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博的著作权保护

2014-08-26 10:41赵龙生
剑南文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商著作权法博客

赵龙生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

026X(2014)02-0000-01

一、 微博的概述

(一) 概念和特征

微博,也称“微博客”,是由博客发展而来的,是博客的简化版本。微博不同于博客,微博是一个用户获取信息、分享信息以及传播信息的平台,并且这种获取、分享及传播都是基于微博用户关系而展

开的。

微博最主要的特征为便捷性、碎片化、分享性、集成性以及基于用户信任关系的极快的传播速度。

(二)受著作权保护的微博类型

微博作为一个存储大量原创信息资源的平台,究竟哪些微博内容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成为微博版权保护应明确的问题首要问题。《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

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微博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主要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并不以篇幅的长短判断。

(三)例外情形

从保护版权的角度,所有的原创微博都享有版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原创微博都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那些仅是原创性,没有独创性,并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的微博,则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

保护。如仅为表述新闻事实,根据“事实无版权”的原则,这些微博同样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微博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及例外

(一) 侵害人格权形式

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他人姓名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他人肖像权;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他人名誉权;非法侵入他人电脑截取他人传输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信息,侵害他

人隐私权。

(二)侵害财产权的形式

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他人数据库;在网络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网站或微博为商标权或标识权人所有,恶意抢注与他

人商标标识相同或类似的域名等行为。

(三)微博侵权的例外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平台服务,并不制作该网站、网页内容时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接来微博用户的投诉,告知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已发生,网络服务提供商则有删除

该侵权微博的义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或者故意忽略该事实就被视为侵权,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平台空间上,权利人又没有告知网络服务提供商

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如扩散和影响力都能让一个正常理性人知晓和引起注意,事实就像是红旗一样鲜明抢眼,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不作为,或以不知道侵权事实来推

卸责任,这时,不按照权利人的请求删除侵权微博,就算权利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应该认定侵权微博的存在并采取行动屏蔽、删除链接。

三、 我国法律的立法保护

(一)知识共享协议

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Commons)是指作者让渡部分权利给公众,同时又可以保留部分权利,知识共享协议通过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著作权授权方式,让作者可以自主保留部分权利,并对外予以明示。

笔者认为,在微博中,知识共享协议是由博主自主选择和发布。实际微博操作是十分简单性的,可以将这个协议转由微博平台服务提供商统一选择确定,在微博用户登陆注册、签订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对

其是否享有或者分享其著作权予以确认,并在微博界面固有位置用明显标识进行提醒。

(二)现行的法律保护

现行有效规范此类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只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他人民事权

益的判断标准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对于微博(网络用户)的发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什么样的侵权行为以及责任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结合案情综合判断

(三)有关微博的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从立法层面上专门为了微博立法可能性不大,其司法成本也不成比例,只有各部门规范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提倡行业自制才能有效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传播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

服务提供商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四、微博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微博是否作为作品难以界定

微博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则必须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即独创性及可复制性。由于微博一般不超过140字,也多为只言片语,因此,难以设定判断其独创性的标准。

(二)权利救济存在困难

由于微博开放性、互动性的特征,对于转载的简短笑话、图片、视频等,难以界定谁是真正的原创者,因为微博在互动过程中,互相转发、分享正是微博吸引用户的最大特征。这直接影响后续权利救济

方式和途径的选择。一方面,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当前网络并未实行实名制,寻找到侵权行为人也并不容易;另一方面,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微博内容的商业价值不明,难以计

算权利人的损害赔偿额。

五、 完善微博著作权保护对策

(一) 增加微博著作权意识

一方面,要注意自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在注册使用微博服务时,仔细阅读微博运营商出具的服务协议;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注意自己作品证据的保留。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尊重其他作者的著作权。

在转载别人作品时注意著名原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如果要进行进一步的利用,则要取得原作者的授权。

(二)明确微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条件

对于微博的著作权问题,必须有一个基本同意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该首先以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为基础,只要微博凝聚了微博用户的智慧和创意,是其精心创作的内容,就应该具有著

作权,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一些有创意的微博小说、微笑话、短小的创意广告文案等。但是,对于一些仅仅是随意的生活记录等内容,则不享有著作权。

(三)微博用户上网实行实名制

微博版权侵权行为权利救济困难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微博用户上网实行非实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微博用户应尽快实行实名制,这样不但可以解决权利救济问题,还能够为侵权调查取证提供方便。

(四)微博平台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维护

微博平台供应商应制定良好的微博运营策略,建立技术的支持和维护体系,以减少微博侵权行为的发生,达到切实保障微博用户合法权益的目的。发生侵权行为后,微博平台供应商应尽全力减少微博用

户的损失,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帮助权利人实行权利救济。否则,微博平台供应商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猜你喜欢
服务提供商著作权法博客
众议新《著作权法》 版权保护覆盖面扩容,期待相应细则出台
论品牌出海服务型跨境电商运营模式
最新调查:约三成云服务提供商正迅速改变其业务模式
《著作权法》修订视角下3D打印技术的版权障碍及立法探讨
网络非中立下内容提供商与服务提供商合作策略研究
育儿博客
博客相册
博客相册
电信增值信息服务若干问题研究
我为博客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