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律到法律,力推新闻法治建设

2014-05-04 05:38李云啸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自律

文/李云啸

从自律到法律,力推新闻法治建设

文/李云啸

近日,关于21世纪网新闻敲诈案的案情被诉诸各大媒体,其背后范围庞大、关系复杂的利益链条已逐渐清晰明朗,案件引发了对个别媒体的集体式职业道德沦丧和利用职务之便公然“绑架”社会公众利益行为的严厉抨击。

其实,新闻行业乱象横生已非一日之寒,记者受贿勒索、假新闻泛滥成灾、剽窃之风肆起等等,新闻官司也是经常风起云涌,几乎没有媒体可以幸免。曾听闻,湖南有一报社记者就先后11次与自己所写批评报道中的对象对簿公堂。试问舆论监督为何会沦为不良分子的牟利工具?

究其原因,首先是法律的缺位。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我国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专门的新闻单行法,只是在宪法中规定了言论自由,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条例》、《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中也零散地作了些规定,但并没有形成完整性、系统性和针对性,从而导致了目前新闻有些领域“无法所依”的尴尬局面。

其次,是媒体人的权力被主观放大。新闻媒体的作用在于传递信息、服务经济,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表达、监督的需求,这与公民的权利有着天然一致性。媒体人权力的行使,依靠的是新闻机构及其记者的社会公信力支撑,而这种公信力又源于客观、真实、全面、平衡的报道和评论,来自对报道对象各项权利的尊重。因此,新闻权并不具有强制力,社会公众也不应赋予媒体“特权”。

最后,相关规定没有被严格执行。毫无疑问的是,媒体也需要生存,也需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谋求发展壮大的可能,为此,虽然国家新闻主管部门严格规定采编活动与经营活动分离,但显然该规定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受利益驱使依然让有些人愿意铤而走险。新闻采编与经营掺合在一起,当媒体人缺乏最基本的自律时,经营和创收就完全凌驾于新闻本身,就会贻害社会、祸患无穷。

媒体是社会公器,是所谓“社会的良心”,但不置可否的是,从业者也是普通人,但却比普通人面临更多的金钱和名利诱惑,我们强调道德自律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但显然仅凭自律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唯有自律与法治相结合,才是对付新闻界“腐败顽疾”的一剂良药。

而要做到新闻法治,务必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有法可依是先决条件。看来仅靠《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这样的行业自律规范还是不够的。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新闻法”的早日出台是推进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必要一环,以此来进一步保障新闻自由权,同时也对新闻侵权行为提供救济保障。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下履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要进一步探索中国特色的舆论监督道路。在我国,新闻媒体主要作用是传达党与政府的声音,表达人民的意志。坚持党的领导,是发展新闻法制建设的首要原则。只有在“党管新闻”这一大前提下,不断创新新闻管理体制,既确保其在服务社会发展各项事业方面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又确保媒体的独立性,充分利用好“话语权”,才能真正发挥新闻舆论的社会监督功能。

三是坚持对新闻自由的保障与规范并重。随着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新闻自由度增强,信息透明度也在逐步提升,除了要进一步对新闻媒体的新闻采集权、写作权、发表权、报道权等权利予以最大限度的保障以外,对新闻媒体存在的侵害群众名誉权、隐私权,或公开宣扬暴力、煽动群众、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等行为,要从制度的层面予以限制。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监管的常态化、系统化,使制度的施行真正落到实处,不能流于形式。

目前,中国的新闻业正处在蜕变与改革的转折点上,各种大刀阔斧的改革政策令人欢欣鼓舞。在此基础上,新闻工作者不仅需要自律,更需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规范,以便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消灭“贪记”孳生的土壤。我们期待和相信,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展开的大好环境下,大力推进新闻法治建设,让每个新闻工作者都以真实记录并推动这个时代为荣,才能为国为民为己,重塑行业责任和形象,让舆论监督真正地令人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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