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水质环境监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2014-08-26 10:41孙苹
剑南文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水质环境

孙苹

摘要:水环境

污染越来越严重,而环境监测能够有效地判断水环境污染情况,找出水环境污染问题。美国在19世纪的时候开始注重水环境监测,通过中美两国进行水环境监测的对比,更好地促进我国水环境监测的发

展。

关键词:水质;环境;法律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X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1

一、前言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自然界储存的资源,如煤、石油等被广泛地开发、利用。大量化学物质进入环境,超过了大自然的自净能力,在环境中不断积累,产生了危及人类生存的公害。为了寻求环境

质量变化的原因,须从污染物的性质、来源、含量及其分布状态的分析开始。环境监测也应运而生。而水资源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水环境监测尤为重要,怎样通过水环境监测评价环保设施的性能,为

综合防治对策提供基础数据,追踪水污染物质的污染路线和污染源,判断各类污染源所造成的水环境影响并进行判断评价。

二、国际水环境监测法律制度发展概况

日本有关水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两部,分别是于1993年和1970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和 《水污染防治法》。

立法和监测标准化是欧盟实施环境保护目标的两大手段。2000年颁布了《水环境框架指令》,是欧盟各方面水环境保护政策的综合性水环境保护法规。欧盟制定的水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效力高于成员国内

部原有标准,在欧盟区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

三、美国水环境监测的发展

美国水环境监测起源于19世纪末,迄今为止,美国形成了完善的水环境监测方法体系。水环境监测方法分为联邦监测方法和非联邦监测方法,其中,联邦监测方法被应用于法律规定的各类法定监测活动

;而非联邦监测方法则不能被应用于此类监测。①

四、我国环境监测基本概述

环境监测是指人们对影响环境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性测定的活动。它是通过对环境质量某些代表值进行长时间的测定,以掌握环境污染状况和判明环境质量的好坏。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其职责主要是:下达监测任务;制定有关监测的规划、计划;制定各项制度和技术规范

;组织和协调监测网的工作;组织编报环境监测报告。②

我国颁布的《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对制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和各报告制度的内容作了规定。制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实现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

,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提高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于环境监测进行了规制。主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主要的行政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

五、中美水质环境监测法律制度比较

水质监测是指为了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以及水环境中污染物的动态变化,对水的各方面指标取样、测定,并进行记录的过程。

美国科学技术高度发达,其环境监测水平也领先于其他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环境监测一百年的历程、做法和经验,在全世界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基本上可反映出发达国家环境监测走过的历史轨

迹,并在一定程度上预示其他国家的环境监测发展方向。

(一)历史沿革比较

中国环境监测在世界上还是算起步比较早的国家,但是同美国相比,相对而言就晚了。而且整个发展过程比较简单。中国的环境监测分为四个阶段:初级阶段(20世纪70年代)、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

代)、过渡阶段(20世纪90年代)、发达阶段(21世纪至今)。

(1)初级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期,随着管理“三废”工作的开展,各省市相继建立了环境监测站。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之后,环境监测立法工作也开始起步。国发[1973]158号文是

第一个对环境监测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2)发展阶段:到1980年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时,全国已建成300多个各级环境监测站。1989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过渡阶段:“九五”期间,国家大力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4)发达阶段:2002年颁布实施了《水法》;2007年《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

2.美国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初级阶段(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40年代) ; 发展阶段( 20世纪50年代~60年代) ; 过渡阶段( 20世纪70年代) ; 发达阶段( 20世纪80年代以后)。③

(1)初级阶段:1905年,水的标准分析方法委员会发表了《水的标准分析方法》,它就是著名的《水和废水的标准检验法》( 简称《标准检验法》) 的第1版。这套标准方法不仅在美国水质检测领域具有

权威性,而且近一个世纪以来,也一直受到国际水质分析界的高度重视和普遍认可。④(2)发展阶段:1956年美国政府批准了第一个《水法》。该《水法》只是笼统地要求控制水污染,而未提出具体目标

和要求。但它开创了联邦政府对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给予拨款的历史,只是拨款金额有限,1961年仅为5000万美元。(3)过渡阶段:1972年,美国通过了著名的《水法》,美国水污染控制进入了一个新的

历史时期。《水法》确立了“全国水体污染物排放消除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持证排放、达标排放的“许可证”制度。在第一次许可证颁发的基础上,1977年,美国又推出《净水法》⑤

(二)环境管理监测机构比较

1.中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环境监测工作。

2.美国:先由卫生部门等单位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水质污染监测。1970年底,美国才成立国家环保局( EPA) 。EPA是对全国进行环境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直接干预,有权提出控制

污染的法规与标准,并有权对环境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EPA的成立,使美国环境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也把环境监测逐步推向一个新阶段。

(三)法律实施质量

1.中国:从1973年,中国开始重视环境监测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环境监测立法。水质环境监测取得了少许成绩,仍然存在很大问题。我国发展起步晚,一直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对于环境损害很严

重。我国水质环境监测立法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仅仅三条,没有专门性的水质环境监测立法。法律位阶比较低。作为环境监测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本身能力不强,职权范围小。因此,我国的

水质、空气环境监测仍然存在严重问题,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实施成效比较低。

2.美国:EPA成立后,依法对《水法》的实施、“许可证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有力的保证了水质污染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美国在水质监测领域全面达到了标准化、规范化、

法规化水平,同时向城市排水、工业废水、地表水、饮用水、公共水域、地下水等多个领域全方位展开。

六、结语

环境监测是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环境质量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只有通过监测,获取和积累数据,才能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为有关部门在监督污染物排放、控制新污染源

产生以及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等方面提供决策依据。

但从对比研究中,可以发现我国还存在很严重的问题。第一,环境监测法律制度不完善;第二,环境监测实施效果不明显,没有取得显著的效果。美国是环境监测法律制度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实施

效果也比较明显。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学习发展经验。

注解

①林亮:《美国水资源最新发展趋势》[J]. 《中国标准化》2005年第7期.

②李志霞: 《环境监测 理论篇》[M].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③李志霞: 《环境监测 理论篇》[M].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④李志霞: 《环境监测 理论篇》[M].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⑤王炳华,赵明土:《美国环境监测一百年历史回顾及借鉴》(续一至续七、续完共九篇)[J]. 《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⑥王炳华,赵明土:《美国环境监测一百年历史回顾及借鉴》(续一至续七、续完共九篇)[J]. 《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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