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孟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
(2014)02-0000-01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我国宪法对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非法取证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要排除非法证据。我国立法机关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在该法43条作了严禁非法取证的规定,但是对于非法
证据能否排除、如何排除却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和定案的依据,然而对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规定内容较为简单,也没有规定相关内容的操作程序,因此这些规定很难再司法实践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5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内容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内容和外延进行界定,对排除非法言辞证据的操作规程做出规定,同时还涉及到到非法书证、物证的排除问题。《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了
六类证据不能作为死刑案件的定案证据。这两个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确立。
(二)创新合理之处
1.启动。根据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在审判阶段提出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并且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实践、地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