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伍 正*
检察机关开展减刑监督实务探究
文◎伍 正*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主任科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100872]
[基本案情]罪犯钟某1996年因故意伤害、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并交付监狱执行,1999年减为有期徒刑20年,2002年再次减刑1年3个月。2003年钟某因漏罪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但新判决书未注明无期徒刑执行起始时间,于是监狱按照2002年的减刑情况继续提请,至2012年3月罪犯又获减刑4次,服刑终止时间为2013年2月26日。2012年3月监狱发现提请减刑的情况错误,认为前述减刑违法,应当重新提请。罪犯钟某不服司法机关的决定。
显然本案整个过程都是由司法机关主导的,对本案是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启动对钟某的减刑程序,还是应该保障罪犯的基本权益认可前述裁决?为解决该问题,下文围绕:(1)检察机关在减刑程序中的角色担当;(2)如何把握减刑的基本条件;(3)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4)长期羁押及减刑错误的处理这四个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本案的深入分析探索检察机关对减刑庭审进行监督的价值、目标、程序等。
关于检察机关列席减刑假释庭审进行监督,有人认为这种监督程序形式化、任意化程度较大,[1]也有人认为庭审过程唯成绩论,兼听各方流于形式。[2]据此相当多的学者提出推动减刑程序诉讼化,[3]如加入利害关系人质证制度、辩护人代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