠无情,更会导致无法纠正的错杀。

(三)犯罪的必然性

犯罪的存在有其必然性,我们只能控制犯罪,而不能根除,犯罪是社会矛盾的一个显现,是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是社会机体健康的重要表征,一定的犯罪承担了社会整合的功能。所以,犯罪的存在就像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现象的存在一样,也有其必然性。

三、刑罚局限性的克服

(一)刑罚必须具有及时性

刑罚的适用如果不够及时,就有违社会公平和正义,对犯罪人无法形成威慑力,对被害人和社会大众也无法实现安抚及教育激励作用。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4](P48)。及时的刑罚可以使犯罪深刻体验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并强烈地冲击其从犯罪中获得的享受感,也可以使社会明了并确信犯罪和刑罚之间的必然联系,树立起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敬畏,从而有效地预防犯罪。

(二)刑罚必须具有不可避免性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犯罪在很多情况下是源于人们的侥幸心理,而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就彻底摧毁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培育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拥护,使人们自觉远离犯罪,坚守在正义一方。

(三)刑罚必须具有平等性

刑罚的平等性就是在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平等性是人们信服法律的依据,是刑罚威慑力的来源。如果刑罚不是平等的,就不具有公信力,对犯罪人本人非但无法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反而会激起其对社会、国家和法律更大的仇恨和蔑视,这样的刑罚只能是适得其反。而且,不平等的刑罚也无法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四)刑罚必须具有相当性

如果刑罚所造成的恶果同犯罪所可能取得的好处相互抵消,刑罚所剥夺的利益正是犯罪人所追求的利益,那么就会使人感到犯罪无利可图。这其实也是我们在单纯财产类犯罪上慎用死刑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死刑本身的争议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两者在本质上不相称,颇有民不惧死,奈何以死惧之的意味。各种刑罚的轻重要配搭适当,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人们总是防大罪甚于防小罪,防范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罪行甚于防范对社会造成较小危害的罪行[5](P97)。实现刑罚与犯罪的对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刑罚的强度要与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称;二是特定的刑罚与特定的犯罪相对称。比如有些人犯罪是出于狂热的信仰,如果对这种人当众施以体罚,他会不以为然,甚至以此作为显示自己勇敢忠诚的机会,这显然无法阻止其再次犯罪。

(五)刑罚的设置应当完善

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大刑种。此外还有主刑、附加刑之分,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之分。在刑罚适用时还有缓刑、自首、立功等量刑制度,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还有赦免,时效等刑罚消灭制度。整个刑罚的设置更加人性化也更加科学化。这无疑是契合了刑罚的目的观,有利于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文化素质思想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新型犯罪现象的出现,我们需要对这一系列的刑种、刑制有一个新的审视,去粗取精,与时俱进。

四、余论

刑罚具有客观性,预防犯罪作为人类思想的结晶具有主观性,预防犯罪在主观上的提出与确立对刑罚在客观上的发展与完善起了巨大作用。在报应论、功利论的不断论辩中,刑罚预防犯罪的功利观越来越被人了解和认可。这本身促成了刑罚思想及其实践的完善。在西方历史上,把预防将来再犯作为刑罚目的的观点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罗塔哥拉。此后,古希腊另一著名哲学家柏拉图和荷兰的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创始人之一的格老秀斯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6](P50)。但是,在近代西方社会正式提出预防主义刑罚目的的是贝卡利亚。继贝卡利亚之后,边沁、费尔巴哈等人也明确提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在刑罚以预防犯罪为目的思想指导下,各国刑罚的刑种配置、量刑行刑制度的优化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以死刑为例,从刑罚产生伊始,死刑就大量存在,尤其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死刑更是成为君主惩罚犯罪、维护专制统治的重要手段。其原因就是对刑罚惩罚性的无限度使用,是本着一种惩罚的报应观而对犯罪人施刑。自近代之后,在刑罚以预防犯罪为目的的思想指导下,欧洲的许多国家以及美国的很多州已经实现了彻底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就突破了犯人被处死后,特殊预防的目的无法实现这一局限。以无期徒刑代之,这也有利于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在中国,尽管死刑还未被废除,但在刑罚以预防犯罪为目的思想指导下,我们选择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确立了少杀、慎杀的刑事原则。死刑的执行同过去相比,在范围、主体、方式以及程序上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也极大地推动了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1] 曲伶俐.刑罚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2] 姜绪平,荣道福.论刑罚对犯罪人心理效应[J].社会心理学,2005(5).

[3] 张绍谦.试论刑罚功能的局限性[J].社会科学,2005(1).

[4]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6]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袁宏山)

CriminalPenaltyandCrimePrevention

YIN Yan-hong

(Lawschool,BeijingNormalUniversity,Beijing100875,China)

Both criminal penalty and the crime are the products of the history, they go together with each other.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the criminal penalty decide its role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the penalty function achieves the role of crime prevention in the externalization of penalty’s essential attribute. But the practice of the penalty function is also restricted, which needs breaking through by improving the penalty itself and systemically using other means. The process of defining crime prevention as the purpose of criminal penalty als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enalty; crime prevention; penalty nature; penalty function

2014-03-10

尹燕红(1989—),女,山东泰安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D924.13

: A

: 1008—4444(2014)04—0095—03

猜你喜欢
预防犯罪犯罪人刑罚
八年级《预防犯罪》课堂教学案例研究
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刑罚威慑力的刑法学分析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断盐也是一种刑罚
履职看清单 用权受监督
城市公交车内预防犯罪的产品设计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分析
刑罚的证明标准
法治中国语境下的积极预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