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检察院试水控告案公开听证

2014-05-04 05:38文/长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长宁区听证会检察院

文/长 检

长宁检察院试水控告案公开听证

文/长 检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因为其专业性,往往给人造成“神秘”的感觉。为推进检察执法办案公开透明,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大胆探索,积极尝试,在执法办案中引入公开听证,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听证程序,努力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保障公正执法。

作为上海市检务公开试点单位,长宁区检察院已在审查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案件审查等办案中积极引入听证会,取得良好效果。日前,该院又在控告申诉案件中首次尝试引入公开听证方式,对毛某控告案以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2年4月17日,胡某因琐事与同事周某发生纠纷,一时冲动,踢了被害人周某身体,致其轻伤。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该案后,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胡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周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

本以为这起简单的案件告一段落,谁知被害人的丈夫毛某对该案的结果并不满意,认为承办检察官办案时间较长、对毛某的答复较为简单,有违法办案的可能,便向长宁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进行控告。长宁区检察院非常重视毛某的控告,受理该申请后,为了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法实现,该院决定对毛某控告案以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

在公开听证会上,该院邀请2名区人大代表、1名区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通过控告人陈述、控告案件承办人阐述、双方自由辩论、听证员评议等法定程序,就控告人的诉求阐明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查明,本案的办理期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存在超期办案的情形。承办检察官也将办案的法律依据、程序和结论向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听证员一致认为,公开听证将顾虑猜忌、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摆上台面”剖析,既解法结,更解心结,检察机关探索公开透明回应群众诉求的做法,值得赞赏。控告人毛某表示:邀请第三方参与公开听证说明其诉求深受重视,细致入微的释法说理也消除了不少误会,从中深刻体会到了检察机关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秉公执法的作风,心理得到慰藉,对答复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有专家认为,检察工作中适用公开听证制度,一是通过积极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等和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且具有社会公正性和代表性的第三方作为听证员参与办案,并充分发表意见,有利于促进诉讼民主化进程,提升办案公正性。二是通过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各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均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证据,并表达对检察机关所调取证据的意见。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做好法律解释和说理工作,有利于当事人心结的化解,促使案件达成和解,当事人服判息诉。三是在公开、严肃的场所中,通过听证程序启动、准备、举行等规范的程序,在听证会中公开举行当事人陈述、公开辩论、听证员评议等流程,按照听证规则作出决定,充分体现了检察办案的公开公正,实现了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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