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劳资关系大局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

2014-08-15 00:43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劳资非公有制矛盾

常 胜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082)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是党建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近五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年均增长21.6%,上缴利税超过了50%,占GDP的比重超过了60%,对就业的贡献超过80%。在非公有制企业取得辉煌成就时,劳资矛盾也与之相伴随,制约着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给新时期党建工作增添了新的课题。《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从1996年到2009年,我国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48121件上升到684379件,增长了14.22倍,涉及劳动者当事人由189120人上升到1016922人,增长了5.38倍。面对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以及日益尖锐的劳资矛盾,为了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劳资关系,牢牢把握劳资关系大局,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一、发挥劳资主体地位是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基石

1.劳资双方是劳资关系的主体。非公有制企业是以私人投资为主体、以实现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企业。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将依附于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以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企业则支出相应的工资、福利,同时为了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还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培训等方面的条件。劳资双方具有天然依存关系,是企业行为主体。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主体,企业主和员工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兼有的法律特征。由于企业主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就业机会的提供者,在经济关系、社会地位、劳动关系中占有优势地位,而员工则处于相对劣势地位,这就造成了“强资本、弱劳力”的劳动关系格局。在强资本弱劳力的格局下,必然导致劳资双方行为的争议、利益的博弈与矛盾的产生。劳资冲突中,劳资双方是互为矛盾的主体,解决劳资冲突,关键在于设计切实可行的制度,而制度的安排设计应着眼于在充分发挥各自主体的作用、尊重各自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共同作用协商解决,这必然要求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为建立劳资利益一致型的劳动关系做好制度安排[1]。

2.发挥劳资主体地位是党组织工作基石。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党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力量较薄弱,占绝对多数的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着“党组织空白”。因此,要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就必须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的组织,以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大量新社会阶层人员,为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团结和凝聚的重要力量。把新社会阶层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关心劳资双方的利益诉求,扩大双方民主参与程度,让新社会阶层广大人员在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通过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把包括新社会阶层广大人员在内的一切力量团结在党的周围,凝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旗帜下。只有这样,党才有更加坚实的阶级基础,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不可动摇的执政基础,才能有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巨大力量。同时,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党组织要有活力和创造力,离不开来自企业主和党员职工主体参与。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妥善处理劳资矛盾是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切入点

1.劳资矛盾是企业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它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服务功能,成为决定经济增长绩效的重大因素。劳资关系作为社会经济关系中最根本的关系,是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是以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为基准,以企业员工劳动付出为代价而开展的企业活动。在非公有制企业生产劳动过程中,劳资关系的产生是自然内在生成,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这种关系是围绕着利益诉求而展开的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博弈关系,人们的权益诉求会随着特定时间、地点、环境以及文化价值观念变化而有所不同,有变化就有分歧与冲突,分歧与冲突必然产生博弈,博弈必须管控。管控和矛盾的化解都必须依赖和建立在制度框架内才能有效解决实现。因为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能规范和影响个体行为。这种约束与管控是为了人们营造一种相互关系而由人设计的,对一些行为规范进行制约,以达到节省经济运行交易成本的目的。由此,劳资矛盾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由企业制度所决定,如果不能在企业制度内解决劳资双方共同诉求,劳资矛盾必然爆发,必然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绩效。因而,劳资矛盾成了企业发展重要内生变量,是企业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

2.妥善处理劳资矛盾是党组织工作切入点。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企业生存的第一法则。没有GDP的增长,发展将失去赖以增长的经济基础;不能给人民带来经济利益实惠,党难以获得民众的支持与拥护。但是,不注重内涵式的经济增长,GDP的增长将难以持续。没有GDP的增长就没有劳资关系和谐的基础;反过来,没有和谐的劳资关系,也不可能有持续的GDP增长。劳资关系的和谐是GDP增长内在要求的必然。因此,强调劳资关系和谐稳定是党科学执政、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党的基本方针,为了正确贯彻党的这项方针,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就成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党要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自己的组织,开展工作,必须得到企业主与员工的支持、拥护与欢迎,正确妥善处理企业发展与劳资关系。劳资关系反映的是一定的社会关系,以“社会绩效”表现出来,包含着劳资矛盾与劳资和谐两方面。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建立在劳资和谐前提下,以企业的利润形式表现出来。企业利润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财富,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而财富的创造是劳动力与物质资本合作的产物。尊重财富的创造与尊重劳动是党的和谐发展理念之一,这就决定了必须以解决劳资矛盾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突破口,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在劳资双方冲突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寻找一套有效机制,使劳资双方放弃独自占优策略,取得集体的最佳结果。

三、维护劳资双方权益是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处理好劳资矛盾的关键

1.权益诉求是劳资关系核心。恩格斯曾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2]由此可见,在以非公有制经济为基本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资关系问题会依然存在,并日益成为当前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重要议题。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作为资本的人格化企业家,必然存在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作为雇佣的劳动者,为了自己的生存权、劳动权也要展开权益诉求。权益诉求的逻辑起点,是基于对新变化、新实践而做出的物质与精神选择,是个人的主观愿望和价值判断。这种主观愿景与价值选择是建立在一定的判断对象上,判断对象的实践性与时代性决定了权益诉求的多样性、差异性与变化性,从而导致了劳资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权益的诉求是矛盾双方争议的焦点。

2.维护劳资双方权益是党组织处理好劳资矛盾的关键。在当前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加深的趋势,关系到党能否团结和凝聚各阶级阶层力量进行和谐社会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资源配置的流动性和市场主体素质的差异性,阶级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表现为劳资矛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获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毛泽东曾说:“我们共产党人好比种子,人民好比土地。我们到了一个地方,就要同那里的人民结合起来,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4]中国共产党的事业就是服务人民群众的事业,化解劳资矛盾就是具体体现。能否维护和实现好劳资双方的主体利益诉求,及时缓解、化解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的矛盾,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态度与社会政治的稳定。亨廷顿认为:“一个现代化中政治体系的安定,取决于其政党的力量。一个强大的政党能使群众的支持制度化,政党的力量反映了大众支持的范围和制度化的水平。凡达到目前和预料到的高水平政治安定的发展中国家,莫不是拥有一个强大的政党。”[5]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只有深入了解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把劳资双方共同关切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解决劳资关系问题,党组织才能得以真正建立。要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诉求,就必须有效整合社会各阶层的力量、利益和资源。整合社会各阶级阶层是执政党的基本职能。党的利益整合最高标准是必须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社会基础。要实现这一目标,党组织在面对非公经济中的各种利益间的博弈时,就必须正确面对矛盾,面对各种权益的诉求。既不能单方面为了企业的发展而忽略了工人阶级合法合理的利益,也不能单纯地为了突出党的阶级性质而否认企业主的合理合法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协调和整合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得到企业各方的认同和拥护。党组织应采用加强协调、民主协商、注重疏导等多元化的工作方式,引导劳资双方正确对待彼此利益关切,以人为本、以大局为重,有针对性地解决劳资主体双方的矛盾和冲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实现利益的协调和平衡,使党的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为企业主所接受,为党员所欢迎,为员工所拥护。

[1]吴宏洛.转型期的和谐劳动关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2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506.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82.

[4]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63.

[5][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杨玉生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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