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初探

2014-08-15 00:52:11金莉萍
苏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金莉萍,虞 倩

(1.苏州市职业大学 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04;2.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 苏州 215002)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的数量规模越来越庞大,城市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供求关系也越来越紧张,与停车位有关的纠纷不断发生。虽然《物权法》第七十四条[1]90对小区的停车位的权属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该条规定内容不够明确,规定的概念也较为模糊,并没有区分停车位的不同形式,也未对停车位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类型化的规定,这为以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一、小区停车位权属的确定依据

建筑模式的多样化和人们对停车位的极大需求,使得小区停车位也向多样化发展,从最初的地面停车位发展到后来的地下停车位,空间的紧凑性也催生了架空层停车位以及屋顶平台停车位的出现。停车位本身的特殊性质和众多的停车位的形态,使得学界对于小区停车位权属的确定依据有着不同的主张与看法。

(一)按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来判断其权利归属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对于小区停车位权属的确定,以小区的停车库、停车位的面积是否分摊到房屋建筑面积中为准:若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则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2]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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