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好人立法

2014-08-15 00:54阮红松
杭州 2014年2期
关键词:红松做好事好事

文 阮红松

为好人立法

文 阮红松

没有哪一个国家像今天中国的好人一样面临这般现状:好事做或不做竟然成了一个问题,做好事竟然成了一种高风险的事。有人说是社会风气不好,有人说是全民道德滑坡。其实这是一种肤浅的认识,这正如一个阶段暴力横行,就指责全民有暴力倾向一样幼稚。人性如水,往哪流是一个疏导问题。

疏导的责任,在于政府。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公民的救助行为进行规范调节,打消人们施救的顾虑,保护施救的人,惩罚见死不救的人,国内也有地方在进行立法尝试,力图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在美国,当做好事成为一个问题时,政府站了出来,充当调解人。对此制订的《撒玛利亚好人法》,让做好事的人免于因做好事引起民事伤害责任,让人们放心大胆地去救助危险中的人。在新加坡,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这种“不讲情理”的规定,将做好事者的风险降到了零风险,也让这个国家成为世界上生活最安全的地方。

在我国的深圳,法制办也于2011年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也被称作“好人法”。根据条例,做好事的救助人除存在重大过失,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设置了被救助人举证原则以及被救助人若诬告需承担责任等规定。

为好人立法,是一种积极的措施,也是一种无奈的措施。细究起来,所有法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无奈的措施。行无法不立,就不必从社会风气和道德层面多费口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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