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王安石变法

2014-08-26 10:41阮宝玉
剑南文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王安石

阮宝玉

摘要:学术界关于王安石变法的评价多分

为两派,即赞扬和不认同,本文结合一些宋朝和明清时期名人志士的意见和看法,对王安石变法尤其是青苗法、免役法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王安石、青苗法、免役法

中图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1

从宋以后至今关于对王安石变法的认识可以算的上是多如牛毛,单单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算起其相关研究就已经不下几千篇论文和专着。而仅就这些论述总结之则无非分为两大派,即认同赞赏王安石

变法和不认同其改革成就。而排除文革这个特殊时期,明显其中肯定歌颂王安石变法的居多,称其为“北宋政治改革家”,其政治变法对北宋后期社会经济具有很深的影响,已具备近代变革的特点,更

是被列宁誉为是“中国十一世纪伟大的改革家”。在绝大所数认同的声音中,其研究的分歧大致在于对王安石身份即其利益代表阶级不同、王安石变法的性质即属于改良还是改革、改革目的、改革思想

及变法失败原因如用人不当、政治因素等方面的分歧。而另一派则是否定王安石变法,至少是否定大于肯定。如钱穆先生的《国史大纲》虽然对王安石本人基本上是肯定的,认为他“确是有伟大抱负与

高远理想的人”,“他们做人为学的精神与意气,则依然为后人所师法,直到最近期的中国”,但是对于王安石的新法,该书批评甚多,如认为“新政立法本意,亦有招受当时反对处”;“安石之开源

政策,有些处又迹近为政府敛财”;“安石推行新法,又增出许多冗官闲禄”,“冗官不革,政治绝无可以推行之理”;“明明可省的费,而安石不主节省”;在对其变法失败的原因上亦不是其他学者

认为的阶级政治用人之间的问题,先生认为“安石最大的弊病,还在仅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视了活的人事”;“新法的失败,一部分是行政技术上的问题”。本文主要在胡铁球《新议张居正改革》一文

的启发下,在宋人以及明清人对于王安石变法的看法基础上,对王安石的新法粗略地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王安石,字介甫,抚州临川人,庆历四年进士第四名及第,其后在扬州、鄞县、舒州、常州等地任地方官。熙宁二年二月“拜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令“吕惠卿任其事”,“农田水利、青

苗、均输、保甲、免役、市易、保马、方田诸役相继,并兴号为新法”,遂颁行天下。

青苗法“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均输法“以发运之职改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以便宜蓄买”。保甲法

“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为保,保丁皆授以弓弩,敎之战阵”。免役法“据家赀高下,各令出钱雇人充役,下至单丁、女户,本来无役者亦一概输钱,谓之助役钱”。市易法“听人赊贷县官财货以田

宅或金帛为抵当,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钱百分之二”。保马法“凡五路义保愿养马者户一匹,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与其直使自市,岁一阅,其肥瘠死病者补偿”。方田法“以东

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令佐分地计量验地土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

总的来说,其改革可分为三大部分——即税制改革、军事改革、科举改革,目的就在于富国强兵,正如史料所称“安石之合神宗意者有二:曰富国;曰强兵”。但是对于王安石新法的施行,很多有识之

士认为“其事不便于民”,借汉初曹参“以一切与之休息而天下安是”以讽刺王安石新法造成“赋敛愈重而天下骚然矣”,其法“青苗行而农无余财,保甲行而农无余力,免役行而公私并困,市易行而

商贾皆病”,认为其富国是为“聚敛”,强兵是为“黩武”,“宋之衰荆公为之也”。

以其中的青苗法为例:熙宁二年九月行青苗法置常平官,苏彻就认为“以钱贷民,出纳之际,吏缘为奸,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恐鞭棰必用,州县不胜烦矣”。司马

光亦有相类似的看法,认为如若青苗法行,“恐十年之后,贫者既尽,富者益贫,不幸国家有边隅之警,粟帛军须之费,何从取之”。司马光等人有如此之结论主要因为其一,青苗法所散放的青苗钱是

以常平仓的籴本为底钱,而常平仓的籴本本是用来救急,若“兼放散青苗钱凡几千万缗,若民力既竭,加以水旱之灾,朝廷岂容坐视流亡转死而督责,如故,其势只得蠲除,是官钱几千万缗已放散不可

复收矣。官钱既放散,百姓又困穷,此可以为善乎,先帝尝出内藏库一百万缗助天下常平仓作籴本,前此天下常平钱谷共及一千余万贯硕,今无故散尽,它日若思常平之法,复欲收聚,何时得及此数乎

”。青苗法在这种意义上被看做是“唐之衰不足法”,怕会落到和唐朝“河东和籴”一样的结果。其二关于青苗钱收息的问题,其实际操作情形大出体制本意之外,“今自第一等而下三等以上坊郭户,

有物业抵留者,依青苗例支借”,青苗钱的散放其实是官放息钱,即官方高利贷,这种危害较之民间更为厉害,也就是说青苗法实际上是在“两税之外皆重出息十二”,有的甚至“倍息”,“本戸夏秋

各有税赋,又有预买,又转运司、和买等色纳捐积年倚合借贷麦种钱之类名目甚多,今更增纳此一青苗钱,自制下一路官吏上下惶惑皆谓若不抑配则上户必不愿,请近下户等虽请必难催纳,将来必行刑

督率及勒干保人等均赔之。”王安石施行青苗法的真实目的其实是为了夺民尤其是富民之财,正如史料所言“设青苗法以夺富民之利,民无贫富。”而富民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调节角色,基

本上州县中的很多水利、仓储等建设多有其身影,“州县之间随其小大皆有富民”,“州县赖之以为强,国家恃之以为固,非所当忧亦非所当去也,能使富民安其富而不横,贫民安其贫而不匮,贫富相

恃以为长久而天下定矣”,但是若王安石的青苗法长期实行,则并无富户加以救济消费,贫者便无依靠,无法生存。

其他如免役法,亦称雇役法,其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

称为“助役钱”。但实际上这种雇役甚为扰民,“差役烦扰于雇役逺甚”,“昔杨炎易租庸调为两税两税之中巳有调税在内,又令民出雇值,便是加赋”,这是其一。其二,崔役之害,“今雇役之法,

则乡里少年桀黠不安,陇畆者尽窜其中,其用舍由官吏而不由乡里,肆其饕餮而无差满退役怨家报复之患,一邑之中平添数百虎狼官,一邑者察数十吏,尚恐智力不足乃行一事即藉手于众虎狼官,安能

分身,百亿随虎狼入闾阎乎,后世州县所以难治实由于此”。如市易之法,实际上为 “市易极苛细”,“官司浸淫,尽收天下之货,自作经营”,“民上为官司科买所困,下为兼并取息所苦”,故称“

行均输市易之法而商贾之民困剩”。

王安石晚年亦认识到其变法失败的原因,但其认为“免后保甲市易三者有大利害焉,得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利,非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害,缓而图之则为大利,急而成之则为大害。”其将变化的得失归结于

用人和时机的不得当,但纵观其新法,实为制度根源以及变法目的上的不正确,王安石变法为“与民争利”,被称为“聚敛之臣”和被归结为“宋史熙宁之初天下无病也,王安石新法行而病始生”亦不

是没有道理。

参考文献:

[1]陈山毓《陈靖质居士文集》卷四史论《王安石新法》

[2]洪迈《容斋随笔》容斋五笔卷第四《东坡文章不可学》

[3]脱脱《宋史》卷三百二十七列传第八十六《王安石》

[4]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十二《熙宁元佑议论青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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