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终身教育 促进弱势群体发展

2014-04-09 06:22陈雪婧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终身教育人民政府残疾人

陈雪婧

聚焦终身教育促进弱势群体发展

陈雪婧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颁布对河北省终身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其中关于促进弱势群体终身教育的条文内容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与现实意义。该条例倡导弱势群体终身教育的健康发展理念,注重对弱势群体终身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与保障推进,为河北省终身教育工作的整体推进奠定了重要基础。

河北省;弱势群体;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颁布《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继福建省、上海市、太原市后我国大陆地区第四个颁布终身教育地方性促进条例的省市。《条例》的颁布反映了河北省全面落实终身教育理念的行动力,在河北省推进终身教育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弱势群体给予相当大的关注。目前我国正处在迈向学习化社会的转型阶段,满足弱势群体终身学习的需要,不仅是提高全体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也是彰显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笔者主要从理念导向、农民教育、组织实施和保障推进四个方面入手,解读《条例》关注弱势群体的相关内容,以期更好的提高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促进教育公平。

一、理念先行:重视弱势群体终身教育的健康发展

终身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全民对于可持续性学习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促进我国教育水平的提升。弱势群体的健康发展需要受到强烈关注,因此,《条例》十分重视弱势群体终身教育的发展,相关条文内容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相对于福建省、上海市、太原市等地颁布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条例》更加强调弱势群体的教育培训。不难发现,《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关注点在于如何全面发展终身教育事业,但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度不高,仅在第十三条中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弱势群体的培训工作,而对相应的保障措施、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鲜有涉及;《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在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中提出要加强弱势群体教育培训,并且有相对完善的监管制度,但保障措施的针对性不强,法律责任的落实较为模糊;《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度较高,在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中提及相应的教育培训工作,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工作重点不够明确,且并未提及经济保障措施。相对而言,《条例》在高度关注弱势群体教育的同时,明确了各级部门的角色分工,在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中分别阐述了不同的工作重点,并且加强了弱势群体的经济保障,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残疾人和老年人参加教育培训制定减免培训费、补贴等优惠政策,保障上述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同时对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划分也较为明确。《条例》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弱势群体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弱势群体在知识、态度、价值和技能等方面的改变,不但从根本上保证他们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的公平性,而且有利于促进他们改善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地位。

二、农民教育:开展弱势群体终身教育的首要任务

《条例》从河北省教育实际出发,将农民教育列在首位,尤其是对农民工教育培训做出专门规定,且提出“培养新型职业农民”,这充分体现了河北省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强烈关注,也反映出《条例》对中央精神的高度贯彻。《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开展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返乡创业、失地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为重点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教育培训是河北省整合农村教育资源并将农民视为直接受益人的一项创举,同时也是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有力措施。《条例》将农民责任直接明确到基层组织,为以后的实施奠定责任基础;根据不同培训类型对培训工作进行划分,如“农民工教育培训”、“失地农民培训”等,根据不同种类的农民进行分层划分,更加详细和具体;在培训内容上,针对农民需求选取更加实用的技术性内容。这样,河北省对农民教育的分类细致,在综合性的基础上体现了针对性,也加大了教育公平的辐射力度。

三、组织实施:明确弱势群体终身教育的工作方向

考虑到弱势群体的特殊性,《条例》的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分别针对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农民提出不同的终身教育工作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残疾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应当加强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注重残疾人的潜能开发,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由于身体上的原因,残疾人无法像正常人一样接受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他们接受教育的不公平性。《条例》注重对残疾人的终身教育不仅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老年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鼓励社会举办各类老年学校”。发展老年教育不仅是终身教育的内在要求,也是老年人享受教育公平的重要着力点。《条例》不仅体现了对老年人应有的人文关爱,也反映出贯彻终身教育精神的透彻性。

再次,少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加强青少年教育培训,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事实上,单纯的学校教育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少年的学习需求,并且一部分少年由于主客观原因无法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容易造成教育公平的缺失。《条例》以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为重点,不仅注重学校教育,而且注重校外教育。为了给少年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妇联组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与社区密切合作,指导推进家庭教育”。

此外,对于农民的教育上文中已经提到,在此不再赘述。

四、保障推进:落实弱势群体终身教育的保障措施

弱势群体作为社会底层人员,他们在接受终身教育时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为了使弱势群体终身教育工作得以良好开展,相应的保障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条例》从经费、教育资源、组织保障三个方面落实了弱势群体接受终身教育的保障措施。

首先,经费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残疾人和老年人参加教育培训制定减免培训费、补贴等优惠政策,保障上述人员参加教育培训”。这充分反映了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考虑到弱势群体,力求满足他们的需要。

其次,教育保障。发展教育必然涉及到资源,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源,教育才能得以切实有效的实施。作为教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设施的建设是确保弱势群体接受良好终身教育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政府兴建的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体育馆、美术馆、纪念馆、老年人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开展有益于提高公民素质的公益活动”,从而为弱势群体接受终身教育提供了保障。

再次,组织保障。为了确保开展弱势群体终身教育工作的可行性,《条例》对于各部门的职责以及教育活动参与者的行为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等有关部门及科协的领导职责,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发展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共青团组织等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如《条例》第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组织农民参加相关教育培训”。

五、结语

终身教育的一大特点就是其全民性,也就是说终身教育的对象应包括社会所有阶层的人群。而当今教育往往会忽略弱势群体,从而造成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和教育机会的不公平。《条例》的颁布为所有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全面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条例》根据河北省教育现状,基于终身教育的视角,为弱势群体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教育系统,提供了一套完整的保障体制。随着《条例》的贯彻和落实,必将提升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水平,有利于他们的社会流动,这对彰显教育公平,构建学习型社会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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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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