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 舸,王建新
(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陕西西安 710069)
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第17届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在该公约中,“文化遗产”被定义为:“①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②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③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72公约”首次将“文化遗产”作为一类专门的研究与实践对象纳入全人类的视野,对于推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全球的开展功不可没。然而,其中对于“文化遗产”的界定属于列举式的外延定义,而非描述式的内涵定义,只谈了“文化遗产有什么”,却未说明“文化遗产是什么”,体现出的是一种归纳性思维,因而该定义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周延性,且在现实中的涵盖范围亦极其有限。
正因如此,自“72公约”之后,联合国又通过多次会议对“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扩展,纳入了一些新的分支概念,如“文化景观”“文化空间”“文化线路”等(图1)。然而,外延的日益丰满不仅未能厘清概念自身,反而拉大了其与空洞内涵间的距离,使“文化遗产”的概念断层愈发明显。
然而最终导致“文化遗产”内涵与外延间那条脆弱的纽带彻底断裂的,当属UNESCO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