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重构
——基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分析视域

2014-04-10 21:21赵园园
关键词:群众利益渠道利益

赵园园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123)

利益问题,特别是利益矛盾和冲突及协调问题是文明社会的制度焦点,是人类设立制度的原点问题。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表达则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阿尔蒙德在《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一书中将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他认为,“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这种提出要求的过程称为利益表达。”[1]180在我国,实现好、发展好、协调好、维护好群众利益既是党的执政目标,又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群众利益表达是利益实现过程的第一环节,对人民利益能否实现具有重要的起始性意义,健全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实现群众利益的前提和基础。

一、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设的理论渊源

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设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在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指导下实现群众利益。

(一)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历史演进。群众观简而言之就是对待群众的基本观点,它包含群众的内涵、群众的构成、群众的地位作用和对待群众的态度等问题的基本看法和基本观点。[2]10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对待群众发挥的历史作用和应该赋予其历史地位的态度。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西方对群众的主流观点认为群众是愚昧、暴力的代名词,人类历史是由少数精英创造和引领的。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彻底颠覆了这一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深刻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3]287历史活动为什么是群众的事业?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是这样论述的,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到今天单是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3]531从人民群众的实践出发,马克思得出了与西方主流社会截然相反的结论,即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历史使命就是作为群众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正如共产党宣言中宣誓的那样:过去一起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4]42因此也就有了群众是历史的主体的结论。

列宁是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运用到实践中的重要人物。他指出:“数以千百万计的群众——哪里有千百万人,哪里才是政治的起点;哪里有千百万人,而不是几千人,哪里才是真正的政治的起点。”[5]446“对于一个人数不多的共产党来说,对于一个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来领导一个大国在暂时没有得到较先进国家的直接援助的情况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共产党来说,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就是先锋队跑得太远,没有‘保持排面整齐’,没有同全体劳动大军即同大多数工农群众保持牢固的联系。”[6]304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创造性地运用到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路线是中国革命和社会建设取得胜利的法宝,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

(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确立了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设的价值目标。首先,人民群众的主体论彰显了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设的正当性。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同时人民群众也是满足自身需要的利益主体,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决定了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使命所在。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然要将实现好、发展好、协调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最重要的执政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就要有规范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因为利益表达是利益实现的起点和前提。其次,“一切为了群众”确立了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设的价值目标。任何阶级和政党都有价值观,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则是谁是价值主体和价值评价主体。以人民群众为价值主体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根本所在。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中的“一切为了群众”,就是用朴实的语言表达了这一思想。显然,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设是实现“一切为了群众”价值目标的必然手段。

(三)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设的方法论基础。首先,“一切依靠群众”提供了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设的新思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社会实践的承担着、创造者和推动者。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设是与群众的经济政治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群众利益表达机制构建还是机制运行,离开了群众的参与和支持,都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可以通过激发群众活力,集思广益,将群众的智慧融入到利益表达机制建设中。其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设提供了工作方法。“从群众中来”就是要充分调查、了解群众的利益诉求,再经过综合汇总与整合做出决策;“到群众中去”就是将决策向群众宣传、解释和沟通,让决策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任何一种群众利益表达渠道的目的都不仅是为了收集信息,而是要在信息收集的基础上经过整合,最大可能地实现群众利益。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群众的利益诉求都是合理的,也不是所有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满足,这时候就要通过“到群众中去”的方式,及时有效地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二、当代中国群众利益表达的现状及其困境

了解我国群众利益表达的现状,尤其是找到群众利益表达中存在的问题,是建设群众利益表达机制的前提与基础。

(一)基本制度健全,但制度执行力不强。充分的群众利益表达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群众利益的基本前提。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形成了群众利益表达的制度体系,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群众利益表达制度也日趋完善。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党代会制度、司法制度、信访制度等。这些制度构建了群众利益表达制度体系的基本架构,奠定了群众利益表达的基础。由于以下原因,这些制度的执行力还亟待加强。

首先,群众本身分层现象凸显。群众不是一个同质体,而是一个由不同利益个体组成的整体性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社会结构被打破,社会阶层不断地分化和固化,群众的层次性界限就更为明显。这种群众内部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趋势客观上造成了群众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复杂化,如果建立在简单社会结构基础上的群众利益表达制度没能根据这一现象及时作出调整,这些制度就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利益表达主体出现缺位。利益主体往往并非利益表达主体。群众作为利益主体需要通过政党、政府、军队、社会团体等利益表达主体表达利益诉求。问题是这些利益表达主体难当重托,这既有客观上机构设置、权责模糊等体制设置的客观原因,也有因体制问题衍生出来的利益表达主体不愿为利益主体尽职尽责的主观原因。这些问题造成了体制内利益表达主体的缺位现象,即群众很难通过制度渠道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再次,信访制度的实施瓶颈显现。我国自1951年就初步确立了信访制度,之后不断完善的信访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群众利益表达的最重要渠道。然而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信访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难以突破的瓶颈:一是“信访”与“信法”的冲突;二是信访数量与信访解决能力的冲突;三是自下而上解决问题与自上而下考核体制的冲突。

(二)表达渠道纷繁多样,梗塞失灵现象严重。群众利益表达渠道与群众利益表达制度直接相关,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是利益表达制度实施效果不佳的重要表现。当前群众利益表达渠道数量虽多,但通畅有效者寡。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多数渠道闲置,群众利益表达功能发挥有限。群众利益是分层次的,包括群众的根本利益、大多数人的利益、困难群体的利益以及其他群体的利益等。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会议等往往代表的是群众的根本利益或公众利益。然而这些渠道在代表群体具体利益方面的有效性不足,因为群众的利益诉求却是具体的,个体与个体的利益诉求差别很大。因此,包括党代会、人大、政协等制度性的利益表达渠道,在群众利益表达中往往处于闲置状态。实践中,信访和网络承担着主渠道的功能,但由于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社会不满情绪反复滋生,这两个主渠道不堪重负,存在梗阻失灵的现象。

第二,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多龙治水”效率低下。我国虽然在制度上设置了很多群众利益表达渠道,却既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没有统一的信息汇总整合平台,从管理学角度来看,这样的情况容易造成效率低下。以信访工作为例,全国信访机构庞杂,人大、党委、政府、司法、军队、工会等部门都设置了相关部门,这些部门或机构存在明显的职能重叠、交叉现象。这样一方面容易让群众无所适从,不知到底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问题,为获多重保障,他们往往会就同一诉求找多部门反映问题,这样无疑浪费了诸多公共资源;另一方面各个部门之间容易相互推诿扯皮,不利于问题解决。另外,有些问题,单凭一个部门往往无力解决,统一协调显得尤为困难。

(三)体制内表达占主导,但体制外表达日趋上升。群众利益表达方式包括制度内表达和制度外表达,前者是通过制度内渠道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后者是通过制度外渠道或者非法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总体来说,当前我国群众利益表达主要是通过制度内表达的方式。然而,制度外表达数量在不断增加,如果不加以控制,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稳定。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指出:“大规模地使用暴力和非法强制手段,通常是一个政权正陷于崩溃和正在失去合法性的征兆。”[1]189制度外表达呈上升趋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网络表达渠道异军突起,但网络法治未跟上网络发展步伐。网络受到群众的追捧,已经一跃成为群众利益表达的主要渠道之一。这对于突破现阶段我国群众利益表达渠道瓶颈是有利的,运用得好可以拓宽群众利益表达渠道,但是由于网络管理法治尚未跟上,网络利益表达制度化建设尚未完成,致使网络利益表达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网络暴力事件不断;二是网络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建设滞后。

第二,非法表达现象日趋严重,“信闹不信法”后果堪忧。实践中,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施政方针指导下,地方政府在压力型维稳体制下,容易向“闹事”群众妥协,甚至以牺牲法律和违背原则为代价。“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已然成为一种扭曲的社会心态。无论诉求合理与否,制度外的非法利益表达方式都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以及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四)诉求表达运行正常,但单向化运行尚未纳入利益实现整体系统。群众利益实现是一个包括群众利益表达、群众利益整合、群众利益决策、决策执行和决策反馈等在内的系统性工程,并且是一个内部信息不断反馈、修复和改进的闭合循环系统。然而,实践中却存在以下两个突出问题:

第一,没有将群众利益表达作为利益实现的起点。群众利益表达是群众利益实现的起点和必经阶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跳过这一阶段的情况。以重大项目决策为例,出现了不与群众沟通,而是政府替群众做主、拍板,而当决策项目在运行中出现问题后,如环境问题,群众就会通过多种渠道(甚至是制度外非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此时政府非常被动,往往会通过补偿机制,让项目继续运行,或者不顾前期投入成本,直接终止项目运行。这样不仅造成了多方经济损失,还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第二,没有将实现群众利益作为群众利益表达的价值目标。群众利益表达是手段不是目标,实现群众利益才是目标。即使群众的利益诉求都得到了很好的表达,如果后续的利益整合和问题化解机制没有跟上,群众利益不能实现,那么这种利益表达机制也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如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化解矛盾,减少民怨,搭建了不少群众利益表达平台,如政府热线、民生热线、市长信箱、领导接待日,等等。这些渠道在收集民意、消除民怨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往往会出现诸如政府热线反映问题不能解决、市长信箱信件没有人回复、接待仅仅是记录等问题。这就是典型的治标不治本、错把手段当目标的行为,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指导下的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设的价值目标是相背离的。

三、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视域下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重构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作为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设的理论支撑,只有真正运用到指导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设的实践中才能体现其价值。

(一)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与教育引导群众相结合。群众利益表达机制本质上是构建一个权力与权利的沟通平台,而这一沟通平台运行效果与权力双方的态度、素质和能力紧密相关。

一方面要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权力的主体在权力与权利的沟通中明显处于强势地位,往往决定着沟通的方向和结果。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主体,因此作为这种公共权力的实现者的任务就是为群众服务。这就要求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大兴求真务实、联系群众之风,真正将服务群众、实现群众利益作为自身的价值追求。

另一方面要强化教育引导群众的工作。作为权利的主体,群众要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这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作为公共权力的实际掌握者,除了要加快制度建设,完善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党和政府还承担着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的责任。首先,要加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及时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和规范群众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合理利益诉求。其次,要通过加强社会道德教育,规制利益表达主体非理性的利益表达方式。

(二)完善传统利益表达渠道与开拓新渠道相结合。畅通和规范利益表达渠道是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设的重点。可以从完善传统渠道和开拓新渠道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要完善传统利益表达渠道。首先要完善人大代表这一表达渠道,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要求,加强人大代表收集群众利益表达诉求的功能。其次,更好地发挥党代表的作用。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制度,发挥好党代表在群众利益表达中的中介作用。第三,要完善信访渠道。信访最受群众青睐,是当前群众利益表达的主渠道,然而当前的信访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改革的方式加以解决。

另一方面要不断开拓新的利益表达渠道。开拓新的利益表达渠道,就是要打破单项沟通,采取双向互动的沟通模式,即所谓干部下去多了,群众上来就少了。首先,要完善相关制度,主动听取群众利益诉求。如接访制度、约访制度、下访制度。其次,定期和不定期走访群众、举办群众座谈会或发放调查问卷,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同时要将听证会制度落到实处。另外,要特别重视网络表达渠道:除了要安排专人关注网络舆情、收集民意外,还要创建群众利益表达的网络平台,并通过这一平台与群众互动交流。

(三)弱化“信访”功能与强化“司法”建设相结合。一方面要完善信访制度,让信访功能回归正常轨道。按照相关条例和工作意见,信访工作主要有两项功能:一是政治参与,即群众建言献策,监督管理国家事务;二是权利救济,即通过信访表达利益诉求。其中后者是社会机制运行的补充和纠正机制。而实际运行下来,前项功能作用有限,后者却本末倒置,成为群众利益表达的主渠道。这就要求完善信访制度,强化其政治参与功能,让群众通过信访途径监督管理国家事物,同时弱化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尤其是涉法涉诉案件,应该让其回归到正常的司法路径上去,特别是对于司法最终裁决的案件不予受理。

另一方面加强司法建设,重树司法权威。在加强司法建设、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还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司法的执行力。在群众利益表达方面,首先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群众合法利益表达权利神圣不受侵犯,为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奠定法律基础。其次,坚决依法处置非法利益表达行为,无论是合法还是合理利益诉求,都应该遵守法律底线,通过非法途径,如打闹政府、破坏公共秩序等,即使是合法合理的诉求,也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利益表达机制与综合决策反馈机制建设相结合。只有将群众利益表达价值的建设与群众利益综合、决策等机制建设统一起来,才能使推进具有意义。

首先,完善群众利益综合机制。群众利益得到充分表达后,需要有完善的利益综合机制,对众多的群众具体利益进行汇总、整合,找到其中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需求,为实施利益决策提供基础。这不仅需要进行技术上的改革和创新,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群众反映问题的轻重缓解与出现频次,更重要的是在综合群众具体利益过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秉承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和谐稳定的原则,对庞大繁杂的具体利益诉求进行浓缩,真正提取事关群众根本利益与切身利益的信息。

其次,完善群众利益决策机制。利益决策是利益实现的关键阶段。完善群众利益决策机制要坚持群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具体运行中重点是要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好相关制度,如决策制定前的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听证制度;决策制定过程中的群众监督制度、政策风险评估制度,决策制定的公示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

另外,还要完善群众利益反馈机制。群众利益反馈是指对利益决策执行后的信息反馈。信息反馈是对利益决策有效性的反映,不仅有利于及时纠错纠偏,还有利于为新的利益决策提供参考。这就要求构建信息反馈平台,形成从利益表达到利益综合、再到利益决策、利益反馈的封闭循环系统。

[1](美)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

[2]衣方.人民群众主体论——群众观、党群关系、群众工作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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