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助推高校转型

2014-04-17 10:42■张
教育 2014年7期
关键词:东北师范大学治学章程

■张 维

大学章程助推高校转型

■张 维

高校章程被视为大学的“宪章”,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被寄望成为高校实现自主办学的重要突破口。教育部近日发出通知,以章程建设为契机,深入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明确要求所有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将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目前,111所中央部委高校已全部启动章程制定和修改工作。教育部公布了两批已被核准的高校章程。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从已经公布的章程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办学原则实现了落地。

完善内部结构治理

构建现代大学制度,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二是大学与社会的关系,三是大学内部的关系。而此三者也正是章程制定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与第一批核准的6所高校章程相较而言,第二批9所高校章程,在“去行政化”“自主办学”方面呈现出更多的细节,更加具体设计了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治理体系框架、院系等学术组织的运行规则与治理体系和校内民主监督机制。这9所高校包括: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四川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和西南大学。

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明确党委和校长的职权边界,依法协调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关系。以上海财经大学章程为例,该校章程明确规定,党委主要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四川大学章程则专门设置“党委及行政”一节,对党委和校长的主要职权与职责分别做了切合学校实际的具体规定。

赋权院系成为实体

长期以来,在高校内部,管理权力高度集中在学校层面,学院的自主权是极其有限的。学院只是作为学校的一级教学科研单位,机械地执行学校职能部门的命令和指示。只负责做事,没有或少有管理权力。有事权而没人权、财权和物权。这种体制的弊端很明显:学校管得过多过死,导致事与权分割、权与责分离,权利和责任严重不对等,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校内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发挥。

上述9所高校章程,在赋权给学院方面均有改革动作。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中,院为实体的理念得以强化,管理模式上实现了“校办院”向“院办校”的转变。该校章程明确规定,“学院(系)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学院(系)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四川大学章程也对校院管理职权职责进行了确定和规范,学校管理重心实现下移。四川大学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的改革对于他们来说更是期待已久,这次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基层办学单位以及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制度保障教授治学

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进程中,“教授治学”体现了科学化、民主化的大学治理方向。“教授治学”先被写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之中,及教育部今年早些时候发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9所高校的章程,对“教授治学”均浓墨重彩。

东北师范大学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校章程的最大亮点就是巩固了学校在教授治学方面的长期探索实践成果。从2000年开始,东北师范大学在全国高校中率先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在学院层面建立了15个教授委员会,当时赋予教授委员会8项决策权力,包括学科建设、学术评价、资源配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师评职、教育教学、对外办学等几乎所有与学术相关的事宜。在此次章程的制定中,东北师范大学又建立了“分层次、分类别”的委员会制度体系。从学校、学部、学院3个纵向层面来建立委员会制度,在学校学术事务、教学事务、开放办学、文献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等横向层面建立若干与学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按照工作性质及切块管理的原则,对与学术相关的事宜进行自主管理、监督协调,享有咨询决策权。

其他高校章程也都强化了学术管理权。例如,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在章程中确立了教授治学新机制。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确立了学术主导的发展模式,明确“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中国矿业大学章程严格规定了党政干部进入学术委员会的比例。

校务公开民主监督

权力下放了,监督制约机制不能缺席。东北师范大学创新校内监督机制,整合各方面监督力量,在章程中规定设立监察委员会,形成了以学校纪委、监察为核心的多元一体的监督机制。四川大学章程则规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作为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按照章程和学校规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西南大学章程也明确,学校不断完善民主管理、监督体系,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上海财经大学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学校的“宪法”,权威必须得到维护,校内各项规章不得与学校章程相违背、相冲突。上海财经大学章程明确确定了“违宪审查”制度:“教职员工和学生可依据相关程序向学校提请修改或废止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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