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田特(1989-),女,汉,吉林省长春市,会计专业学术型硕士在读,吉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一、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确认原则不同
在会计处理过程中,会计所注重的是谨慎性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遵循收入的真实实现,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现,同时也有些业务的确认计量需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经验界定,例如使用暂估价值入账。在税法的规定中,对于收入的确认计量问题上同样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在其具体实施过程当中,需要相关会计人员运用经验进行判斷的金额与时点被某些形式要件所代替。税法的应用要严格遵循确定性原则与强制性原则,对于收入的界定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基计算尤为重要。总的说来,会计是以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财务能力为目标进行操作,再次目的下通过对收入与成本的期间配比与对象配比等手段完成。而税法以带有国家意志,保障税收为目的对收入、费用等加以界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配比性遭到破坏。这也正是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在原则性上的差异。
二、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
税法对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了严格规定。税法的相关规定是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以企业收到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款项或取得款项的相应凭据的当天为确认收入的时点,从而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这是因为税法只关心是否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够有效控制将要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一旦发生,即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