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宇 曾爱军 田 伟
(1.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2.国家电网日照供电公司,山东 日照 276800)
公司治理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分别从公司内外两个方面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双层机制。公司治理是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以形成对公司管理层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利益为行事准则,约束管理层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从而保护所有者合法权益。独立审计以超然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鉴证,出具审计报告,达到对公司管理层进行间接监督的目的,以便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转。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管理规范,监督严密,管理层与审计师勾结难度加大,管理层舞弊的机会空间得以压缩。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容易得到保持,更好地发挥其监督作用。相反,若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管理层利用管理漏洞,逃避监督,舞弊的机会主义动机更加强烈,“俘获”审计师变得较为容易,在舞弊不易被发现的情况下,审计师参与舞弊的倾向加大,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容易导致审计合谋。此外,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管机制缺失也使得合谋舞弊失去了应有的威慑作用,会使得审计合谋发生倾向增大。陈汉文、林志毅、严晖等(1999)针对我国“琼民源”这一重大舞弊案件行了深入的剖析,认为国企改革不彻底并未克服公司治理结构的严重缺陷,加上外部监管的缺失,是该案件发生的深层根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