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楚龙
摘要:各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在什么险种中,“被保险人”是其损失会触发保险人给付义务的人。除了人寿保险里存在特殊的关系,被保险人一般都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的那个人;一旦出险,保险赔款也一般都是支付给被保险人。2002《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后果与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自相矛盾,2009年新《保险法》对于旧款出现的问题做了修正,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保障的规定有待商榷。本文就是针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进步和不足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被保险人;保险法;受益人
解析新《保险法》[新《保险法》是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本文中新旧保险法分别对应的是2009年和2002年的《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一、新《保险法》的优点
(一)新旧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老的《保险法》,我们可以发现在其中有這样一条规定,当保险人遇到投保人或受益人有意制造或其他故意因素导致被保人受伤、残疾、死亡等状况,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协议对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要求的保险金。同时,还有一条规定指明由于怀有故意或不良企图心理骗保等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发生伤残等情况,是无法享受合法获得保险金的权利。
在新的《保险法》中有一条规定是在第四十三条下面第一款规定,一旦被保险人的死亡、疾病等结果发生的原因是故意的或有意的,那么可以拒不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