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栩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1
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法律赋予的权利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该制度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众参与原则,亦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这项原则是指,环
境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这项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了现代环境法的民主与法制要求,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
但由于种种原因,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无论是宪法还是环境基本法、各专项法律以及各类行政性法规中都只对公众参与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具体规定依照何种程序、步骤来执行该制度;更没有规定公众以何种形式、通过何种途径来
参与环境事务及当公众参与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应当采取何种救助措施,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也未颁布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缺乏明确具体的参与事项
环境法仅笼统地规定了公众在环境事务上拥有参与权,但大都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参与事务,使得在大部分的环境管理事项中习惯性地排除了公众参与,特别是在一些有科技背景的环境管理事项上。诚然
,由于技术因素的决定,不是所有的环境管理事项都适合公众参与,但如果因此而不明确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具体事项,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践上等于否定了公众参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