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2014-04-05 10:19
上海保险年鉴 2014年0期
关键词:话术人身保险上海地区

关于加强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3〕8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近年来,上海人身险市场上通过销售误导等行为损害老年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上海保监局指导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行业力量制定了《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投保指引》(以下简称《投保指引》,附件一),并已向行业征求了意见。下面就贯彻落实此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推进时间

1.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由各公司组织对各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宣导培训。

2.2013年10月起进入试行阶段,凡60周岁及以上的客户投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需填写“年长客户投保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测评表”和“年长客户购买保险特别提示”(附件二、三),在承保时应与各公司投保资料一并审核、归档。

3.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各公司按照《投保指引》的关键要素,与总公司积极沟通,完善核保控制程序。

4.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各家公司应完全按《投保指引》规定执行新的核保流程和政策。

二、客户回访特别规定

对属于《投保指引》范围内的客户,除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电话回访的规定内容外,应增加专项回访话术,详见回访话术要求(附件四)。保险公司应本着为年长客户服务的态度,在遵守话术指引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情况设计适合年长客户特点、便于理解的话术,重要信息应逐条询问,尽量做到主动陈述告知。

在回访中发现投保人对保险责任、缴费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扣除、犹豫期权益等重要信息未完全了解的,如无法通过电话解释清楚并得到投保人肯定回答,必须按照《投保指引》第七条要求进行契约调查。

三、60周岁及以上客户投保的特殊要求

对于60周岁以上,有超出《投保指引》限定范围之外保险需求的客户,经公司核实具有一定的财务承受能力的,在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不受《投保指引》的条件约束进行承保:

1.投保人的投保动机明确,具有缴费能力,符合公司核保规定;2.在投保前以保险公司名义邀约客户,双方进行当面告知或核保访谈,全过程具备完整清晰的录像和录音资料;3.对于投保投连险的年长客户,在上述面谈过程中至少应有一名直系亲属(60周岁以下)陪同在场。

《投保指引》是针对上海市人身险全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各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从严把控。按照分步实施意见,迅速与上级公司加强沟通,取得支持。本辖区内各人身险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此项工作。

在《投保指引》正式实施后,我局将择机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此为契机,各公司应积极转变展业方式,强化销售前端管理,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联系人:胡宇晓 38656654

张 英 38656646

附件:1. 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投保指引 2.年长客户投保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测评卷 3.年长客户购买保险特别提示 4.年长客户新单回访话术指引

2013年7月24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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