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的力量

2014-08-26 10:41张云飞
剑南文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陪审团价值功能

张云飞

摘要:陪审团制度是源于西方的一种历史非常悠久的审判制度,而且其生命力长盛不衰,通过分析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可以发现这种力量的源泉,或者其价值根基:它

具有保障公民自由,促进司法民主化的功能;他能够强化司法权力,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能够促进法律革命和制度创新;最大程度的保障被起诉者的利益。在最终意义上具有民主、自由和理性的价值。

关键词:陪审团;功能;价值

中图分类号:D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1

法制史学家梅特兰如此定义陪审团:由某公职人员召集的、宣誓正确回答某些问题的一群邻人。[1]此定义准确地揭示了陪审制度的初始面貌:陪审员作为证人而非案件裁决者的角色。后经过相当时间的

演化,作为案件裁决者的地位才确立。我们现在所说的陪审制度一般是指发源于英国,并被移植到美国,后又被法国移植改造而形成的两种不同的陪审制度,即陪审团制和参审制。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主要的

区别在于陪审员的职能。陪审团制下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主要负责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则由职业法官负责;参审制下的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组成法庭,参加庭审,既参与认定案件事实又参与适用法

律。本文所述仅限于英美法系中只参与案件事实认定的陪审制度,陪审团的力量也就是陪审团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

一、陪审团的特点

陪审团的功能和价值建立在陪审团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之上,那么陪审团有哪些特点呢:

1、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具有非专业人士个体的心智特点。陪审团审判,是依靠普通人的常识和良知来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而非专业人员。

2、陪审团集体评议和秘密决策。陪审团对事实的评议和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决都是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的,对案件评审的过程和信息不对外界透露,除陪审团之外的成员也没有知晓的权利,因此有人称之

为“黑匣子”式的秘密裁决,然而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使得陪审团审判具有如此长久的生命力。

3、审判法庭的“二元”分化:陪审团确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法律适用。陪审团负责判断证言的真伪,确定案件事实情况,当事实判断中有疑难或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时,法官在不侵犯陪审员独立判断能力

的前提下,可以对其做适当指导,法官与陪审团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4、陪审团审判既是一种司法技术,更是一项公民权利。美国联邦宪法3条第2项第3款规定:“审理刑事案件,除弹劾案以外,应有陪审团审判。”宪法第6条修正案要求,“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由

犯罪行为地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平审判的权利”。

5、陪审团可能做出与法律相悖的决定而不被推翻。

二、陪审团的功能

1、陪审制度具有保障公民自由,促进司法民主化的功能。作为人民对抗不合法政府的手段,创立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现代陪审制度的核心理念是权力制衡与限制。通过陪审制度,民众可以直接参与司

法过程,分享司法权力,对司法权形成制衡和监督,使得民众和政府之间形成有效的平衡,彰显政府的民主性。正如有的美国学者认为:“赋予刑事被告人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是为了防止政府的压迫。”

如果把政府看作必要的“恶”的话,这种“恶”必须加以限制,因此人民分享司法权力,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防止法官的专横和错误,起到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作用,在最终意义可以说陪审制度是“民治”

的一种手段,是发扬司法民主和保证审判公正的必要方式。

2、陪审制度具有强化司法权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功能。在民众与国家的两极关系中,从民众的角度上看,由于民众通过陪审制度得以分享国家司法权,国家的司法民主得以彰显;从国家的角度上看,

由于国家通过陪审制度使民众得以参与司法过程,也使得国家司法权进一步得到了强化。因为现代政治国家的基础和力量均来源于民众的支持和信仰,而陪审制度则使得民众对国家的支持和信仰在司法

过程中得以强化。基于“同类人审判,的理念,陪审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也极力地模糊化了国家强力实体对民众审判的认识,从而也最大可能地消除了民众对国家司法权力的抵触。[2]陪审制度“赋

予每个公民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3]同时,陪审制度能够集中社会一般的情感和公众良知,并将其灌注于司法活动,从而使司法能够有效反映社会的价

值倾向和其他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它以普通人的见解对专业人员形成一种制约,防止司法出现背离社会需求的偏颇与执拗,增强了司法结果的可接受度和公信力。

3、有利于推动法律革命和制度创新,维护法律本身对社会治理的生命力。英美陪审团具有一种重要的,可以被称为习惯法上的权力,即“使法律归于无效” 陪审团可以无视法官对他们所做的关于证据

规则、关于法律适用的指示,而裁决被告无罪。这一权力是靠两项制度来支撑的,其一是陪审团的裁决是概括性的,不需要说明理由;其二是禁止控方对无罪裁决上诉。[4]陪审团的裁决使法律归于无效,其

法理根据是a.法律是建立在形式合理性的基础上的。法官在长期的职业熏陶下易形成关注形式正义和程序公正的思维惯性。形式合理性虽然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但在个案中却可能无法达到

实质合理性,造成个案的不公正。然而陪审员并无无研习法律的背景,其作为社区民众的代表在案件审理中所依据的是普通人和社会大众的立场、价值观和生活逻辑,他们更富有人情味,更为倾向于追

求实质公正,有助于防止可能出现的司法实质非正义的情况;b. 陪审团代表着人民的意志,甚至可以作为“微型的立法机构”,以保护公民免受不公正法律的侵害;c.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官群体具有相当

程度上的保守性,但是社会是动态发展的,观念是不断更新的,如果法律不能及时地与社会观念同步,就会导致法律本身的滯后,导致法律本身对于社会治理的效用消减。因此在陪审团的判决与法官依

据法律规范发生矛盾时,被修改的往往是法律,陪审团的判决也往往成为法律改革和立法的契机和动力。

4、陪审团审判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被起诉者的利益。首先,陪审团是临时性的,他们来自社会大众,不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国家政治人物作为被告的审判中,他们中立性的优势会更为明显

;其次,他们是一个群体,每个人的认知都存在着偏见,然而通过一个群体的讨论,自身的偏见会得到相制约的其他人的纠正,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接近合理;最后,陪审团和法官的分权可以避免法官个

人的偏见对被起诉者的不利影响,因为他的权力被限制在法律适用领域。

三、陪审团的价值

1、民主价值:国家权力主要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由于立法行政的高度专业性和执法主体的特殊性,普通公民的可参与可能性比较低,而由于陪审制度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分工,实现了普通

公民对国家司法权力的分享;陪审制普通公民的参与性有利于法律通俗化,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的法律;陪审制度有力维护了司法独立的政治架构;由于陪审团可作出与法律相悖而不被推翻的判决的特点

,在普遍实行代议制的现代社会,陪审制为民众控制立法权提供了渠道。

2、自由价值:首先,陪审制度本身包含着对国家权力的深刻的不信任,反映了对自由的终极关怀;其次,陪审制将法治为保护自由而采用的分权原则贯彻到了司法程序中,从制度上维护公民的自由;再次,

通过程序控制政府权力是法治社会保护公民自由的一种重要手段,陪审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其本身就是一种程序,从这点而言,陪审制度同样体现了自由价值。[5]

3、理性价值:人类经历了中世纪欧洲 “神明裁判法”,依靠根本不存在的事物来决定命运;经历了封建社会的靠行政官员断案的历史,把个人命运寄托于裁判者自身是否公正;然而人类毕竟向着文明

不断迈进,现代社会的审判由中立的法官或由作为一个群体的陪审团进行,人类进行审判的方式愈加理性,追求正义的方式也愈加科学。

参考文献:

[1]焦诸华. 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嬗变及存废之争[J].政治与法律,2001,5:70.

[2]周莳文 黎建辉.英美陪审制度的功能比较与借鉴[J]. 法律适用,2006,7;32.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314.

[4]龙宗智.论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J].四川大学学报,2001,5:120.

[5]潘小军.陪审制的价值基础[J].河北法学,2006,24(4):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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