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浅析

2014-08-15 00:50太和县污水处理厂安徽阜阳236600
安徽建筑 2014年6期
关键词:内涝城镇污泥

张 峰 (太和县污水处理厂,安徽 阜阳 236600)

0 引 述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于2013年9月18日经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第641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迄今为止第一部比较完备地将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纳入法制轨道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

1 条例颁布实施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内涝灾害频发,主要原因是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重上轻下、重急轻防,设施不配套或配套标准低,地面硬化与透水比例失衡,城镇排涝能力建设滞后于城镇的规模扩张。二是污水排放行为不规范,治理设施运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响城镇公共安全,各地因突发水体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排水户超标排放,将工业废渣、施工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等未采取预处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网、倾倒沟塘,影响管网、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三是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和运管水平低,污泥达标处置率低。甚至存在一些治污项目超标排放、偷排污水、擅自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处理处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中水回用、雨水收集处理利用率低等问题也客观存在,资源浪费和污染隐患依旧存在。四是监管问题,专业技术、监管手段、配套设施存在不足。为实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良性健康发展,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从而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2 内容解析

该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九条,内容涵盖三大方面:一是城镇建设和大排水事业统筹;二是城镇水污染防治与资源综合利用并重;三是规范排放行为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

2.1 内容全面

从适用范围来讲,该条例适用于城市和乡镇;从涉及对象讲,条例包含雨水收集治理和排放、雨水调蓄和利用、内涝综合防治、污水处理、污泥处置、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泵站、截流等设施;从工作内容讲,包括规划、建设、维护、监管、运行、责任等。

2.2 凸现地位

该条例第三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它的任务超出了排除雨水污水、保护城市生活环境、防止公共水域污染的范畴,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这不仅将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而且是将此项工作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2.3 规划统领

该条例不仅明确了规划编制内容,还制定了规划的审批、备案、变更及实施等程序。国家层面由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地方而言,各级地方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综合考虑排水、污水、污泥、综合利用及内涝防治等多专业规划协调,体现排水综合管理理念。

2.4 特许经营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经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格条件和经营能力,并将完善配套特许经营制度。

2.5 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政府及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维护及日常使用等方面应负的责任,明确了违法排放、破坏设施、运管缺位及执法不严等违法情形的处罚措施,共计十二条,处罚力度大、起点高,堪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护身符”。

3 太和县排水与污水处理存在主要问题

3.1 内涝灾害隐患重大

3.1.1 城区“雨岛效应”凸显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道路、小区及建筑物等城区硬化面积比例增大、绿地面积急剧减少,城区下垫面的滞水性、透水性降低,地表径流量短时间内急剧增加,城市“雨岛效应”凸现,一场暴雨径流洪峰迅速形成。

3.1.2 现状排水系统调蓄能力丧失殆尽

城区原有护城河贯通“六沟一渠”和多处池塘,暴雨来临之际,沟、河、渠、塘就近接纳地表径流,形成强大的调蓄功能,极大地延缓了径流洪峰的形成。目前,城区池塘、护城河正在消失,沟渠受到严重挤占,不仅极大削弱排水能力,而且调蓄能力消失殆尽,这将加速径流洪峰的形成。

3.1.3 排水系统建设滞后

城市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落后于城市发展进程,缺乏统一的大排水规划,建设标准低和预留发展余地小,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存在新老城区“两片天”问题,老城区排水能力低、新城区瓶颈现象严重,局部反水、积水等问题突出。当然,这不仅有规划建设原因,还有设计规范标准低等问题。

正是城市“雨岛效应”、降水调蓄能力的丧失和排水能力的不足,使得内涝灾害隐患加大。

3.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极不均衡

3.2.1 县乡(镇)差异显著

县城排水基础设施虽然不足,但起步较早,已初具规模。尤其近年来,污水处理、污水管网、污水泵站、雨水管网及排涝泵站等一批新建和扩建项目的实施,使得县城排水功能日趋完善。

对乡镇而言,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不容乐观,基本无规划、无体系,绝大部分乡镇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无组织排水,更无法谈及雨污分流、污水治理、综合利用、防洪减灾等系统建设。

3.2.2 县城配套体系不齐全

目前,县城排水仍属于属于混合制排水体制,雨污合流、截流、分流体制并存,又以合流与截流为主,无论是小区收水和中间输送等环节分流不够,水质水量波动大。初期雨水处理和后期雨水收集利用、污泥资源化、中水回用等综合利用等工程配套尚未起步,大排水体系尚未形成。

3.3 几点建议

①用大排水理念和高标准思想编制高起点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内涝防治等城市大排水事业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②统筹建设大排水体系,城市建设中要把坚持地下先行、配套建设作为前提。

③以项目促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从排水设施建设、雨污分流、内涝防治、城市水生态修复、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污泥处置等领域积极编制项目,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争取中央投资、吸引社会资金、带动地方配套。

由此可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解决了城市排水事业的“有法可依”问题,只要我们要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等原则,必将实现城镇水系统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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