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后龙
司法改革
跨区域设立专门行政法院的实证分析
——基于S省五市法院相关司法数据的实证分析
李后龙*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纷纷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共同论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路径,其中改革行政审判体制、设立行政法院的呼声再次响起。在今年4月26日人民法院报社、人民司法杂志社和中国法院网在北京联合举办的“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学者座谈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再次明确提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需设置行政法院”①马怀德:《有效解决行政争议需设置行政法院》,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后专门撰文对此予以详细论述;②马怀德:《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目标:设立行政法院》,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7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于北京、福建主持召开的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座谈会上,与会法官及行政法学者普遍认为要“打破行政区划、单独设立行政法院体系”③申欣旺:《“行政法院”呼声渐起》,载《中国新闻周刊》2013年第25期。。本文通过对S省A、B、C、D、E五市近五年的行政审判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参照行政法学者关于设立行政法院的设想,提出只设立一级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的专门行政法院的构想,以期为当下正在讨论的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提供参考。
关于设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诸多学者已对现行行政审判体制下行政审判面临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受理数量少、原告撤诉率高等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已在法院系统、行政法学界乃至广大民众中形成共识,本文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