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2014-08-26 09:48张杰
机构与行政 2014年6期
关键词:监督检查制度建设

张杰

近年来,济南市天桥区编办在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预防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等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工作探索与实践

(一)严把关口,全面推行和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李克强总理指出: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这是新时期赋予机构编制工作的新要求,其根本目的是管住管好机构编制。而《机构编制管理证》作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一个单位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级别、主要职责、编制配制、领导职数、实有人数和职工名册等情况的载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入、减、调整人员、核拨工资经费等业务的依据和凭证,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从源头管住管好机构编制,天桥区编办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与日常管理,以召开全区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培训会议,下发《天桥区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办法(暂行)》为契机,全面推行和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二)创新举措,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与财政统发工资情况专项检查。为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统发对账制度,我们严格执行监察部、人社部《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积极贯彻落实济南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创新举措,2013年4月至5月,联合区监察局、财政局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与财政统发工资情况检查工作,同时区编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成立联合检查组,采取座谈、听取汇报、实地查阅相关材料等多种方式,对全区38家机关事业单位和5家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了实地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共涉及全区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223家,财政供养人员5647人,审核相关材料450余份。通过检查,对发现的个别单位存在实名制数据库信息与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不一致、更新不及时,实名制财政工资统发人员信息与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实名制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了整改。为进一步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统发对账制度,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管理证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统发人员工资发放程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联动,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长效机制。天桥区编办把建章立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以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协调配合约束长效机制为目标,制定出台了相关制度,使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一是形成在编委统一领导下的部门间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从职责任务、会议制度、办事机构、办事程序与文件审批等方面,对相关工作进行界定,作为编委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二是制定工作意见,确保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规范运行。制定下发了关于转发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天编办发[2011]16号),进一步严肃了机构编制与财经纪律,规范了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核拨程序,为加强协调配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拓宽渠道,确保良好的协调配合效果。对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注重提前同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及时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良好局面。四是注重调查研究。发扬机构编制部门认真细致、敢于负责、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督查调研,发现问题,并加强对问题的综合分析,提出建议和方案,为领导决策做好参谋,不断提升监督检查工作层次。五是创新机构编制统计方法。在维护实名制数据库和机构编制台账的基础上,对各类台账进行优化调整,新建完善了《基础台账》、《经费类型分类台账》、《满编空编台账》、《电子审批台账》、《机构编制事项变动情况表》,通过业务培训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了各单位统计水平,也有效提升编制部门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宏观把握能力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六是探索开展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预防工作。结合学习贯彻《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完善举报受理查处机制,开展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发挥好“机构编制监督员”和“12310”机构编制违纪问题举报电话作用,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干部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五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法制化环境的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在整个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凸现出来,整个机构编制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逐步纳入正轨,并向纵深方向发展。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法规的问题和现象还是时有发生。这些违纪违规问题不仅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也造成了机构臃肿、职责交叉、人浮于事等弊端,严重影响了政府管理体制的高效运转。

(一)监督检查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改革以来,虽然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也利用多种渠道进行了广泛宣传,并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我们从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和评估检查中发现,部分干部群众,尤其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机构编制工作了解不多,对监督检查工作更是知之甚少。这不仅说明少数人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视不够,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我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特别是对监督检查工作的宣传存在问题和死角。

(二)监督检查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近年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力量保证,使监督检查开始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还是屡禁不绝,这说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还不够到位。

(三)监督检查的力量比较薄弱。早在2002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提出了“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有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督促检查工作”。但是从2009年编办单独设置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监督检查专职人员配备还比较少。另外,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也不够全面和系统,制约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和深入开展。

(四)监督检查工作还不够系统全面。天桥区编办不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联合组织、纪检监察、人社、财政等部门开展了一些针对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看,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开展督查较多,主动立项和自发开展督查较少,监督检查工作还不够系统全面,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深入。

(五)协调配合综合约束机制有待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文件,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中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对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和分工也做了明确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相关部门能够按照分工各尽其责,但是缺少联动机制的约束,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有待出台协调配合约束机制相关办法和细则来加以规范引导。

三、问题原因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伴随着机构编制工作任务不断加重和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机构编制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各单位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被监督主体“机构编制意识”不强。近几年,中央、省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各级编办也加大了管理力度,各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认识越来越高,但还是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新时期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大都片面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提升机构规格;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很少有单位主动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的要求。

(二)“条条干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监督检查阻力较大。虽然有“机构编制就是法律”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机构编制管理来自各方面的阻力随处可见,有少数上级业务部门无视机构编制的法律法规干预下级的机构设置、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等事项,严重影响和削弱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成果,直接导致监督检查工作处于无序和被动应付的状态。更有的行政部门随意地从下属事业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混岗、超职数配备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部门行政效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监督检查相关法规不断完善,但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特别是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性文件的出台,为机构编制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提供了法定依据。特别是《解释》和《暂行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规定的威慑力度,有效地遏制了超编进人等问题的发生,总的看来,刚性约束力得到了加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措施作用的发挥,需要编委会的同意、纪检监察机关的支持、相关被监督检查部门的配合、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理解,单纯靠一至两家单位的力量是有限的。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时往往失之于宽。例如:领导职数的配备监督,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问题,监督检查的对象大多都是组织和人社部门,这些部门都是我们日常工作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对这些部门的监督检查,难免碍于情面,尺度不好把握。

(四)机构编制部门自身认识不到位,监督主体意识有待加强。首先,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本身在机构编制管理问题上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或只注重审批而忽视监管的思想还比较严重。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只重视机构的设立、撤并,编制的精简、压缩,职能的增加、减少,而忽略了对机构编制政策贯彻落实和机构编制方案批复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致使机构编制部门的地位和权威性受到一定影响。其次,监督检查还不够系统全面。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被动开展督查较多,主动立项和自发开展督查较少;针对机构编制重点工作开展突击性、阶段性督查较多,对各部门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较少;再次,监督检查的程序还不够规范。目前,监督检查手段比较单一,大多还停留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这一层面,内在的、深层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五)机构编制部门人员相对较少,监督检查的力量比较薄弱。首先,机构编制部门的人员相对较少,虽然县级以上的机构编制部门按要求都设立了监督检查机构,但由于机构编制部门本职任务十分繁重,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还要负责实名制管理、电子政务等基础性工作,这就直接影响着监督检查职能的履行。其次,由于机构编制部门没有收费项目,正常的办公经费尚且困难,监督检查经费更没有保障,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四、对策思考

构编制监督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须遵循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在规律,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向深层次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一)加强意识宣传。机构编制管理与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监督检查最根本的作用在于保障机构编制管理重大决策能得以贯彻落实。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现,监督检查意识已到了不得不加以反复强调的地步。要加大机构编制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通过宣传我们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让更多的人特别是部门领导了解和重视机构编制工作,获得社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营造健全机构编制监督约束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开展的支撑和保障,只有制度建设日益规范和完善,才能不断推进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应加快机构编制法制化进程,以法律形式对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加大对违法问题的处理力度,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有力保障。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争取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考核内容,会同组织、审计部门联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责联审”制度,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的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评估机构编制管理成效,严格责任追究,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三)强化协调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忌“单兵作战”,否则工作难以取得成效。要加快“大督查”机制的建立,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和新闻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体制内、体制外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部门合力。特别是与监察机关在督查中更要密切配合,整合双方的监督资源,使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与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监督有效结合,既发挥各自优势又形成督查合力,确保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成果的巩固。

(四)健全队伍建设。有专门监督检查机构和一支积极进取并富于创新的监督检查队伍,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保障。针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特殊要求,把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业务骨干充实到督查岗位,加大干部的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努力提升监督检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确保监督检查队伍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确保全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查处力度。衡量督查工作做得好不好,主要是看决策和部署是否真正得到了落实,违规违纪事件是否真正得到纠正。对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增加人员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进人的,对“吃空饷”人员隐瞒不报的,以及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应责令违规单位限期纠正,而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以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充分体现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作者单位:济南市天桥区编办E:TC

关键词:监督检查 制度建设 机构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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